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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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梳理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梳理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梳理本文将梳理2005年第一次试点以来,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演进脉络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一、ABS市场回顾:市场快速发展需要监管政策的跟进和保障2016年1月,银监会主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7只,发行规模155.43亿元,其中规模最大的是广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发行的启元2016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52.01亿元,规模最小的是中银消费金融作为发起机构发行的中赢新易贷2016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6.99亿元。

证监会主管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15只,发行规模107.42亿元,其中规模最大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增城碧桂园作为发起人发行的碧桂园应收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29.46亿元,规模最小的是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行的易汇资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1.55亿元。

从基础资产分布情况看,2016年以来银监会主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以传统企业贷款为主,共发行5只占总规模的76%;汽车贷款产品一只,占比19%;消费性贷款产品一只,占比12%;证监会主管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分布较为广泛,其中应收账款产品仅发行两只,但单只产品规模较大,占比达45%,分别是碧桂园应收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京东金融-华鑫2016年第一期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设施收费权共4只,规模占比32%;租赁租金产品共6只,单只产品规模较小,占比20%;小额贷款产品1只占比2%。

ABS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曲线收益率估值参考同期限同评级企业债估值。

年初以来收益率曲线先下后上,1月末最后一周,受节后资金面央行操作不确定性增强,以及银监会关于调研商业银行委外投资和债券杠杆等报道的影响,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投资者对产品的接受程度加深,产品信用风险意见自2014年以来下降了近150BP。

日前京东白条ABS优先1级,1.44年发行规模15亿,年化收益率仅为3.9%,而2015年底发行的京东白条ABS二期优先1级,年化收益率4.7%。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旧法规对照表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旧法规对照表
此条有两处改变,其一是使用会计年度作为报告的期间,这有利于和其他财务报告同步。其二是删除每三个月披露一次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的规定,使得报告一年披露一次即可。
《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2月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
第三十七条规定:计划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可能暗示证券公司可以分支机构名义对个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指定项目主办人,项目主办人应当承担尽职调查及计划管理职责。
项目主办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并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或者固定收益业务从业经历。
托管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每三个月披露季度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明确规定了审核期限,周期大大缩短。

第十一条规定: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旧法规对照表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法)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1欢迎下载。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专项计划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关于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的几点法律探讨

关于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的几点法律探讨

关于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的几点法律探讨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金融资产为基础,运用证券化技术,将资产分割并转化为可交易证券产品的一种金融创新手段。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以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隔离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稳定交易市场。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定位资产证券化的保障法律主要为《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金融资产转移管理办法》等,其中,《金融资产转移管理办法》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规,对信托法和公司法等社会资本组织法规也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在法律定位上,资产证券化非常灵活,可以采用的主要方式包括:可转让证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凭证、信托受益权证券、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其中可转让证券被广泛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市场。

二、风险隔离方案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实现风险隔离,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稳定交易市场,风险隔离方案包括:证券化中介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信托等四种常见方式。

1. 证券化中介机构证券化中介机构承担了核心的职责,为投资人提供专业服务。

证券化中介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石,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他们在发行证券产品、评估风险、监督资金流向、追踪证券产品市场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通过将金融资产进行包装,形成一种新的证券投资品种,以此来留取发行人所属资产的收益,以及向投资者直接支付债务本息并加强流动性。

3. 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是一种简单高效的隔离方案,SPC作为一种专用的法人实体,在获得从公司开展业务的必要授权后,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构造SPC以增加资产证券产品的信用份额,实现达成投资者与发起人资本之间的分散化。

4. 进行信托信托是一种受托人通过管理指定资产,以便于遵循订立合同的要求,保护受益人资产并追求更好的利益的工具。

信托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和提高投资效率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资产证券化领域。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公布时刻:2020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治理打算〔以下简称〝专项打算〞〕为专门目的载体,以打算治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固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治理业务。

第三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以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行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打算,并担任打算治理人。

打算治理人治理专项打算资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慎重勤奋的义务,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治理专项打算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专项打算资产,产生的风险由专项打算资产承担。

专项打算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第六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二章专项打算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稳固、可评估推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第八条基础资产能够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基础资产能够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益,也能够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或财产权益构成的资产组合。

公司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3篇)

公司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资产证券化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资产证券化,是指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将其收益权或债权等权利进行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ABS)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资产证券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公司资产证券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三)风险隔离原则;(四)持续监管原则。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资产证券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础资产第六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拥有并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二)能够独立于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实现风险隔离;(三)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

