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正义论
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
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是指探讨和研究刑事法律规范以及执行刑事法律规范的司法活动。
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刑事司法的程序保障以及刑事司法的发展动态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刑事法律是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保证公正、合法、人权和效率。
首先,公正原则是刑事法律的核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进行平等和公正的保护,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合法原则要求所有的刑事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再次,人权原则是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包括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辩护权、取证权以及不受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最后,效率原则是为了保证正义的实现,要求刑事司法程序的简便、迅速、公正。
二、刑事司法的程序保障刑事司法程序是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一整套司法活动。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程序保障起重要作用,可以预防司法错误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首先,刑事司法程序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所有的刑事司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超越该框架。
其次,刑事司法程序还涉及到举证责任,即在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再次,辩护权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同时辩护人也有权利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疑和辩护。
最后,刑事司法程序还包括对证据的保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错误的判决。
三、刑事司法的发展动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事司法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首先,技术的进步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更好的手段和工具。
例如,DNA鉴定、网络取证等技术的引入,使得刑事司法能够更加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和准确。
其次,跨国刑事司法合作的不断加强也是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
二 刑 事和解 的理论基础
( )法学基础——正义理论 一 l 、实体正义 恢复性正义论。随着 刑事观念的转变, 人们认识到以恶治恶的报 应主义观念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人们对正义 的理解也由最初的报应正义向恢复 性正 义转 变。恢复性正义理论认为:犯罪是对 们和 社会关系的一种侵害 ,因此,正义不仅要使 加害人得到公正的报应惩罚, 还应当维护被 害人的利益 、 恢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与报 应正义相比, 恢复性正义在重视社会和 国家 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被害人、加害人的个人 利益 。 而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这种 法治精神 ,它 不仅有利于1 害人的再社会 】 I 1 化 ,也使被害人的损 失也得到 了更好的赔 偿,同时,修复了社会关系 ,有利于社会的 稳定与和谐。因此,各国埘刑事和解这种新 型制度也大 力提倡 。 2 、程序 正义 ~ 一 一 加害人、被害人主体 地位的回归。 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前 进,删事诉讼制度也 由奴隶制弹劾式诉讼、 封建制纠问式诉讼向现代民主式诉讼 一 步步 的发展。加害人也已经 由刑讯逼供的对象、 诉讼客体跃升为享有充足权利保障的诉讼主 体。19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分考 96 虑了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以
日益提高, 社会各界也同样埘提倡以人为本 的刑事和解理念越来越 关注。 刑事和解制度 减少 _对传统意义上 刷罚的依赖, 『 有利于积 极解决社会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 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最火化。但 目前,我国对 此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和法律解释,只是 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做出了一些尝试 . 并 取得了积极效果。 但刑事和解本身和我国传 统的刑事法治理念也产生了…定的冲突, 甚 至出现背离 , 以,有的学者认为此项制度 所 在 国 目前不宜推广。 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 利弊应全面、长远考虑,不能 因为害怕改变 而侵首畏尾甚至束之高阁。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辩手观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喁。
首先,刑事司法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司法的保护下,人民可以更加安心地生活和工作,不必担心受到不法侵害而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其次,刑事司法可以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最后,刑事司法还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在一个安全、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才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
名人名句,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刑事案件都得到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处理,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审判委员会对于贵族的审判,都充分展现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反方辩手观点:然而,刑事司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刑事司法的程序繁琐、周期长,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些无辜的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错误地定罪,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刑事司法的成本高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这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和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最后,刑事司法的惩罚效果并不总是显著,有时候甚至会产生反效果。
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因为刑事司法的惩罚而变得更加顽固和狡猾,导致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宁可放过一千有罪的,不可冤枉一个无辜的。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中冤假错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也存在着许多因为刑事司法的错误判决导致的冤假错案,比如美国著名的“中央公园五哥”案件,五名黑人青少年曾因为错误的指控而被判刑长达数十年,后来才被证明是冤枉的。
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喁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我们需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刑事司法,以确保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析刑事司法的地位
论析刑事司法的地位刑事司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通过规定的程序来处置不法分子并保护社会安全。
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中,刑事司法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社会正义、公平和人权等重要问题。
本文将论述刑事司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
