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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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

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决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全国技工院校华育

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具有全日制

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的奖

励对象为我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学

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第四条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成绩

优异,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

第三章需提供的材料

1.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或《全

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申请表》。样表由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科)负责发放。

2.提交由教务科或实习就业科提供的当学年两个学期学习成

绩单一份。

3.提供本人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种奖项及各类资格证书或证明

的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

第四章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五条奖学金名额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名额,按各系学生比例进行分配。各系可参照本系各专业人数按相应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

专业。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生资助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选流程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向所在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各系将本系学生申请名单、《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上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填写《奖学金学生汇总表》、《奖学金学生统计表》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上

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为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为此,特明确以下评审细则。

(一)受奖学生应为我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德育第一原则。凡在校内学习期间有违

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不能享受奖学金。

(三)按品学兼优原则,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

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四)为鼓励学生钻研技能,积极参加各级技能、文体比赛,对

当年凡代表班级、学校参加学校、市、自治区、国家级技能、文体

比赛获奖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体加分情况如下:

1.参加国家级比赛获一等奖加 5 分/次;获二等奖加4分/次;

获三等奖加3分/次;

2.参加区级比赛获一等奖加4分/次;获二等奖加3分/次;获三等奖加2分/次;

3.参加市级比赛获一等奖加3分/次;获二等奖加2分/次;获三等奖加 1.5 分/次;

4.参加校级比赛获一等奖加 1.5分/次;获二等奖加1分/次;获三等奖加0.5分/次;

(五)各级评先加分,根据所获先进荣誉级别,参照第(四)款加分标准给予加分。

第九条经上级部门批复后,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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