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题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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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 定,在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之前,应进行磋商。 为此受影响的成员先后与美国进行了双边磋商, 均毫无成果。 3月26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 成员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内进行多边磋商, 未能达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意向。 4月11日至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 和挪威等6方在日内瓦与美方再次进行磋商,要求 美国立即终止这种保护主义措施,但磋商仍告失 败。
二、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

这一程序是争端当事方同意而非强制选择。 它也是秘密进行的,既可以在任何时候开 始,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

WTO总干事可以依其职权开展斡旋、调解和 调停。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终止,投诉 方即可请求建立专家小组。在专家小组工 作期间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三、 专家小组程序
一、协商——首要的强制性阶段
二、斡旋、调节和调停 三、专家小组程序 四、上诉程序 五、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 六、制裁(补偿与报复手段)
一、协商--首要的强制性阶段
磋商是GATT一开始就已确立并长期奉行的解决成 员之间 贸易纠纷的首要原则。 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在接到磋商申请后10天内应 对申请成员方作出答复,并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 展开善意磋商,磋商是秘密进行的。 这一程序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 个机会


与此同时,在与美国就201保障措施分别磋商未果 的情况下,受到该措施影响的8个WTO成员,欧盟、 中国、挪威、瑞士、新西兰、巴西、日本和韩国 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申诉,要求WTO对美 国的保障措施进行裁决。 由于本案的结果对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 土耳其、古巴、泰国和中国台湾省有实质上利害 关系,这七方要求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其中, 加拿大和墨西哥支持被申诉方美国,其他5个第三 方支持申诉方。
设立专家组



6月3日,应欧盟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 设立专家组,并将日本、韩国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 议程;中国、中国台北、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拿 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将作为第三方参与欧盟申请的专家 组的调查和审议工作。 6月7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同意将中国设立专家组的请求 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 6月14日,根据日本、韩国的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 会议,有关各方同意由同一个专家组审议日本、韩国、欧 盟与美国的钢铁纠纷案,并将瑞士、挪威的请求列入争端 解决机构的议程。墨西哥、土耳其、委内瑞拉要求作为第 三方参与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要求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利用10月30日下午 和10月31日的时间口头回答这些问题。 专家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者进行了分配,其中, 有些需要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共同回答,有些需要 被申诉方回答,有些则需要申诉方某个成员回答。 需要中国单独回答的问题一共有7个。专家组允许 各方就这些问题交叉提问和辩论。
5、裁决未得到执行时当事方可采取的措施 《争端解决谅解》第22条规定,在合理期 限内裁决未得到执行,当事方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一)赔偿 (二)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
三、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 制案例研究
背景知识

201条款 通称的美国2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 -204节,这4节总的题目是“受进口损害的产业 的积极调整”。 该条款授权总统在来自其它国家的进口产品数 量以致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适 当的救济措施以防止或补救损害并便利国内产业 必要的调整。

按照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一方对其他各方采取 保障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证明由于未预见的 情况出引起的进口产品增加导致国内产业严重损害。
因此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的因果关系标准是双 重的,它不仅要求采取措施的成员证明存在进口增 加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进口增加是未预见的情况 出现的结果这个事实。如果存在进口增加但是并不 是未预见情况出现导致的结果,即使存在进口增加 事实,存在国内产业损害事实,也不能采取保障措 施。
GATT贸易争端解决程序: 1、提请对方协商和解 2、提请总协定受理 3、设立审理机构 4、审理争端 5、审理并通过专家组的意见 6、理事会决定的实施 1948-1959年GATT争端解决的辉煌期 1960-1977年GATT 的争端解决机制处于失效状态;
GATT解决机制的不足:
1、管辖范围狭窄,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 ; 2、争端解决程序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解决纠纷的时间过长; 3、大多数专家组成员由各缔约国驻总协定代表组成; (受本国政府利益和外交政策影响) 4、奉行不排除当事方的协商一致的议事规则 5、裁决缺乏执行力。
WTO专题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主要内容
一、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创立 二、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三、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案例研究 四、思考题
一、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创立
(一)贸易争端 (二)GATT框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三)WTO框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一)贸易争端
立案

