霸王条款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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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包括3种:经营者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责任,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快递行业不分缘由规定“易碎物品、损坏不赔”或者“易碎物品,最多赔付承运费的5倍的额度”等条款;有的婚纱摄影合同约定,“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等。

二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包括2种: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设定消费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有的供用水合同却规定“用水人逾期交费的,每日须按欠交金额5%支付供水方逾期付款违约金”,大大超过了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等。

三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包括5种: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如一些会员卡上写明“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某些店堂告示中写着“本店售出商品,一概不予退货”,有的俱乐部会员

卡规定“本俱乐部对在会所内遗失或盗窃的物品不负任何赔偿责任”等。

案例1

长沙某留学服务咨询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其中规定“因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而导致申办不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已收费用不予退还”、“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自行提出终止留学申请,或甲方获得签证后,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成行,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所收取款项不予退还”等。

点评: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案例2

长沙某健身健美公司要求消费者入会签订协议,要求“消费者同意所交付款项可以不予退还(除非因俱乐部严重违约)”、“俱乐部对消费者在会所内遗失或盗窃的物品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点评: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免除自己的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案例3

邵阳某自来水公司与用户订立合同时约定“逾期缴款的,自来水公司有权按用户欠缴水费额千分之五每日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点评: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4

岳阳某快递公司与客户签协议“若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合同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按不超过运费五倍标准赔偿”。

点评:属于经营者在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案例5

某银行常德某支行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规定:“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点评: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6

常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协议时规定:“因乙方(消费者)原因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书,将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所付订金不予退还”、“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时,按合同约定单间据实结算房款,多退少补”。

点评: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案例7

益阳市南县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买方签订协议规定:“如遇国家(地区)政策变动,供应商价格配置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交车引致乙方(买方)损失,甲方(卖方)不予负责”。

点评:属于经营者在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案例8

怀化某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协议规定“买受人应在交房前一个月提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商品房买卖契税、转让手续费、权属调查费、水电立户费”,并要求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缴纳4000元水电立户开通费,否则不给开通水电。

点评: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9

未保价快递丢失,赔不超过五倍运费

“霸王”形式: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事件: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间,岳阳某快递公司与客户签订了8000余份《快递单》,《快递单》的备案印制的《快递服务协议》第五条规定,“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合同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按不超过运费五倍的标准赔偿。”岳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点评:湖南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李首红说,这属于经营者在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赔付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至少应按货物本身的价值来赔偿。

案例10

会员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霸王”形式: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事件:今年8月,唐某在张家界人民广场某健身大楼开办健身器材销售和健身服务,并提供会员卡,健身俱乐部在给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上统一印刷“俱乐部拥有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唐美华说,这些条款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免除自己的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而“最终解释权”属于经营者,这个规定也是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此案例事后由张家界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11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游客自行承担”

“霸王”形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事件:株洲某国际旅行社在与消费者熊某、杨某签订的《国内团队旅游合同》中规定,“在不减少旅游景点的情况下,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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