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

海南省农业厅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
海南省农业厅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

海南省农业厅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

为规范海南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建设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标准》等技术规程,制定本标准。

一、实验室建设标准

在现有实验室建设基础上,根据不同产品类别及检测参数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对实验室的水电气条件、试剂及样品存放、设备布局、温湿度控制、防火、样品消化和通风排气、照明、“三废”处理和安全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和改造。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由检测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各类用房应合理安排、功能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实验及辅助用房由业务管理区、物品存放区、实验区和实验室保障区组成,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700平方米以上,实验区面积840平方米以上,分为:样品前处理室、天平室、高温设备室、感官评价室、快速检测室、微生物检测室、环境检测室、种子检测室、土肥检测室、饲料兽药实验室、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光谱分析室、色谱分析室等。实验室建筑设计及装修工程应满足有关科学实验室设计的一般规范要求。互有影响会干扰检测结果的实验室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筑面积一般应在600平方米以上,实验区面积260平方米以上,分为:样品前处理室、天平室、重金属检测室、快速检测室、环境检测室、色谱分析室、饲料、兽药和畜产品检测室等。实验室建筑设计及装修工程应满足有关科学实验室设计的一般规范要求。互有影响会干扰检测结果的实验室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二、仪器设备标准

在充分利用各质检机构现有仪器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坚持先进、实用、配套的原则,更新、配置部分高精密仪器设备,使精度和量程能够满足新形势监管的需要。

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重点配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有害有毒物质、有害微生物等定性定量分析检测仪器,以及采样交通工具。定量检测仪器设备要包括液质色谱仪和气质色谱仪等地市级实验室的基础配置,其中:天平、冷藏冷冻设备、干燥设备、制水设备等样品前处理及实验室常规设备69台/套以上,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质联用仪等大型通用分析仪器14台/套以上,电导率仪、定氮仪、土壤水分测定仪等专用检测仪器设备17台/套以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有害有毒物质、生物毒素等快速检测仪器设备20台/套以上,PH计、高压灭菌锅、超净工作台等其他仪器设备14台/套以上,交通工具1辆。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主要以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指导辖区农业生产为目的,配备农产品安全检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基本设备,以样品前处理、快速检测仪器设备为主,兼顾农药等有害物质快速检测、定量分析、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采样等实际需要。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其中:天平、冷藏冷冻设备、干燥设备、制水设备等样品前处理及实验室常规设备57台/套以上,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大型通用分析仪器4台/套以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有害有毒物质、生物毒素、土壤测试仪、流动检测车等快速检测仪器设备19台/套以上,PH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电位滴定仪、酶标仪等其他仪器设备9台/套以上,交通工具1辆。

三、检测人员标准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熟悉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检测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熟悉本专业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从事计量检定和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15-20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不低于40%。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从事计量检定和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10-15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工作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行业标准执行,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中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高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师、高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四、运行操作标准

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县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开展检测工作;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查任务;承担辖区内农业、畜牧生产组织、农产品流通组织的检测技术支持;承担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应急检测任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抽样和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公益性的技术机构,应当设立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归属地位。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成后,运行费用从地方财政计划内的预算安排、各级监管部门下达的监测任务的工作经费以及社会上委托检验收费等方面解决。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在人员机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工作和检验报告等方面符合机构授权(或资格)认可和计量认证要求,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五、考核管理程序

省农业厅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和管理办法,负责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质量体系文件、计量认证情况、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省农业厅及时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对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资格认可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颁发《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通过考核的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遵循检验检测结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服务的宗旨,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呈报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发布检验检测结果,或将检验检测结果运用到商业及其它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省内自律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可参照本标准建设。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公布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公布2015年监测与认定的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 【发文字号】琼农字[2016]4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林业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林业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公布2015年监测与认定的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琼农字〔2016〕48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发展与改革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银监分局(监管办)、供销社、农信社:

为深入推进全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认定暂行办法》(琼农字〔2014〕67号)和2015年海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精神,结合落实涉农审计中合作社存在问题的整改,经过市县推荐、初审、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媒体公示等程序,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现将64家监测合格和10家新认定的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予以公布。 省级示范社作为全省合作社的先进典型,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做大做强;要强化服务成员意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保障成员权利;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注重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坚持守法经营,团结互助,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在规范化建设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取得更好的成绩,为提升海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作出积极贡献。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落实和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积极支持省级示范社发展,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淘汰机制,不断提升省级示范社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引导广大农民合作社向省级示范社学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农户能力,为发展海南热带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7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及海南名牌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及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10.26 【实施日期】201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及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 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局(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3〕70号)、《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号)、《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推进“三品一标”发展的意见》(琼农字〔2017〕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海南农业品牌发展,切实做好“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及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无公害农产品 1、申请主体为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能力的农产品生产企

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申请认证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第2034号)范围内; 3、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4、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种植业生产规模宜为:粮油作物66.7hm2以上,露天蔬菜10hm2以上,设施蔬菜5hm2以上,茶、水果10hm2以上,食用菌10000m2以上。畜牧业生产规模:蛋用禽存栏3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6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60头以上,羊存栏180只以上; 5、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6、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7、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二)绿色食品 1、申请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资质为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以及其他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生产单位; 2、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3、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7、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 8、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并具备下列条件: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技示范推广等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技示范推广等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技示范推广等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畜牧、农技、农机、热作(局、委、办、中心、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农业厅关于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7〕18号)要求,为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我厅编写了《2017年农技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2017年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组织申报。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4月10日