刑事司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中,财富和势力的分配不平等和社会的复杂性使犯罪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国家需要刑事司法来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它可以体现国家的主权和司法权力。
刑事司法的地位在于保护法律秩序和文明的价值。
刑事司法是国家实现法律意志的重要手段,它可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权利和自由,是社会制度和法治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而且,刑事司法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告诫人们不要犯罪。
此外,刑事司法是确保人权的关键途径。
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中,刑事司法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机制。
刑事司法不仅承认被告人的权利,而且还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以保护被控告人的权利,例如,被告人有权听证、辩护、面对自己的指控人等。
因此,刑事司法的地位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让人们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更具信心。
刑事司法的地位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刑事司法是一种保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力量。
当社会出现犯罪事件时,刑事司法可以让犯罪者承担法律责任,防止他们逃避惩罚。
刑事司法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还要让有罪的人承担其行为造成的后果。
因此,刑事司法的地位可以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刑事司法的地位在于促进国家政治稳定和发展。
刑事司法是现代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中,刑事司法应该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这种公正性和正义性不仅在司法机关之间具有竞争优势,还在政治难题k时具有平衡作用——在决策制定方面,各方权力、利益体系、社会群体之间的权衡协调可以通过刑事司法的公正体现出来。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正义
寻求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正义――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比较摘要:本文比较分析了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杜培武案,揭示了造成这两个案件不同结果的制度上和理念上的原因,同时也简要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辛普森杜培武司法制度司法理念一、案件简介1994年6月13日,美国洛杉矶橄榄球巨星O·J·辛普森的前妻辛普森·妮科尔与男友罗纳德·戈尔德曼被杀。
6月17日,辛普森被警方以一级谋杀罪的罪名逮捕。
经过一年零四个月的诉讼之后,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被宣告无罪。
在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确认对其前妻辛普森·妮科尔和她的男友罗纳德·戈尔德曼的死亡负责,并被判处巨额赔偿。
此案被美国人称为“世纪审判”。
1998年4月20日,中国XX市公安局两名警察被人枪杀,XX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怀疑是凶手。
4月22日,警方对杜留置盘问审查,7月2日,警方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对其拘留。
一场比辛普森案更加旷日持久的诉讼由此开始。
杜培武在酷刑下承认自己杀了人,并于1999年2月5日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1999年11月20日被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出乎意料的是杨天勇抢劫杀人团伙案告破,他们供认杀害了二警察。
2000年7月6日,XX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从立案到结束本案历时一年零七个月。
判决披露后,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杜培武案被媒体称为“惊天冤案”。
二、问题的提出在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使人们变得容易遗忘。
但人类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不应忘记的,是应该沉思的。
本文提到的两个案件就是之一。
两个案件远隔大洋,但有很多相似之处:被告人都是案件中其中一个死者的丈夫;被害人都是两个,并且都是情人;警方都认定为情杀案;案件的审理都实行的的是抗辩制;两个被告都委托的是名律师;案件的审结生效都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案件的证据都有“值得怀疑”之处。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首先,刑事司法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起到震慑作用,降低犯罪率。
正义女神盲目的形象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没有人可以凭借权势或财富逃脱法律的制裁。
同时,刑事司法也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赔偿和安抚。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法律是自由的保护者,也是强者的制约者。
”刑事司法的存在可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反方,然而,刑事司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司法不公、滥用职权等。
有时候法官或者警察会受到金钱或者权势的影响,导致判决不公。
而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刑事司法也可能会滥用职权,对一些无辜的人进行惩罚。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有时候法律是公正的,但并不一定是正义的。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刑事司法对社会有利,而应该更加注重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正方,对于反方提出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
虽然刑事司法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司法监督、提高法官和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等方式来解决。
正义是需要不断追求和维护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些问题就否定整个刑事司法的作用。
反方,但是这些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也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所以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完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亨利·巴克尔所说,“司法的最高原则就是公正,而公正的实现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改进。
”。
正方,总的来说,刑事司法对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虽然它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应该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否定它的作用。
只有在司法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刑事司法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中,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如果没有刑事司法的严格惩罚和制裁,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得不到保障。
正如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所说,“没有司法,就没有文明。
”刑事司法的存在和运行,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刑事司法是保护无辜人民的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制裁,可以让无辜的人民得到保护和安全。
例如,美国著名的“奥威尔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通过刑事司法的审判,最终让无辜的被告人获得了清白,同时也为社会公正和正义发出了明确的信号。
最后,刑事司法是对犯罪行为的有效威慑和警示。
只有通过严格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才能让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和警惕,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严惩不贷,乃是威慑之要。