第七条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一)应收账款;(二)应收租金;(三)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四)商业物业租金收益权;(五)贷款债权;(六)其他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第八条发起人应当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第九条特殊目的载体是指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三)有符合规定的资本金;(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特殊目的载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仅限于资产证券化活动。

第十二条特殊目的载体设立时,发起人应当将其资产、负债及权益进行清理,确保其资产证券化活动与发起人其他业务相互独立。

第四章资产支持证券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特殊目的载体发行的,以资产支持为基础的证券。

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

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
账款等组成。
交易结构
采用双SPV结构,即设立特殊 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实 现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
证券化产品设计
根据资产池的质量和信用评级 ,设计了不同期限和利率的资 产支持证券。
法律问题
重点关注了真实出售、破产隔 离、信用增级等问题,确保了 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法性和有效
性。
案例二:某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
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通过破产隔离机制、真 实出售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打包、信 用增级和流动性改善,以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重组
信用增级
将原始权益人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 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 重组,形成资产池。
通过各种信用增级手段,如第三方担保、 优先/次级结构、超额抵押等,提高资产池 的信用等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完整 ,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及时性
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及时 ,不得延迟披露。
对基础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础资产的性质、种 类、数量、质量等。
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 、现金流情况等。
基础资产的来源、历 史沿革、权属状况等 。
对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
证券化产品的种类、规模、期限等。
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担保情况等 。
流动性改善
破产隔离
通过证券化过程,将原始权益人持有的缺 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 通的证券,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破产隔离机制,将资产池与原始权益 人的其他资产和负债进行隔离,确保资产 池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和意义
作用
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等。

资产证券化_管理规定(3篇)

资产证券化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租赁债权、应收租金、交通收费等债权类资产,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转让给投资者,以实现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

第四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市场化原则;(四)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章专项计划设立第五条设立专项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二)资产质量良好,预期收益稳定;(三)专项计划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四)参与主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设立专项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一)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书;(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三)资产评估报告;(四)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计划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对专项计划内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收益稳定。

第九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内的资产进行独立管理;(二)监督专项计划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资产用途符合专项计划说明书约定;(三)定期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披露评估结果;(四)按照专项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专项计划收益;(五)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事项。

第十条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费用由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按照约定收取。

第十一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导语: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6号公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参考。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2023年 资产证券化 新规

2023年 资产证券化 新规

2023年资产证券化新规摘要: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二、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内容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分类2.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流程3.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4.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三、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影响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2.对实体经济的影响3.对投资者的影响四、结论和建议正文: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证券,从而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在2023 年,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发布了一系列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分类新规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并将其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等类别。

同时,新规还对各类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发行主体、交易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流程新规明确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会计师等。

并对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此外,新规还对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进行了梳理,包括资产筛选、尽职调查、结构设计、发行和交易等环节。

3.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新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信息披露、发行定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

同时,新规还强化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管理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新规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政策和法规进行了调整,包括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强化风险防范等方面。

这些调整有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

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实施对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和投资者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资产证券化_法律规定(3篇)

资产证券化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逐渐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自2005年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来,市场规模逐年扩大,业务种类日益丰富。

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还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然而,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对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资产证券化概述(一)资产证券化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打包,转化为可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简单来说,就是将原本难以直接融资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转变为可流通的证券,从而实现融资。

(二)资产证券化特点1. 期限性: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具有较长的期限,一般为5-10年。

2. 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二级市场流通,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3. 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通过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用等级,降低风险。

4. 分级结构: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产品享有本金和利息优先偿还权。

(三)资产证券化分类1. 按基础资产类型分类:分为应收账款证券化、不动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等。

2. 按信用增级方式分类:分为内部增级、外部增级、结构化增级等。

3. 按发行方式分类:分为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发行条件、交易规则等。

2.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申报、审批、发行、交易、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3. 《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了规范。

(二)发行条件1. 基础资产合法、合规,具有稳定的现金流。

2. 专项计划设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目录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 (3)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4)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1)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3)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15)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2)附件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 (29)附件7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36)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42)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44)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 (55)附件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6)附件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 73附件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85)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或相关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6: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附件7: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证券资产管理适用的法律(2篇)

证券资产管理适用的法律(2篇)

一、概述证券资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名义,运用投资者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或者承担风险的业务。

在我国,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规范受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重视。

本文旨在探讨证券资产管理适用的法律,以期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证券资产管理适用的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2.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管等基本规则,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3.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委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等均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5.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规范信托关系的法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信托关系适用信托法的规定。

6.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商业银行运营的法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银行资金运用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范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的规定。

