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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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
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财政补贴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发﹝2005﹞103号
【发文日期】2005-05-31
【实施时间】2005-05-3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
各分局(局)、县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现将《》(苏地税函﹝2005﹞25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38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仍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收入总额为计税收入,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采用其他合理办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按《批复》中的规定执行。
三、《批复》中所列“纯收益性所得”包括投资收益、资本转让所得、财政补贴、存款利息等各项所得。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