”刑事司法的存在和运行,能够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对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保护无辜人民的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犯罪行为的有效威慑和警示。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和支持刑事司法的工作。
反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刑事司法存在着司法不公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导致无辜人被冤枉,或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例如,中国古代的“林则徐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林则徐因言论不当被判刑,最终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和不稳定。
其次,刑事司法存在着滥用职权的问题。
一些司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导致司法公正和公平受到损害。
例如,美国著名的“奥威尔案”中,检察官滥用职权,导致了错误的定罪,给被告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最后,刑事司法存在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侮辱,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和身体折磨。
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辩(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而多样。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证据规则、辩护策略等方面,对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辩进行深入探讨。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刑法适用从轻原则刑法适用从轻原则要求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给予从轻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充分利用这一原则,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三、犯罪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从客观要件入手,论证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事实。
2.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等。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针对主观要件进行深入分析,论证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心理。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法律论辩应充分考虑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全面论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四、证据规则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规则的核心要求,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审查、使用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论证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其价值理念是指在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道德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价值理念是指通过规定诉讼程序、维护公正和法律上的平等,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1.公正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一条价值理念是公正。
公正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恪守宪法法律的法治原则,既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对所有人都公平且公正的处理案件。
公正是保证刑事诉讼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2.合法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二条价值理念是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掌握证据、审理程序还是判决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以及尊重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诉求,方能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合法性,防止弄虚作假。
3.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三条价值理念是人权保障,包括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应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并要求法律承认自己的权利,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也要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切实维护社会正义。
4.权利平等: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四条价值理念是权利平等。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对所有人都保持公正、平等的待遇,并要求法庭在处理案件时不得因被告人的种族、性别、宗教或政治信仰,审理是否有偏见或歧视。
只有遵守公正平等的原则,才能建立起具有法律权威性的司法制度,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提供良好基础。
5.诚实守信: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五条价值理念是诚实守信。
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在进行申辩时应全面表达其观点,同时也要合法地行使权利,尊重诉讼纪律和法庭规则,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包括公正性、合法性、人权保障、权利平等和诚实守信,这些理念指导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确保了刑事案件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公正审判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意义
公正审判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意义在一个社会中,公正审判原则对于维持法治和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尤其在刑事司法中,公正审判原则具有特殊的意义。
公正审判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独立的原则,它确保被告人享有公正的审判权,同时也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本文将探讨公正审判原则对刑事司法的重要性。
第一,公正审判原则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
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是在法律保护下的一种权益。
公正审判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遵守法定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如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确保辩护的权利,防止严刑逼供和不公正对待。
只有通过公正审判,被告人才能获得实质上的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第二,公正审判原则维护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性是司法系统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确保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公正审判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客观公正地对待诉讼双方,不受任何人的影响。
司法独立性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只有当司法机关独立公正时,公众才会对司法系统产生信任,才能确保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和可信度。
第三,公正审判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司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公正审判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
公正审判要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只有通过公正审判,才能确保有罪的被告人被惩罚,无罪的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正义。
