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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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及密级调整制度
1、定密工作
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基础。根据公司实际,由主管军品科研生产的负责人、总工程师、生产部、保密办负责人联合参加定密工作。
1.1定密工作在公司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负责公司的密级确定工作。
1.2依据公司生产任务或项目原始密级和有关保密范围,研究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并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1.3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及时确定公司秘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
1.4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1.5接受公司保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2、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
变更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由秘密事项产生部门根据定密时的程序申报变更,变更原则为:
2.1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高密级和延长保密期限;
2.2发现原定密级偏低的;
2.3近期取得进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的;
2.4新发现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潜在作用的;
3.5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低密级和保密期限:3.5.1发现原定密级偏高的;
3.5.2已有接替技术,但仍有一定保密价值的;
3.5.3因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扩大知密范围的。
3.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解密
保密期限内秘密事项,经衡量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原定密部门应及时宣布解密。解密原则为:
3.1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密:
3.1.1常规国防装备技术已经退出现役的;
3.1.2已有接替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
3.1.3转为民用,可保性差的。
3.2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国家秘密载体和密品保密管理制度
一、国家秘密载体
1、秘密载体的概念
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它包括传统的纸介质文件、资料,也包括磁介质等非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如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和录音带等。
2、秘密载体的管理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是企业、各部门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密件管理应当坚持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则。
3、秘密载体的制作
秘密载体的制作,包括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文件的草拟、录入、修改、讨论、定稿、印制等一系列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都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一是对收集的原始资料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二是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包括草稿、废稿、废页、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等材料,应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或删除。三是定稿后,应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的规定,及时撰写并标明相应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四是纸质的密件必须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对印刷、制作工作使用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应配备保密技术装置,防止因电磁辐射造成泄密。
4、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携带、使用和存放
4.1收发秘密载体
4.1.1在接收秘密载体时,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包括确认秘密载体是否是发给本单位、本部门;信封、袋、套是否完好无损未被拆开和漏失;签收单上的登记与秘密载体实
物是否相符等。各项检查核对无误时,由签收人员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4.1.2秘密载体包装应由单位的专职涉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检查:核对秘密载体和通知单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搞清情况;对注有“亲启”字样的秘密载体,交收件人本人拆启;拆取秘密载体后,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秘密载体;保留通知单,以备查。
4.1.3接收人员应对所接收的秘密载体,及时在收文登记簿上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接触范围进行分发。
4.2分发秘密载体
4.2.1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2.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秘密载体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单位、发文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的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数、总份数等栏目。
4.2.3认真填写发文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秘密载体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数相符。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信封或封袋(套)内。
4.2.4封装秘密载体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秘密载体份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4.2.5认真填写供机要或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4.2.6秘密载体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出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分发秘密载体的各种登记清单要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至5年),以备查询。
4.3传递秘密载体
4.3.1发往市区外的秘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投递。
4.3.2执行投递任务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能携带密件进入无关场所或办理与任务无关事项。
4.3.3禁止通过普通邮局邮寄秘密载体。禁止委托无关人员捎带秘密载体。
4.4携带秘密载体
在国内,因公外出不得随身携带属于绝密级的秘密载体。其他密级的密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要选择具有安全保障的路线和交通工具,不得出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能携带密件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无关事项。
4.5使用、存放秘密载体
4.5.1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可以知悉的范围内的人员。
4.5.2阅读、处理秘密载体,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允许将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4.5.3传阅秘密载体,应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传阅,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读人员不能擅自抽出、留存。阅件人员之间不能横传,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4.5.4借阅、借用秘密载体,要经借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属于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借给。借阅借用时,要持单位介绍信,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4.5.5秘密载体必须在机关、单位内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存放,不得存放在个人家中。集中存放密件的保密室,应配备专门的保密柜,门窗应特别加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必要时要有值班人员看守。
5、秘密载体的复制、复印、摘抄和汇编
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秘密载体,应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的秘密载体,应经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复制。复印、复制秘密载体,只能在本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复印、复制秘密载体,不得取消或改变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