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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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工作,提高我校的整体科研实力,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障维护发明人和我校的合法权益,为我校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经营管理服务。
第三条凡以AA大学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其申请量、授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作为各系、各部门基层单位的科研评估内容之一,也作为评价、考核发明人的科研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我校专利管理工作由AA大学专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隶属科研处。
第五条发明人申请专利过程按AA大学专利申请及管理流程图执行。
第三章专利申请与专利权
第六条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所有。
第七条发明创造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反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在册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作出的毕业论文或者学位论文中所体现的发明创造,或者在完成论文过程中作出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
(五)发明创造内容涉及列入我校科研计划、技术开发科研成果的项目,或者在我校的科研成果已形成产业化的产品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九条属于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项目的申请手续由校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章资助与奖励
第十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资助
(一)申请专利代理费用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二)申请专利所需费用由发明人先前垫支。属于我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由学校、发明人所在的院系以及发明人本人三方按比例支出。比例为6∶1.5∶2.5。学校部分由AA大学专利管理专用经费支出。
(三)为了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发明专利权维持费用在专利授权后三年内由学校、发明人所在的院系以及发明人本人三方按比例支出。比例为第一年6∶1.5∶2.5,第二年为4.5∶1∶4.5,第三年为3∶0.7∶6.3。从第四年起发明专利权维持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承担。
第十一条我校师生员工按职务发明申请的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发明专利的奖励根据《关于印发〈AA大学科研业绩管理办法〉的通知》(校科字[2002]1号)文中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执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十二条发明专利费用学校返还部分、维持费学校返还部分以及专利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年5月前受理前一年的已授权的专利,以有关正式文件及相关发票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条例中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制定的《AA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
定》共同使用,冲突的条款以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AA大学专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编号:
AA大学申报专利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