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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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处分规定》对经济处罚和经济损失赔偿没有 量化标准的问题。如果按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比来量化经济 处罚或者经济赔偿的标准,对于造成损失数额很大的案件, 由于责任人赔付能力等问题,很可能出现处罚决定无法落实 的情况。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应当综合考虑责任 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当时所处的环境、违纪违规的情节、损 失的大小及本人的表现等多种因素,将处罚和赔偿标准交由 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对其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主管部门酌情处 理,更为实际。
制度,力求《处分规定》总则部分的各项原则规定,分则中 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都有相关法律法 规依据或者可参照性较强的其他条规加以支持。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四、《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
2.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处分规定》汇集了各类 行政法规中针对企业行为的相关内容,充分采纳了总部机 关和基层的合理建议,涵盖了集团、股份各类管理人员的 主要行为规范。《处分规定》紧密联系实际,既体现了从 严治企的指导思想,又注意从总体上把握政策,给各单位 开展执纪工作留下适当的空间。分则中针对生产经营、财 务资产、组织管理、廉洁自律等四类问题中的关键点,增 加了对严肃执纪有实质性意义的内容,删除了难以具体操 作的条款。并且把目前可能漏项或者今后可能出现的违纪 违规行为用“其他行为”的兜底方式加以表述,扩大了 《处分规定》的覆盖面和适用范围。
五、 《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 作的重要改动
5.将原规定“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从收到 处分决定书次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从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30日内,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核的,按无 异议执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修改 为:“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受理。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 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十九条)。

中国石油管理人员违纪违处分规定答题答案

中国石油管理人员违纪违处分规定答题答案

“学规定、守纪律、塑形象”管理人员学习《处分规定》答题竞赛活动题库一、多项选择题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A.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B. 专业公司C. 所属企事业单位D.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处分规定》的适用范围。

详见《处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所称管理人员包括()A.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B.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C. 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D.一般操作和服务人员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处分规定》所称的管理人员范围。

详见《处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3. 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A. 依纪依规从严治企B. 纪律面前一律平等C. 实事求是D. 民主集中制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答案:ABCDE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处分规定》中给予管理人员处分时,应当坚持的原则。

详见《处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

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违纪违规和舞弊问题查处情况跟踪检查规定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违纪违规和舞弊问题查处情况跟踪检查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违纪违规和舞弊问题查处情况跟踪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纪检司)监察部门调查违纪违规和舞弊问题的处理结果得到及时有效落实,促进被查处违纪违规和舞弊问题的整改,维护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根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检查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第三条对违纪违规和舞弊问题调查处理结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应纳入案件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和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结束后,根据处理结果(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监察建议等)和问题整改建议、补救措施、跟踪处理决定以及问题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落实,并收集相关文档资料。

第五条纪律处分决定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是否存入被处分人档案;涉及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工资(薪酬)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涉及开除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工资是否停发。

(二)处分决定要求整改的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是否做出情况说明,有无相关文档记录。

第六条组织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决定给予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有无相关文件或文档记录。

(二)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下发了通报,是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三)决定要求整改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是否做出情况说明,有无相关文档记录。

