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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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拔尖人才效应,激励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实现我市跨世纪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实行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全市(含驻沧中直、省直企事业单位)各个领域第一线从事科研(含开发、推广、应用)、生产、教学、卫生、体育、.社会理论、文学艺术、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二章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条件

第四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取业道德。在专业技术上有突出贡献,并在评选规定时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一项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工艺技术改进奖、文艺振兴奖(以下简称六种奖励,

团体获奖者限定前三名完成人);

2、获得两项以上国家部委或省级一、二等六种奖励,含技术进步奖、省长特别奖;

3、获得三项以上国家部委或省级三、四等,市级或省厅级一等六种奖励含技术进步奖、市长特别奖;

4、获得两项以上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已成为我市某一行业或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五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或一部以上专著;

6、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解决了生产、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7、在教育、卫生、财会、统计行业成绩显著,有公开发行的教材或专著,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8、在文学、艺术、新闻、体育行业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市文体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被省内外公认的优秀人才;

9、在企业、科研或其它专业技术性强的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办法,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10、针对沧州实际,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实用型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国外的获奖项目,在国内未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审时只作参考。

第三章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

第五条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呈报表》;所在单位负责对其申报条件核实把关,并按隶属关系逐级签署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择优向市委组织部推荐。

第六条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并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对其专业成果进行综合评审,筛选确定市级拔尖人才拟选名单,并对拟选人进行考察。

第七条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选名单和考察结果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会逐级审议,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待遇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阅读本单位领导同志阅读的有关文件(非党同志按有关规定执行);可列席本单位领导研究业务的有关会议。

第九条从批准之日起,每人每月发给专业技术津贴费150元,此项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连续三次被评选为市级拔尖人才或延续管理满两个管理期的,市委、市政府颁发“资深拔尖人才”奖章一枚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优先安排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和科研经费;优先配备工作助手,优先解决办公电话。

第十一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指标限制,破格参加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每年安排15天左右的调研或考察时间;每年一次保健体检,三年内享受10至20天的健康疗养。

第十三条夫妻两地分居、家属子女“农转非”和就业等问题,按有关政策优先解决。

第十四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正常退休的,仍享受本文件规定各种待遇,直至管理期满。

第五章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义务

第十五条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强化奉献意识,提高思想修养,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积极投身改革,努力钻研业务,在专业技术方面不断有所发明,有所创新,有所前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十七条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积极培育新人,广泛联系各界入才和广大知识分子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十八条发挥智囊参谋作用,在制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引进项目等方面,主动为领导提供决策咨询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章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

第十九条对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实行组织部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分层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其具体的职责是: 组织部门,负责拔尖人才的二选拔、报批和人员调整;负责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拔尖人才的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对拔尖人才的职务升降L工作调动实行宏观管理;对拔尖人才实施年度考核。

宣传部门,负责“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宣传教育,抓好拔尖人才事迹、成果的报道和展览。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工资奖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家属子女“农转非”和就业问题;办理外出考察和进修手续。

卫生部门,实施年度保健体检,对患病需住院者给予优先诊治待遇。

科委,负责安排科研项目,划拨科研经费,对拔尖人才的科研成果进行验收、鉴定和评奖,并促进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负责组织

拔尖人才参加学术研讨会。

科协,负责学术交流、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发挥拔尖人才在各类协会、学会中的示范、辐射作用。

所在单位,负责落实拔尖人才的政治、生活待遇,优化其工作、学习环境,减少其事务性和不必要的社会活动,保证其业务时间。第二十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多种形式并举的管理方法:

追踪管理:市委组织部经常了解拔尖人才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要求,定期进行归纳分类,并按管理分工分解到有关部门解决和落实。

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自然终止管理。有新成果者经考察、考核符合有关条件可延续管理,也可重新参加评选。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

制度管理:对拔尖人才实行“四卡”制度管理,其内容仍按沧组通字[1999]58号文件执行。建立报告制度。拔尖人才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委(支部)报告一次关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对拔尖人才的管理情况;市委组织部每年向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并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对拔尖人才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拔尖人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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