第四,公正审判原则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的核心是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
公正审判原则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
它使得法律的应用和实施不再是随意的,而是建立在公正和权威的基础上。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公正审判原则对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独立性,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只有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刑事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与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与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也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以保护人们免受不公正的定罪之苦。
它代表着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以确保公民的权益不受到滥用和侵害。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任何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被认为是无罪的,直到其罪行被证明成立。
这种推定无罪的原则在法律上要求审判者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来判决被告是否有罪,而不是凭主观臆断或怀疑。
这样的做法确保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拥有权利自由辩护,不受非法逮捕、拷打、刑讯逼供或其他不公正手段的侵害。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司法流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无论案件的背景、社会舆论或罪犯的名誉,法官都应从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客观。
刑事诉讼只能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而不应受到个人偏见、社会压力或政治因素的影响。
这样的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的判决,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司法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对被告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也对社会公众有着深远的影响。
通过推定无罪的原则,社会公众不仅能够对司法流程的公正性有所了解,也能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法官和律师在审判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律的精神和诚信的道德标准,为社会公众树立了一个正义和诚信的典范。
然而,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司法体系可能受到政府干预或权力滥用的影响,导致无罪推定原则无法得到充分的实施。
其次,一些诉讼程序可能存在不合理性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例如过于依赖口供证据、逼供行为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公众的情感因素也经常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干扰和影响,从而可能导致有罪或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定罪或判决。
为了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维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刑事司 法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刑事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刑事司法的领域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如同两架马车,共同牵引着司法公正的方向。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却又有着各自独特的内涵和价值。
程序正义,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公正、公平的程序和规则。
它要求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比如,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有权在公正的法庭上进行自我辩护;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等等。
程序正义就像是一条明确的道路,引导着刑事司法的每一个步骤都走得规范、有序。
实质正义,则侧重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
也就是说,犯罪者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否得到了维护。
实质正义关注的是案件的实质内容和结果,它追求的是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那么,为什么程序正义在刑事司法中如此重要呢?首先,它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他们的权利很容易被侵犯。
其次,程序正义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当公众看到司法程序是公正、透明的,他们就会对司法判决产生信任和尊重。
最后,程序正义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个遵循程序正义的司法体系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
然而,仅仅追求程序正义是不够的,实质正义同样不可或缺。
如果一个案件在程序上毫无瑕疵,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明显不公正,那么这样的司法也难以令人信服。
例如,一个犯下重罪的人因为证据上的一些小瑕疵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这显然不符合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
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有时候,为了追求实质正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程序的限制,但这种突破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比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及时阻止犯罪、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但事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法治社会中的刑事司法与公正审判
强化人权保障,完善救济机制
尊重和保护人权
在刑事审判中,要尊重和保护当 事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避免侵
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完善救济机制
建立健全的救济机制,为受到不公 正审判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 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或 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确保其能够平等地获得公正的审判 。
确保所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都能及时登记立案,避免因为案件 性质、当事人身份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延误。
立案监督制度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确保立 案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
在立案阶段,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 管辖权异议等。
侦查阶段的公正审判保障
中世纪刑事司法制度
近现代刑事司法制度
近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以启蒙思想为基 础,强调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制 度。
中世纪刑事司法制度受到宗教神权的 影响,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并存,审 判程序逐渐规范化。
刑事司法制度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事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通 过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审判和处罚,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和 谐。
保障人权和自由
