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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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mmmmmm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Mmmmmmmmm公司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不能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东郊南店村、塔利村、毫沁营子村、

郑家沙梁村四村联建(东客站交通枢纽综合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给排水

工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安全基础建设内容,建立起全员的岗位安全标准、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标准、全项目的安全技术标准、全工序的安全操作标准,实现项目的安全标准管理和科学管理,使工地达到“四无”目标,即无员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交通运输责任死亡事故;无爆炸、火灾事故。

第五条为保证本项目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实现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决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mmmm

副组长: mmm

成员:mmm mmm mmm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和要求;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研究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要求各施工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证体系,逐级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达到全员参加,全面管理全过程控制的目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施工生产,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建立、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2、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5、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6、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台账、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8、建设单位联合监理公司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

9、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素质是对其选择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企业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0、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施工中各项准备工作,消除工程建设安全隐患。具体措施如下:

1、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明确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3、各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上岗人员要普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安全生产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要求,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做好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

计和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现场一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公司,并由监理公司上报甲方,并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各施工单位必须据实报告事故,不得隐瞒。对事故调查处理要本着“四不放过”(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要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要对基础设施管线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情况、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要求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在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应立即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1、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2、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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