8.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适用行政法的规定。

三、证券资产管理适用的法律内容1.证券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专业人员、营业场所等。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2.证券资产管理合同证券资产管理合同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与创新

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与创新

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与创新国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国有资产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转化为市场流通的金融工具,以增加政府资金的流动性和保证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

在中国,国有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热门话题,而其法律规范与创新则是当前关注的焦点。

一、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为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

首先,公司法对于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资产持股的企业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定科学的决策程序。

这对于国有资产证券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需要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透明和高效运营。

其次,证券法对于国有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提供了保护。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的要求和程序,并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这为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防止了操纵市场的行为。

同时,国有企业法为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指导。

国有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强调国有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创新随着国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首先,针对国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特点和需求,可以考虑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范。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证券化法律,以便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

其次,可以加强国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加强。

通过加强对证券市场交易的监管,减少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再次,可以加大对国有资产证券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最后,可以推动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创新。

通过推动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效益。

例如,可以探索发展电子化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法规

资产证券化法规

资产证券化法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将特定资产(如贷款、债券、房地产等)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并通过发行和交易这些证券实现资金筹集的过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资产证券化法规:
1. 《公司法》:该法规规定了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包括公司证券发行与公司债务融资。

2. 《证券法》:该法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也有一定的规范。

3. 《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颁布的,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进行了管理和监督。

4.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专门针对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5.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规定了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

6. 《信托法》:该法规规定了信托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对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法规的监管和管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管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相关机构和市场参与方需严格遵守这些法规,并依法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专项计划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有关国内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汇总

有关国内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汇总

有关国内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汇总我国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行业规章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

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市场准入和业务许可《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等,并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证券公司业务监管《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对证券公司从事各种业务的资格、程序、责任及处罚措施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基本规范。

2023年 资产证券化 新规

2023年 资产证券化 新规

2023年资产证券化新规摘要:1.资产证券化概述2.2023年资产证券化新规要点3.新规对市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4.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发展前景正文:一、资产证券化概述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通过将原始债权人持有的资产打包、分层、发行证券,将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品种。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二、2023年资产证券化新规要点1.扩大资产类别:2023年新规将进一步拓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包括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租赁资产、基础设施收费等。

2.优化发行与交易结构:新规鼓励资产证券化产品采用分层结构,以提高风险分散能力和市场流动性。

3.加强信息披露:新规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4.强化监管:新规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5.支持创新:新规鼓励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新规对市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降低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新规有助于企业将存量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证券,降低融资成本。

2.丰富投资品种:新规将扩大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

3.促进金融市场稳定:资产证券化新规将加强监管,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4.支持实体经济:新规鼓励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有助于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题。

应对策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积极了解新规,调整业务布局,把握市场机遇,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水平。

四、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发展前景随着2023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实施,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下,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将持续增长。

2.产品创新不断涌现:资产证券化新规将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出更多具有特色的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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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目录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 (3)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4)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1)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3)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14)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1)附件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 (28)附件7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34)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39)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41)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 (52)附件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3)附件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67附件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76)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或相关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6: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附件7: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设立备案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 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七)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八)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九)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首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和其他参与机构,还应当将相关资质文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对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且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做出承诺,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确认函。

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管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管理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在文件齐备后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确认函。

第十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基金业协会与证券交易场所建立备案与挂牌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专项计划设立的备案确认情况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日常报告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在签订转让服务协议或取得其他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四条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在完成变更后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进行变更时,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前述变更情况包括:(一)增加或变更转让场所;(二)增加或变更信用增级方式;(三)增加或变更计划说明书其他相关约定;(四)增加或变更主要交易合同相关约定;(五)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六)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消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向基金会业协会推荐临时管理人,经基金业协会认可后指定为临时管理人。

原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管理人的名称及新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日期,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移交情况等。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4 月30 日之前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第十七条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同时将披露的信息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八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重大事项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处置措施及处置结果。

第十九条专项计划的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需出具相关报告的,管理人应在报告出具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

上述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存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管理人因专项计划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的,应在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文件出具后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专项计划终止清算的,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四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登记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应当予以配合。

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依据自律检查规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在检查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且一年之内不再受理相关备案申请。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备案三个月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等纪律处分。

(一)多次报备不及时、不完备、未按要求补正;(二)不配合问询、约谈;(三)专项计划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四)计划说明书等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不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五)其他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六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合格投资者超过200 人;(二)基础资产被列入负面清单;(三)备案材料及日常运行报告存在瞒报漏报、虚假记载、合规性问题;(四)不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五)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擅自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六)专项计划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设立的专项计划在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重大风险事件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为三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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