刑事司法制度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也承担着保障人权和自 由的重要职责。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和公正的审判,确保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促进社会公正和进步
刑事司法制度是实现社会公正和进步的重要途径。通过对 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 行为规范。
02
公正审判的原则与标准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程序正义论
程序正义论根据1996年3月修正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这一条文对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法律上的后果:判决结果无效,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较之原法而言所发生的明显变化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不足200字的法律条文中,两处提及“公正审判”,并将是否影响“公正审判”作为判断程序违法程序的关键标准。
这里“公正审判”的含义是什么?它们是指公正的判决或者公正的处理结果吗?事实上,如果我们对这一条文加以仔细分析,并与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比〔1〕以后,就不难发现:(1)“公正审判”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涉及诉讼程序本身——而非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2)“公正审判”是否受到“影响”,与案件是否会得到“正确处理”或“公正判决”无关,而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剥夺或者限制、与法院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有关。
很显然,“公正审判”指的不是公正的判决或者公正的处理结果,而是刑事审判程序本身的设计、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的过程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
这种正义在理论上可称为“程序正义”〔2〕。
什么是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程序正义起源于何处?刑事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有哪些要求?坚持实现程序正义有何意义?对于这些问题,本文试图作出一种初步的分析和考察。
笔者将试图证明:程序正义是一项要在刑事审判的过程——而非裁判结果——中实现的价值,它有其独立的内在要求和意义,法院的审判能否符合程序正义要求与其能否作出公正的裁判并无必然的联系。
一、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这些正义观念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3〕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或者“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即使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中,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如果没有刑事司法的严格惩罚和制裁,社会秩序将会混乱不堪。
正义是社会的基石,而刑事司法正是维护正义的重要工具。
其次,刑事司法能够有效地威慑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刑事司法的惩罚是一种强大的威慑力量。
只有通过严格的刑事司法制裁,才能让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再者,刑事司法可以保护社会公民的权益。
在司法程序中,被告人有权利进行辩护,同时受害人也有权利得到公正的赔偿。
刑事司法的存在,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对待。
最后,名人名句中,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严惩犯罪者,以警戒未来者。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的重要性。
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案例证明了刑事司法的必要性,比如美国著名的“奥·J·辛普森案”和中国的“李天一案”等,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威慑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支持。
反方,刑事司法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刑事司法过于侧重惩罚,而忽视了矫正和教育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得不到有效的矫正和教育,导致了他们在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刑事司法需要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和教育,以减少再犯率。
其次,刑事司法中存在着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职权,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刑事司法需要进行改革,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
再者,刑事司法的程序繁琐,往往导致了司法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审理时间过长、程序复杂等原因,导致了司法效率低下,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正方,刑事司法对待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执行。
首先,我们要明确刑事司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和惩罚犯罪行为。
因此,对待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执行,以达到惩罚犯罪、震慑犯罪的目的。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宽大处理,将会给其他潜在犯罪分子传递错误的信号,使得社会秩序更加混乱。
其次,严格执行刑事司法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宽大处理,就等于对受害者的伤害和不公正。
只有严格执行刑事司法,才能让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对待,也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可以引用著名的法律名言来支持我们的观点,如“法不阿贵,无私无私”、“法不阿贵,无私无私”,这些名言都表明了严格执行刑事司法的重要性。
反方,刑事司法对待犯罪嫌疑人应当注重人权保护。
首先,我们要意识到每个人都拥有基本的人权,无论他们是否犯罪。
刑事司法对待犯罪嫌疑人应当注重人权保护,不能因为其犯罪嫌疑就剥夺其基本的人权。
否则,就等于违背了法律对每个人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其次,严格执行刑事司法对犯罪嫌疑人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过于严厉的手段,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
这也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即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假错案的伤害。
最后,我们可以引用著名的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如“卢比奥斯案”、“卢比奥斯案”,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它告诉我们严格执行刑事司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危害性。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对待犯罪嫌疑人应当既严格执行,又注重人权保护。
只有在平衡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与司法公正原则
刑法与司法公正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分支,司法公正原则则是确保刑法实施的关键。
刑法是一套制度化的规则体系,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和保护社会安全。
司法公正原则则强调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公正、公平地对待案件和当事人。
刑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它通过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并确立了适用罪刑相当和诉讼公平原则,以确保人们在社会中享有安全和正义。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从盗窃到谋杀,从贪污到贩毒,以及各种形式的非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刑法的制定和规定力求公平公正,但也不能避免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
然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并不能简单地应用于所有案件和所有个人,因此,司法公正原则的引入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和审判过程中必须以客观、公正和公平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和案件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目标是确保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公开公正、互相尊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规范证据的使用等方面。