2017年农技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目标 为切实完成“十三五”做大做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的目标,重点依托优势农业科研、教学、推广部门和企业,推广示范冬季瓜菜、热带水果、热带作物和特色畜禽养殖等优势特色品种;研究解决制约我省农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提高农业科技对我省农业生产的贡献率,加快科研成果向实际生产转化,不断推进我省农业转型升级。 二、项目内容 1、种植业:(1)推广示范冬季瓜菜、热带水果、热带作物优势特色新品种新技术;(2)研究解决制约农业生产的关键技术。 2、畜牧业:(1)重点支持海南猪,肉牛,黑山羊等品牌改良研发培育的新品种;(2)研究解决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 3、其他符合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新品种新技术。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内容符合指南要求。 (二)申报单位高度重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在相关领域业绩突出。 (三)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单位联合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每个市县及省级单位限报5个。 (二)项目申报书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4月1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厅科教处报送,其他省级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农业厅,申报材料一式3份,同时发送电子邮件。逾期不予受理。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征集生态循环农业典型模式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征集生态循环农业典型模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征集生态循环农业典型模式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农委)、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局): 为贯彻省第七次党代会、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农业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海南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省建设合作备忘录》战略部署,扎实推进全省生态农业建设,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做精做优热带特色现代农业。经研究,拟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生态循环农业典型模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立足产业特点,结合本区域需要解决的共性资源环境问题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要求,重点围绕“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化肥农药减施、秸秆综合利用、田间废弃物回收、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五个方面,对本地实际形成的标准化、规模化或虽未形成规模但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生态循环农业模式进行总结凝练。所涉产业可以是种养结合,也可

以是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融合。 二、时间安排 2017年6-7月,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生态循环农业典型模式; 2017年8-9月,组织专家通过书面审查、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选; 2017年10-12月,开展一次“生态循环农业环岛行宣传月”活动,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推介发布典型模式,如条件具备,将组织召开1次现场会。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深入实际调研总结本地区生态循环农业典型模式,认真遴选,反复酝酿,总结提炼。 (二)征集的生态循环农业典型模式要求名称准确、内容生动简洁、图文并茂,字数不限。撰写格式详见附件1。 (三)各市县至少推荐3种模式,每种模式可署名3位作者,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收集汇总后,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正式和电子文本一并报省农业厅科教处(电子邮箱hnsnytkjc@https://www.360docs.net/doc/6f3960107.html,)。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生态模式,策划编印成册,在全省加以推广。 联系人:刘云,电话:65351355; 地址:海口市海府府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1202室。 附件:1.生态循环农业典型模式报送格式 2.生态循环农业典型模式摘编汇总表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附件1: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农业系列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农业系列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农业系列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省直有关部门,农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农业系列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全省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 (二)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根据琼人社发〔2017〕170号文件要求,原则上只受理我省省直单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人员的申报材料;各市县申报人员原则上在市县申报,暂时不具备开展评审条件的市县,可以委托省农业厅受理和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农业学校毕业,取得农业系列技术员资格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可申报相对应专业助理级技术资格。 2、高中毕业学历,连续从事农业系列技术工作4年以上,参加过农业技术培训,可申报相对应的技术员资格。 3、其他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农业系列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相对应的技术员资格。 4、其他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农业系列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可申报相对应专业助理级技术资格。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中专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并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琼农字[2018]5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农字〔2018〕59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洋浦经济发展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全省屠宰行业监管能力,维护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8号)、《海南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促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各市县屠宰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和《海南省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十三五”期间生猪屠宰场点的关停压缩任务。 (二)全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各市县要在审核清理基础上,积极谋划,科学规划,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结合我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要求》,全力建成一批“三证齐全”的生猪屠宰场。有条件的市县要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做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工作,通过标准化创建活动,主攻“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各市县要继续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东方市、临高县等有关市县应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对乳猪屠宰活动的引导和规范。各市县应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积极推动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牛、羊、禽类屠宰管理工作,按照省食安办《关于做好牛羊集中屠宰和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琼食安办〔2017〕63号)要求,以加快建设牛、羊、禽类屠宰场点(设施)为基础,积极推进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保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保贷”项目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琼农字[2018]9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6.08 【实施日期】201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保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18〕92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财政局: 现将《海南省“农保贷”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8日 海南省“农保贷”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进一步破解我省农业发展中“融资难和贵”的问题,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继续实施“农保贷”项目,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内容 政府、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合作开展涉农融资项目。政府提供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贷款风险保障金、保费或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由银行机构发放无抵押贷款,保险或担保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 二、实施单位 省内各银行、保险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实施时间 2018年5月-2020年12月(可根据实施情况调整) 四、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县。 五、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约2700万元,用于贷款风险保障金、保费或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调整安排专项资金。合作金融机构保证充足偿付能力,确保该项目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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