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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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保险人做出正式陈述之前,被保险人要对他的经纪人做出的陈 述负责,而且也要对由他的代理人向经纪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 责、对他的代理人传递给他本人的信息及由他本人传递给经纪人的 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最大诚信原则
要求合同双方必须向对方提供与 合同订立有关的全部重要事实, 不得隐瞒和欺骗,否则合同无效
诚 信 我国保险法5条:保险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原则 17条也是有关告知的内容 英《1906年海上保险法》17也有 相关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重合同守信用”是任何经 济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再保险人义务
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支付分保手续费和盈余佣金 允许原保险人提取保费准备
金和赔款准备金(比例再) 原保险人为维护双方权益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再保险人 按比例分摊 巨灾现金摊赔 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应当将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以及 投保条件的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时效:
订立合同前 —— 合同双方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告知重要情况 保险人据实说明合同内容
合同有效期间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继续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损失事故发生; 保险合同其它内容的变化等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履行告知的义务,限定为“询问告知” 。即:投保人只要如实告知了所有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就视 为是依法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了。
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将投保人履行的告知义务限定为“无限告 知”。即无论保险人询问与否,投保方都需要向保险人告知 关于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内容:
保险法: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 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为再保险
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但是在 法律上,再保险合同又是独立的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主体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
既再保险标的。是再保险 合同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 象(风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原保险人权利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原保险人义务
有损余或者第三者追偿时 ,按比例退还再保险人
根据再保险人工作需要, 向再保险人提供有关帐册 ,单据和文件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再保险人权利
收取再保险费 要求原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 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时
,再保险人有权解除或者终 止合同 按比例摊回损余或者第三者 追偿的赔款 依据需要检查分出公司的帐 册‘单据和分保记录
同时,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海上保险中的不道 德行为,关于海上保险的法律又在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对投 保人限定了保证义务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大诚信原则
(二)告知义务 告知含义 告知内容和时效 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和后果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含义: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尽其所知的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 人作口头或书面的如实陈述;保险人也应将对被保险人有利 害关系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投保人通告。
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概述 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
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主体 客体 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又称分保合同,它是缔约双方为实现各自 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最大诚信原则
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
漏告,是由于疏忽或对于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对 部分的或全部的重要事实未进行申报;
误告,是由于疏忽而对重要事实做出的不准确的申报 ;
隐瞒,是对已了解的部分的或全部的重要事实故意不 予申报;
欺诈,是故意对重要事实做不正确的申报或故意捏造 事实的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
摊回赔款的权利 自由处理保险事宜的权利 收取分保手续费的权利 对于比例分保有提取保费
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权 利 巨额赔款的现金摊赔要求 权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原保险人义务
如实告知 按期交付再保险费 达成分保协议后,发送正式
分保条,定期编送业务帐单 ,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 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 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 排除隐患,发生事故时及时 施救 归还准备金时,附加利息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 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的每 一项资料均是重要情况 ,主要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态、 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 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时,有权不退
还保险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时,不退保险 费,而且有权对解பைடு நூலகம்前发生的 损失拒绝赔偿;
保险人不解除合同时,有权相 应增加保险费;等
最大诚信原则
(三)陈述与错误陈述
陈述:
被保险人做出陈述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保险人以比其应该要求的保险 费低的费用承担责任。因此,被保险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向保险人 说明有关投保标的面临风险的状况良好,或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 做出关于投保标的的陈述内容,该内容显示的是被保险人希望自己 的投保申请不会被拒绝的事实。
海上保险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 动,在海上保险的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 般民事活动更严格,不仅要遵守一般的诚信原则,而且要遵 守最大诚信原则。
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保险人无法直接控制和进行现场勘察被 保险船舶和货物的情况,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主要根据 投保人提供的情况资料或信息,由此来判断风险的大小,从 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 保时要发挥最好的诚信,如实告知并信守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
要求合同双方必须向对方提供与 合同订立有关的全部重要事实, 不得隐瞒和欺骗,否则合同无效
诚 信 我国保险法5条:保险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原则 17条也是有关告知的内容 英《1906年海上保险法》17也有 相关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重合同守信用”是任何经 济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再保险人义务
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支付分保手续费和盈余佣金 允许原保险人提取保费准备
金和赔款准备金(比例再) 原保险人为维护双方权益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再保险人 按比例分摊 巨灾现金摊赔 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应当将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以及 投保条件的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时效:
订立合同前 —— 合同双方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告知重要情况 保险人据实说明合同内容
合同有效期间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继续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损失事故发生; 保险合同其它内容的变化等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履行告知的义务,限定为“询问告知” 。即:投保人只要如实告知了所有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就视 为是依法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了。
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将投保人履行的告知义务限定为“无限告 知”。即无论保险人询问与否,投保方都需要向保险人告知 关于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内容:
保险法: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 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为再保险
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但是在 法律上,再保险合同又是独立的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主体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
既再保险标的。是再保险 合同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 象(风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原保险人权利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原保险人义务
有损余或者第三者追偿时 ,按比例退还再保险人
根据再保险人工作需要, 向再保险人提供有关帐册 ,单据和文件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再保险人权利
收取再保险费 要求原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 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时
,再保险人有权解除或者终 止合同 按比例摊回损余或者第三者 追偿的赔款 依据需要检查分出公司的帐 册‘单据和分保记录
同时,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海上保险中的不道 德行为,关于海上保险的法律又在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对投 保人限定了保证义务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大诚信原则
(二)告知义务 告知含义 告知内容和时效 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和后果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含义: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尽其所知的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 人作口头或书面的如实陈述;保险人也应将对被保险人有利 害关系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投保人通告。
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概述 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
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主体 客体 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又称分保合同,它是缔约双方为实现各自 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最大诚信原则
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
漏告,是由于疏忽或对于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对 部分的或全部的重要事实未进行申报;
误告,是由于疏忽而对重要事实做出的不准确的申报 ;
隐瞒,是对已了解的部分的或全部的重要事实故意不 予申报;
欺诈,是故意对重要事实做不正确的申报或故意捏造 事实的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
摊回赔款的权利 自由处理保险事宜的权利 收取分保手续费的权利 对于比例分保有提取保费
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权 利 巨额赔款的现金摊赔要求 权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原保险人义务
如实告知 按期交付再保险费 达成分保协议后,发送正式
分保条,定期编送业务帐单 ,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 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 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 排除隐患,发生事故时及时 施救 归还准备金时,附加利息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 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的每 一项资料均是重要情况 ,主要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态、 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 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时,有权不退
还保险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时,不退保险 费,而且有权对解பைடு நூலகம்前发生的 损失拒绝赔偿;
保险人不解除合同时,有权相 应增加保险费;等
最大诚信原则
(三)陈述与错误陈述
陈述:
被保险人做出陈述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保险人以比其应该要求的保险 费低的费用承担责任。因此,被保险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向保险人 说明有关投保标的面临风险的状况良好,或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 做出关于投保标的的陈述内容,该内容显示的是被保险人希望自己 的投保申请不会被拒绝的事实。
海上保险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 动,在海上保险的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 般民事活动更严格,不仅要遵守一般的诚信原则,而且要遵 守最大诚信原则。
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保险人无法直接控制和进行现场勘察被 保险船舶和货物的情况,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主要根据 投保人提供的情况资料或信息,由此来判断风险的大小,从 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 保时要发挥最好的诚信,如实告知并信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