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压力和干预,独立地作出公正的判断。
同时,司法公正原则还要求审判过程必须公开进行,以确保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正审判的同时,法官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为其提供合理的辩护机会和听取其意见。
刑法与司法公正原则紧密相连,相互促进。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提供了司法实践的依据和法律规范,而司法公正原则则保证了刑法的公平和适用性。
刑法规定了罪行和相应的刑罚,而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在判决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公平和公正的审查。
刑法和司法公正原则的共同努力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为人们提供安全和公正的环境。
然而,刑法与司法公正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刑法的规定难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同样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为特定的情况和背景而获得不同的判决结果。
这就需要司法公正原则在判决过程中加以平衡和适度处理,以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哲学反思及政治学考察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哲学反思及政治学考察
李倩雯
【期刊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对正义问题的回答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面孔。
罗尔斯《正义论》的面世为这种回答提供了新的可能,他立足于契约论和自然权利
论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构建起一个新的正义王国。
本文围绕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展开,探讨了正义原则的关于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基础,厘清两个正义原则中存在的疑问,揭示原则本身具有的理论内涵,并结合来自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内部的批评意见,阐述罗尔斯正义原则中蕴含的社会基本理念,说明公平正义在人民、国家等政治哲学
概念中的落实。
【总页数】6页(P122-127)
【作者】李倩雯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91
【相关文献】
1.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何以实现?——评罗尔斯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实现理论 [J], 王西华
2.论罗尔斯对自由与平等的调和——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解读 [J], 黎良华
3.有关罗尔斯正义论的述评——析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正义原则认识的差异性 [J], 王欣丛
4.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教育扶贫的启示 [J], 宋丹丹
5.从约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视角浅析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 [J], 车赛西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刑事司法正义论
刑事司法正义论法律是一种规范,毋宁说它是一种实践理性。
如果说立法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初环节,那么,司法就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后保障。
(注:我国学者谢晖认为,立法是一种思维实践活动,司法是一种行动实践活动;前者更多地表现为主观性,后者更多地表现为客观性,但两者的分界只是相对的,尤其当它们具体到立法和司法领域时。
我认为,这一见解为我们对立法与司法关系的审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值得重视。
详见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一、让刑事司法守护现代刑法的灵魂——正义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乃是现代社会正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命题。
从理论上讲,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有三种基本形式。
首先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但立法正义在现代社会所表现出的代价昂贵、不平等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之偏见、政治需要乃至腐化对它的影响,使得人们不敢把实现正义的重任完全托付给立法。
其次是通过行政人员或行政机关实现正义。
但行政正义所表现出的为了行政机关的方便,趋向于专断行事,逾越司法权的界限,将政策同公平混淆等倾向,致使现代国家纷纷设立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减少行政的偏私和不公。
最后是通过司法实现正义。
它是通过把这个责任委托给经挑选的、有知识、有经验、公正无私并永久专门从事裁判争议问题的人来实现的。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法官根据经验、所受的训练和习惯,尽力公正地发现和适用一般规则,他们的裁判是公开的,而且可以对此裁判上诉、进行公开评论和专门监督与批评。
总的看来,司法正义将合理的确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与适度的自由裁量相结合,这种形式优于实现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
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才作为司法活动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成为人们对司法的终极企盼和要求。
(注:参见杨一平著:《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3页。
)从这个意义来说,将司法称之为正义的守护神,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那么,刑事司法正义的内涵如何,其与刑事立法正义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刑事司法正义得以实现的关键又在何处?下面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研析。
刑事司法辩论辩题
刑事司法辩论辩题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刑事司法辩论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辩论可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律师可以就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辩护,从而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客观。
正如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所言:“公正是法庭的生命,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庭。
”辩论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庭的公正审理,确保每一个被告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其次,辩论可以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在辩论过程中,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各个细节,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
这不仅有利于律师个人的成长,也有助于整个司法系统的提升。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言:“法庭的力量在于它的判决,而不在于它的决定。
”辩论可以促使律师们不断提高自身素养,从而为司法判决提供更加专业和准确的支持。
最后,辩论可以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通过辩论,案件的审理过程得以公开透明,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细节和审理的公正程度。
这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亚当斯所言:“法律不是为了让人民害怕,而是为了让人民相信。
”辩论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我认为刑事司法辩论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支持。
