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是中国大陆地区的一个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运营深圳地区的股票市场。
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股票上市规则。
本文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解析。
其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财务状况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需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会计报表,并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良好,具备偿付能力和良好的支付能力。
此外,公司的净资产不得出现亏损或持续亏损情况,且最近三年净利润均应为正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和审核。
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完备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应合规,且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了股票上市的程序和流程。
公司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费用,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股票上市。
一旦同意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上市实施方案,并履行上市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后,需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定期和临时报告等方面按时履行义务。
最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的退出机制也有相应规定。
公司在上市后,如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经营异常等情况,交易所有权决定对其采取暂停或终止上市等措施。
此外,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主动申请撤销上市。
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旨在保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公平运行。
公司在上市申请时须满足一系列的要求,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审核。
同时,交易所还制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2018556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12000520016200222004122006520089201272014102018420186201811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其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公司上市
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提供了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首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才
能申请上市。
这些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金额,连续盈利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同时,公司必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和其他必要材料。
其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上市方式。
公
司可以选择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上市的方式进行。
在选择上市方式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确保上市过程的合法合规。
另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还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表、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
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环节,公司必须严格履行这一义务。
总的来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公司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准入条
件和程序,并确保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司在申请上市时,应当仔细遵守相应的规定,完善上市材料,确保符合市场要求,提高上市成功率。
同时,公司在上市后,还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公司能够更好地参与股票市场,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上市规则对于企业的
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相关内容。
一、上市条件
1. 公司注册地必须在中国境内,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已经注册成立满两年。
3. 公司必须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数,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 公司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符合深圳交易所的市值和
流通股本要求。
5. 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上市程序
1. 申请上市:公司应向深圳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审核上市:深圳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财务状况、
业绩、管理制度等方面。
3. 发行股票:公司应在深圳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进行发行股票,同
时进行股票托管和交易。
4. 上市交易:公司股票成功上市后,投资者可以在深圳交易所进行买
卖交易。
三、上市后的要求
1.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
2. 公司应遵守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等方面。
3. 公司应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提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是保障企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企
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信誉,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同时,投资者也应认真了解公司的情况和市场状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课件

02
股票上市规则概述
规则的制定与解释
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是由交易所制定和发布的,目的 是为了规范股票上市行为,保障 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解释
股票上市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交 易所,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和监管要求对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和 创业板。
风险控制监管
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采取措施防 止市场波动过大。
交易违规的处罚与法律责任
警告和罚款
对违反交易规则的投资者或相关 责任人,交易所可以采取警告或
罚款等处罚措施。
市场禁入
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投资者, 交易所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处罚
措施。
刑事责任
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 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范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为原则, 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市场风险,包括限制过度投机、加强投 资者教育、引导理性投资等。
改革创新的推进与落实
推进市场化改革
01
深圳证券交易所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提
高市场效率。
创新服务模式
0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断探索新的服务模式,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多
反馈意见
如果初步审核未通过,证 券交易所会向公司发出反 馈意见,要求公司补充或 修改申请材料。
最终审批
如果公司能够满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要求,证券交 易所会进行最终审批,批 准公司的上市申请。
04
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定期报告的编制
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并及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最初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前,它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并是中国领先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它以科技公司和成长性企业的上市为主,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广泛的选择。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企业上市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了市场的透明度以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到达上市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较高,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在交易所上市:(1)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违约情况;(2)在过去三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均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股权自由转让,且不存在五年以上的股权异动。
第二,审核与批准。
企业要上市,必须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程序。
审核与批准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资料: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上市所需材料,包括企业详细情况介绍,财务报表,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2)股权结构:企业应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股权结构,未发生股权异动的企业申请上市,其股权结构不需审核;已发生过股权异动的企业申请上市,应事先提交股权询问书,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是否需要股权审核;(3)上市委员会会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讨论和投票,产生初审意见;(4)现场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需组织现场检查,以核实企业提交的信息和上市申请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全面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提交的所有信息及审核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发表审核报告;(6)报批:审核报告经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证监会审核和最终权限批准。
第三,上市后的管理和要求。
一旦企业上市成功,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进行监管,并向其提出各种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披露:企业需要遵循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布与企业及股票相关的信息;(2)财务报告: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财务报告的要求并如实披露相关信息;(3)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或夸大财务数据、公司经营状况等信息;(4)关联交易:企业在股票交易、大宗交易、并购重组等活动中不能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对证券交易所内企业上市的基本管理和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股票上市条件。
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有充足的财务实力和运作能力,拥有稳定的经营和盈利状况,同时
也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股票交易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也就是通过交易系
