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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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定 (2)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3)
第四章报告程序 (9)
第五章法律责任 (10)
第六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本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