第七条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赔偿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收缴或扣除该款项,并出具相关凭证。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跟踪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监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察建议书要求整改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有无整改报告或文档记录;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是否做出情况说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制度,力求《处分规定》总则部分的各项原则规定,分则中 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都有相关法律法 规依据或者可参照性较强的其他条规加以支持。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四、《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
2.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处分规定》汇集了各类 行政法规中针对企业行为的相关内容,充分采纳了总部机 关和基层的合理建议,涵盖了集团、股份各类管理人员的 主要行为规范。《处分规定》紧密联系实际,既体现了从 严治企的指导思想,又注意从总体上把握政策,给各单位 开展执纪工作留下适当的空间。分则中针对生产经营、财 务资产、组织管理、廉洁自律等四类问题中的关键点,增 加了对严肃执纪有实质性意义的内容,删除了难以具体操 作的条款。并且把目前可能漏项或者今后可能出现的违纪 违规行为用“其他行为”的兜底方式加以表述,扩大了 《处分规定》的覆盖面和适用范围。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五、 《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 所作的重要改动
4 .增加“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
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
规定应当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一条(第
十一条)。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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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 的重要改动
3.增加“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
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因违 纪违规受到查处而被免职的,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因其他原因 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不给予撤职处分,给予降职处分”一款。 将“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的,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当同时撤销”一款,修改为“担任两个以 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 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当从其担任的 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第八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十七)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 设备; (十八)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
续生产;
(十九)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 染治理设施; (二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
第三条 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 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 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
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九条 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 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 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
第十五条 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用 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六条 因事故、事件受到行政处分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 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应在事故、事件调查和责 任认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 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组织审议批准,按程序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的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处分意见,由派遣单位进行 处分。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

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2017/2/27 14:57来源: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日期: 2017/2/2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

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关于吴建国所犯非法占有公物错误的处分决定

关于吴建国所犯非法占有公物错误的处分决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降职;(六)撤职;(七)留用察看;(八)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18年检监察例会课件--关于修订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解读

2018年检监察例会课件--关于修订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解读

全面约束用权明确纪律戒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解读13月2年2017 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订印发《中国简称《处分(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成为集团公司加快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规定》的重要举措,《处分规定》涉及各级管理人员,在集团公司制度体系中强制力和约束力最强,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

一、规定的修订背景年颁布2003《处分规定》是集团公司(一)完善制度的需要。

施行、分别于年两次修订,至今已有六年未修订,2010年和2008但随着形势发展,其中一些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监督执纪问责需有的用万能条款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具体问题不明确,代替。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二)运用十八大后从严治党的成果。

出台了中央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方面的要求,相继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集团公司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等重要党内法规。

处分条例》《处修订分规定》急需将十八大从严治党的成果体现其中。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业务领域资金(三)制度体系的需要。

密集、资源丰富,管理人员业务处置权较大,廉洁风险突出,必须全《处分面规范和约束其用权行为。

整个制度体系中监督制度不可缺,规定》的重新修订是构建中石油“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需要。

二、《处分规定》修订后的主要特点110共计《处分规定》全即重新修订的清”。

严、总体特点是“全、51,修订条款41%条,新增比例为32新增条文条,与原规定相比,条;严即重新修订的《处分规定》涵盖了对管理人员用权的行为和过程的监督;清即重新修订的《处分规定》档次明确。

(一)突出重点。

一是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修订后条,原12的《处分规定》单设了第五章思想政治作风行为方面共计《处分规定》只有一个条款并且十分笼统;二是将原《处分规定》中经营管理方面涵盖的质量安全环保部分拿出来,单设了第十章,包含了违反计量、质量、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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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因违纪违规受到查处而被免职的,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因其他原因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不给予撤职处分,给予降职处分。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九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十七条具有本规定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纪律处分及处理第二十条管理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被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拘役期间,停发工资(薪酬)。

拘役期满释放后尚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内,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五条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劳动教养期满后尚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待遇、免职、责令辞职、解聘、禁入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等组织处理。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组织处理意见一般应由人事部门根据监察部门查清的违纪违规事实,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扣发工资(薪酬)、奖金等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纪律处分意见,一般应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批准后执行。

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违规管理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五)将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移送审理;(六)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以及有关建议呈交单位或者部门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七)将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审议,作出处分决定;(八)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九)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管理规定,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决定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改制或者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经济效益评价以及风险评估,不执行有关决策、计划、审批程序,擅自进行重大工程建设、技术引进及改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该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者无法使用的;(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引进技术的性能或者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将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违反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三)违反施工质量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四)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放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的;(五)在工程项目结算中,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六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进行虚假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参与招标的人员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招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全部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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