统进行的连续竞价,以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最优价格与对手方成交。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实行固定报价、撮合交易等交易方式。
三、信息披露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其经营、财务、股权变动等信息,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四、股票停复牌规定。
公司应当在披露重大信息前,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申请
停牌,并在信息披露结束后及时恢复交易。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
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和复牌的管理。
五、违规处理规定。
对于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擅自停牌、
违反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采取
相应的法律和纪律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是一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章制度,旨在为企业上市提供指导和标准,保证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下面我们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一一介绍。
1、上市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了企业的几个基本条件如下:(1)公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2)公司应当具有稳定的业务性质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公司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公司应当通过上一层主管部门核准的独立验资报告。
(5)公司的股份结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2、上市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详细规定了上市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首先向发行监管部门注册并提交招股说明书、发行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并签署相关协议,获得发行监管部门的批准后再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资金与财务、公司治理、监管合规、反洗钱等多个方面,审核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发现一些企业的财务数据虚假,或者公司治理结构松散等问题,交易所会遵循相应的制裁规定,防止这些企业闯关上市。
3、发行方案和股份发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交完备的发行方案,并保证该方案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具有可行性。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线性地销售股票,不能违规变更发行计划,现身模仿行为。
另外,上市后的股份发行中要遵守“无私募、无超额配售、无闲散资金账户认购、无强迫配售”等常规发行标准。
4、募集资金用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清单,该清单应当符合企业实际需要,不能应付招股说明书要求而虚构。
同时,上市公司要在实际用途方面披露,确保募集资金不被用于不当用途,满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求。
5、盈利能力和财务指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必须满足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指标。
其中,主要包括净资产、总资产、总债务、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投资活动现金流等方面的检查。
6、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专项的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一、股票上市条件。
1、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公司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
3、公司拥有稳定、可靠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
4、公司历史相关业务的实际经营时间达到3年,其中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自然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5%;
5、公司具备稳定的现金流和资金、投资、融资管理能力。
二、上市程序。
公司首先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1、上市申请书;
2、公司登记披露文件;
3、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相关财务报告以及申报费用等。
经过审核确认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公司情况,组织网上公开询问及评估,确定发行计划及保荐机构,并提出发行条件和审核意见。
三、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重大事项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及时将其提交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或报告。
四、股票停复牌及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人民团体的规章制度、伪造财务报告或者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其股票交易,并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其股票上市。
此外,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擅自停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有权利暂停或者终止其股票上市。
总体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保荐机构、交易所等主体,各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督促其规范化、公正公平、透明度的操作行为,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深证上〔2018〕166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18〕1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一、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3.1.12条和第3.1.17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二、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6.7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三、后续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申报、上市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主要规范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其后续管理事项,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
一、上市公司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法人信用及财务状况:公司的会计报表、监管和第三方交易数据必须反映公司的良好财务状况,并配合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应包括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2、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稳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应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实际控制人应为定期任职,有资格和能力在把控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方面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企业道德和行业经验。
3、具有可公开流通的条件:上市股票的中期持股比例不低于10%,目标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25%,申报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30%,在深交所和竞争对手披露后,从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
4、符合市场基本需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形态、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实力以及治理结构应符合市场基本需求;5、具有良好的股东架构:企业应有健全的股东架构,目标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200家,申报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500家,其中流通股东不少于30家。
二、上市公司审核流程1、申报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报申请书,并向深交所提交上市材料;2、深交所收到上市申请后,通过严格的审查、考察和核查,对申报公司的经营能力、财务实力、股东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定位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等进行检查;3、深交所对申报企业进行反馈评估,然后将建议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4、中国证监会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深交所反馈信息,审查和评估客观情况,作出最终审核决定;5、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深交所正式办理公司上市手续。
三、上市公司管理工作1、完善披露制度、严格执行披露责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坚持定期披露要求,如实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2、建立内控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财务监管,建立企业内控制度,定期向投资者及运作方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并公示;3、实施股权结构管理,加强股东人大管理:企业要实施划分股权结构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股东大会管理,在股东大会有效性的基础上,保证其提案审议过程合法有效和准确;4、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上市公司要积极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对外环境变化及时高效作出应对,稳定监管环境;5、注重投资者教育、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上市公司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选择权和了解权,全面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证上〔2024〕2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减持细则》拟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5点前反馈,电子邮箱:**************。
附件:1-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2-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2-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修订说明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3-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4-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4-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4-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5-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5-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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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3—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5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6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2.8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9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22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6—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2.24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