反方:刑事司法辩论辩题反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刑事司法辩论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并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辩论过程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过程的拖延。
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律师可能会就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反复争论,导致审理时间的延长。
这不仅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负担,也给被告和社会公众带来了不必要的焦虑和不确定性。
其次,辩论过程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复杂化。
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律师可能会运用各种辩护手段和技巧,使案件的审理变得更加复杂和棘手。
这不仅增加了法庭的工作难度,也增加了案件审理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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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正义论
法律是一种规范,毋宁说它是一种实践理性。
如果说立法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初环节,那么,司法就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后保障。
(注:我国学者谢晖认为,立法是一种思维实践活动,司法是一种行动实践活动;前者更多地表现为主观性,后者更多地表现为客观性,但两者的分界只是相对的,尤其当它们具体到立法和司法领域时。
我认为,这一见解为我们对立法与司法关系的审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值得重视。
详见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
一、让刑事司法守护现代刑法的灵魂——正义
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乃是现代社会正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命题。
从理论上讲,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有三种基本形式。
首先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但立法正义在现代社会所表现出的代价昂贵、不平等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之偏见、政治需要乃至腐化对它的影响,使得人们不敢把实现正义的重任完全托付给立法。
其次是通过行政人员或行政机关实现正义。
但行政正义所表现出的为了行政机关的方便,趋向于专断行事,逾越司法权的界限,将政策同公平混淆等倾向,致使现代国家纷纷设立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减少行政的偏私和不公。
最后是通过司法实现正义。
它是通过把这个责任委托给经挑选的、有知识、有经验、公正无私并永久专门从事裁判争议问题的人来实现的。
这种
方式的优点是法官根据经验、所受的训练和习惯,尽力公正地发现和适用一般规则,他们的裁判是公开的,而且可以对此裁判上诉、进行公开评论和专门监督与批评。
总的看来,司法正义将合理的确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与适度的自由裁量相结合,这种形式优于实现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
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才作为司法活动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成为人们对司法的终极企盼和要求。
(注:参见杨一平著:《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3页。
)从这个意义来说,将司法称之为正义的守护神,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那么,刑事司法正义的内涵如何,其与刑事立法正义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刑事司法正义得以实现的关键又在何处?下面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研析。
(一)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刑事司法正义的意义解读(注: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一词的使用,在学界十分混乱。
有人认为,任何程序都可以理解为一个个过程——收集信息的过程和作出决定的过程,过程由一个个步骤组成,若干小程序可以组成一个大程序。
参见张令杰:“程序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但现今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不能把程序与过程等量齐观,但持这一看法的学者中,具体主张又各有异。
有学者提出,简单地把程序还原为决定过程是不正确的,或者至少是不准确的。
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契机,并且保留着客观评价决定过程的可能性。
参见杨一平著:《司法
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另有学者则从“程序”(Procedure)与“过程”(Process)在英语世界中的不同指涉,来说明程序与过程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现代英语词汇中,程序与过程有两个含义相近的词,一个是Procedure,一个是Process。
前者专指程序,后者主要是指过程。
从含义上理解,Procedure主要是指一种人为设定的比较正规或规范的工作顺序和步骤,行为必须按此进行,如法律程序、政治程序。
而Process 则主要指有关联的一系列行为或变化,尤其指无意识的或不自觉的行为或变化过程。
同时,英文中的第二种含义是指一系列审慎采取的步骤、手续,这与Procedure含义相近;第三种含义则专指诉讼程序。
Process的三种含义在不同的场合存在不同的选择应用。
通常Procedure译作程序,指事先人为设定而必须遵照执行的行为步骤,强调其规范性、强制性,其程序带有主观特征;而Process则主要是指事物发展有关联的行为过程,强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与连续性,其行为具有一种自然进行的客观特征。
……程序是对工作或行为设定的有步骤的过程,如法律程序事实上就是一种法定的过程。
它可以直接表达为LawProcedure,也可以表达为ProcedureofLaw。
而单纯过程则是客观描述工作行为进行和发展的一种自然现象,未经设定的过程,其容量是无限的,有各种事务与因素参与其间。
但过程一经设定,其范围和容量就受到限制。
所以程序只是正常过程中已经设定的一种行为过程与步骤。
”参见周敏博士论文:《宪政程序论》,第1页。
可见,在
杨一平那里,“程序”除了有过程的要素外,还有结果的含义;而在周敏这里,程序与过程的区别就在于,程序是一种人为的主观设计之物;而过程是一种自然的行动步骤。
在我看来,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更赞成杨一文的看法,因为正是将结果排除在程序的要素之外,才使得我国轻视程序的传统得以延续,而结果视为程序的应有之义无疑有助于对这一传统的“纠偏”。
但这样一来,就使得“程序”与我在本章中论述的“司法”同义。
为了行文的方便,我不得不采取了一种固守我国法学界关于“程序”的传统观点的立场,将“程序”限定为“过程”,以示其与既含过程又含结果的“司法”之间的区别,尽管我个人认为,将程序视为过程的传统看法是有失片面的。
)英文中的"justice",既可译作司法,也可译作“正义”,由此可见司法与正义之间的密切联系。
“正义”内涵的丰富性,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社会正义(socialjustice)、实质正义(naturejustice)、道德正义(moraljustice)的对立,以及诸如所谓相互交往的正义、分配的正义、矫正正义、报应正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等称谓即可见一斑。
那么,司法正义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正义?它是指程序正义还是指裁判结果正义,抑或其他?对此,存在着以下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正义就是程序正义,只要程序正当,结果必然正义。
这以英美国家为典型。
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签署的第28号法令的第3章中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
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
英国法律的这一传统,被独立后的美国继承沿袭下来。
美国1791年12月15日批准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中的第5条规定:“……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由此确立了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
受英美法系正当程序的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第三波理论”以“程序保障”论为起点,认为不应该把案件的审理过程作为只是为了达到判决的必经的准备阶段,而应该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应有的目的来把握。
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获得正当性的源泉,由此对重视判决的作法表示了怀疑。
(注: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
)
可见,这种程序正义即司法正义的观点实际上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