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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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2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2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2修订)【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2013)【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11.30【实施日期】2012.1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2年11月30发布)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从事的与年度报告编制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履职、会计师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二)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3、沪市发行人查询业务介绍

3、沪市发行人查询业务介绍

2. 推送内容:
T2无限售流通 股前100名
T2全部证券类 型前200名
T6名册 (适用于债券)
T3无限售流通 股前100名
T3全部证券类 型前200名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
股东名册的常见应用:
(1)召开股东大会:T1、T5 (提前5个工作日发起申请)
T1、T3
(2)证券交易异常变动: T1、 T3、T5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
T6 => 债券回购质押专用账户明细数据
• 主要特征:对符合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标的证券,该名册为登记结算系统债券回购 质押专用账户总持有数量与对应投资者申报转移占有入质押库数量的汇总数据。 • 主要用途:主要针对符合交易所和我公司相关规定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债券 发行人,方便可转债等债券类发行人结合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 信用账户)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 发送频率:权益登记日日终、根据发行人的申请不定期发送;每月定期推送名册。 • 参考文件:《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T1
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特征
未进行任何合并
T2 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T3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 户全体/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B股 仅合并普通账户
对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均合并
B股全体证券 持有人名册
T4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股东名册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明细
股本结构查询 :年报披露等原因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查询:证券发行人书面凭证
发行人提供查询对象的姓名/名称、账户号码、证件号码等信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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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第四十四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第四十五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公告...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公告...第四十七号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公告...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四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第五十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第五十一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五十三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第五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第六十号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一号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二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三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第六十四号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第六十五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六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第六十七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第六十八号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公告...第六十九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第七十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第七十一号上市公司获得各类补助的公告...第七十二号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第七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第七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公告...第七十五号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公告...第七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第七十七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第七十八号上市公司监事会/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第七十九号上市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的公告...第八十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第八十一号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第八十二号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八十四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第八十六号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第八十七号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公告... 第八十八号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第九十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第九十一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第九十二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公告...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年报工作备忘录(第1-5号)

上市公司年报工作备忘录(第1-5号)

上市公司年报工作备忘录(第1-5号)第一篇:上市公司年报工作备忘录(第1-5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上交所)(1-5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

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一、摘要表格7.8.4“上市公司买卖其它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单个股票区分买入和卖出情况披露报告期内买卖情况,报告期内对同一股票买入情况应当合并后披露。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买卖数量较多,无法按照摘要格式7.8.4进行披露的,可以根据年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经我部同意后,以汇总的方式披露摘要表格7.8.4。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司债券的公司年报披露内容特别要求: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6.13条的规定披露有关内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我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版)第5.2条的规定披露有关内容。

2、报告期内已发行上市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1)认股权证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2)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有)。

三、根据本所年报通知的要求,本所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上市公司拟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应当聘请审计机构对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并同时披露。

四、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七号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七号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七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9.11•【文号】上证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七号的通知上证发〔2015〕75号各上市公司: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详见附件)。

上述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现正式发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7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7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7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8.09.25
•【文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7号
•【施行日期】2008.09.2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董事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具体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推进状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况等;同时,公告必须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已经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超过30日
的上市公司,应当最迟于10月13日发布进展公告,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无须申请股票交易停牌1小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8年9月25日。

泽达易盛: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泽达易盛: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半年度评价和年度评价。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上证函〔2019〕1163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的通知上证函〔2019〕116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备忘录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备忘录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备忘录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备忘录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退市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备忘录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备忘录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备忘录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以下简称《备忘录八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备忘录一号》和《备忘录二号》。

其中,《备忘录一号》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备忘录二号》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的通知(201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的通知(201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1.10•【文号】上证函[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的通知(上证函〔2014〕17号)各上市公司: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落实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做好年报现金分红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现金分红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并形成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备忘录第七号》”)。

修订后的《备忘录第七号》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做好2013年年报现金分红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备忘录第七号》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为便于上市公司使用《备忘录第七号》,现提供以下联系方式:一、各上市公司如对《备忘录第七号》内容(含豁免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和建议等,请及时与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电话:021-********,传真:************。

二、各上市公司如需利用本所上证路演中心和“e互动”平台提供说明会服务,可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联系办理有关事宜。

业务联系电话:021-********、************。

三、各上市公司如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可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联系办理有关事宜。

业务联系电话:************,技术支持电话:************。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一月十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年1月修订)为了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证监会分红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做好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特制定本备忘录。

2018年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2018年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2018年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7号备忘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上报深交所并公告:(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合同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 项目”)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上报深交所并公告:(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合同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签署PPP合同,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项:(一)合同签署时间;(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三)合同主要条款;(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2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通知

2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十月九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第四条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五条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其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四)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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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
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等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以及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等事项和相关持续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作出如下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并按照承诺进行持股管理:
(一)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票的其他承诺。

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及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触及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公告,说明相关股票延长后的锁定期限。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的,其在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时,应当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明确继续履行承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应当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事项:
(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上述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对于上市后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要求其受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约束的,应当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载明。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作出如下承诺,并因招股说明书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立案稽查或被行政处罚等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符合本备忘录第五条规定的承诺事项中回购股份的启动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公告以下事项:
(一)此次启动股份回购的条件;
(二)股份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回购价格等;
(三)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

上市公司因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应当披露风险提示及相关安排。

第七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符合本备忘录第五条规定的承诺事项中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启动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公告以下事项:
(一)此次赔偿投资者损失措施的启动条件;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并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约束措施达到触发条件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事项:
(一)承诺事项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
(二)此次触发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条件;
(三)约束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发行人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意向持股和减持。

上述股东拟进行减持的,应当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公告,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减持是否符合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条件以及减持承诺的说明;
(二)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减持安排;
(三)拟减持的原因;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实施具体减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十条持股5%以上股东未按照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减持或未履行本备忘录第九条规定的披露义务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未履行承诺或未履行披露义务的原因。

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上述股东未履行相关减持承诺将承担的责任和后果的,相关股东还应当在前款公告中说明因上述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本备忘录规定的承诺事项、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等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要事项”部分说明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启动或实施本备忘录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回购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未按承诺履行,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备忘录情形的,本所将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对其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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