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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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购管理办法
绿色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现场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绿色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属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工程建设和运营、优化采购流程、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采购工作手册》以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所有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常州绿色动力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青岛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武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海宁瀚洋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射阳项目公司(暂定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采购”,是指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项目建设和运营现场急需的工程材料、工程物资、燃料动力以及小额劳务等物资或服务的采购。
第二章细则
第四条集团下属各项目公司的采购合同,必须严格按照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以及《采购工作手册》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流程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区分合同种类和合同金额,由具有相应职权的集团领导(总裁、财务总监,下同)签署。
第五条在符合前款要求的前提下,采购合同可由前款所述具有相应职权的集团领导授权项目公司总经理签署。授权可采取“在一定
期限内授权”或“一事一授权”等方式进行,采取后一种授权方式的,合同必须随附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合同的补充协议、变更及签证等,属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签署也适用于合同签署的要求,任何非授权人不得违规签署。各项目公司的公章及合同章管理人员不得对之盖章。
第七条现场采购可由前款所述具有相应职权的集团领导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为项目的建设期内)授权项目公司总经理签署,但该合同应随附集团采购部门总经理签署的询价材料(该询价材料在90日内有效,超过期限的应由采购部重新询价)。现场采购合同签署前,项目公司财务部应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核,并登记台账。
第八条属于现场采购的,各专业工程师须提前两天作出采购计划(非本省地区采购的须提前五天)。采购计划应包括所需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货物交货时间等。对于不能按要求提前做出采购计划的,专业工程师必须说明原因。采购计划经项目公司采购专员及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报集团采购部、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项目公司现场设采购专员一人,由集团采购部委派。项目公司可派一名人员协助,同时进行采购工作,并相互通报情况,确保各项采购条件的合理性。采购专员应审核项目公司报出的采购计划,并负责执行集团采购部下达的采购任务。
第十条现场采购人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原则,不得有收受供应商贿赂、向供应商索取财物及其他职务腐败行为。除正常的商务礼节外,不得向供应商提出或接受宴请、娱乐等。采购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撤职、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现场采购人员应随时走访项目公司所在地及附近的各类建材、五金等批发及零售市场,对较为固定的或采购量较大的供
应商进行尽职调查,掌握各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以及供应商的信用、资金状况及供货能力,以书面形式定期向集团采购部及财务管理中心汇报。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某类物资短期内价格急升或急降,某供应商可能出现丧失履约能力等),应及时向采购部及财务管理中心通报。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各项目公司员工可向现场采购人员推荐具有市场定价的各类材料、物资、服务等的供应商,现场采购人应对收集的各类供应商备案,建立供应商库,并对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价,以备随时询价采购。
第十三条现场采购人员拟实施现场采购时,原则上应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比价。供应商一般应为直接生产厂家,特殊情况下只能通过中间商采购的,必须说明原因。在选择过程中,应尽量对拟定的供应商保密,避免各供应商相互串通抬高价格。
第十四条现场采购合同应及时报项目公司财务部、集团采购部及财务管理中心备案。在合同备案前,项目公司财务部不得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五条现场采购合同签订后,收到供应商货物(或供应商完成劳务)时,现场采购人员负责联合提请各专业工程师、材料保管员等进行验收,并凭入库单、验收材料和发票等,向项目公司财务部提请支付货款。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采购部制订,由采购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集团下发“集团总字[2007]006号《项目建设现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