2002年3月7日欧盟向WTO投诉,中国、日本、韩国 等成员纷纷支持欧盟的行动,相继向WTO申诉, 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此案,3月13日就欧盟的 申诉正式立案,3月26日为日本立案,3月26日为 韩国立案,4月2日为中国立案,4月8日为瑞士立 案,4月10日为挪威立案,5月21日为新西兰立案, 5月23日为巴西立案。
保障措施推论的顺序是:进口产品 --相同产品--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因果关系--救济措施。实施救济措施 应当首先确定相同产品。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相同产品的确定是一个非常 关键的事实问题。根据WTO的标准,只有能够证明由 于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进口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 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进口成员才能采取 救济措施。在进口产品中划分哪些是相同产品、属 于哪些国内产业,才能判断是否造成了损害和损害 的程度,以及进口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包 括应当采取的救济措施。假如相同产品界定不准确, 就不能准确地认定产品增加的事实,国内产业受到 损害的程度,以及进口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整 个贸易救济措施也就不符合WTO规定的条件。
设立专家组


7月2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讨论巴西的请求,有 关各方同意由同一个专家组审议巴西、新西兰、中国、瑞 士、挪威、欧盟、日本、韩国与美国的钢铁纠纷案。 形成了8个起诉方(欧盟代表15个国家)及15个第三方共 同申诉美国的贸易争端案,并由同一专家组审理,创造了 多边贸易组织解决贸易争端的记录。
(三)WTO框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WTO框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对GATT 框架架下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发展; 特点: 1、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更大的管 辖权; 2、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3、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程序; 4、加强了对建议和裁决的监督和执行 5、加强了报复措施的管制


四、上诉审查程序




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 问题,可以维持、修订或推翻其调查结果 和结论。 上诉程序是争端解决程序的终审程序,当 事方应当立即执行。 上诉程序的期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得超 过90天。 上诉程序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裁决的执行
1、在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后30天内 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裁决所涉及的有关当事方 应将其准备如何执行裁决的意向通知争端解决机构。 2、如果立即履行裁决内容实际上难以做到,则有关 当事方应确定一个履行裁决的合理期限。 3、从专家小组设立之日起,至确定履行裁决的合理 期限之日止,这段期间不得超过15个月。 4、成员方对有关当事方提出的为执行裁决将采取的 措施有不同意见时,可将此分歧意见提交原来的专家小 组加以解决。专家小组应在此事提交给它处理后的90天 内公布其决定。
背景知识


狭义的“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 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 广义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 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 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
中国在WTO第一案

2002年3月5日,美国布什总统宣布从3月20 日起,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坯、钢材 等主要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 施,实行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30%的关税。
中国在WTO第一案

在美国对全球进口的部分钢铁产品采取保 障措施之后,包括欧盟、加拿大等其他WTO 成员纷纷采取了自卫性的保障措施。中国 也不得不在2002年5月采取了临时保障措施, 并于11月19日最终裁决对全球进口中国的5 类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措 施。

7月25日WTO的总干事任命来自冰岛、印度、新加 坡的3位专家组成负责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的专家 组,该案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



收到申诉方的通知后,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 专家组审理此案(一审)。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争端解决 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规定的职责,对提交审议的 事项,包括对案件的事实和适应关贸总协定存在 的问题进行客观的评估,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 调查结果和裁决的建议报告。如果争端各方(不 包括第三方)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可以向争端解 决机构常设的上诉机构上诉。 经过准备,本案专家组决定于2002年10月29~31 日召开第一次听证会。
贸易争端的缘由: 1、关税壁垒 2、数量限制 3、贸易政策与法规透明度 4、海关通关手续与程序 5、卫生检疫标准 商检标准 安全标准及证书 6、政府采购 7、服务贸易 8、投资壁垒 9、知识产权保护 10、反补贴与反倾销 11、市场准入
(二)GATT框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在GATT前,国际贸易争端多采用国际法方 式或用双边协定的方式解决; GATT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22 和 23 条,但并没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在大国贸易保护主义面前,GATT 在处理争 端方面显得软弱;

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是整个争端解决程 序中最为复杂的部分,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从 严格意义上来说,专家小组的建立才真正开始了 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程序。 专家小组原则上在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内 提交最后报告。 在专家小组提出报告以供各成员传阅后20天至60 天间,除非某争端方提出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 致反对采纳此报告,该报告即视为通过。
二、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 (DSB)召集会议,以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 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提起的争端。 这样,争端解决机构具有独断的权利以 建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作出上诉报 告,保持对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的监督,在 建议得不到执行时授权采取报复措施。
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在韩国使馆召开的申诉方 的预备会。 会议由欧盟牵头,协调次日听证会上申诉各 方的发言顺序和要点。在此次听证会之前, 各方已经向专家组提交了书面申诉文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由于各方发言的时间在10~20分钟,各方都希望有 更多的时间,或者优先发表自己的主张,在分工过 程中,欧盟和日本、韩国、新西兰关于发言的内容 和顺序有些不同意见。 最后,决定将各方的立场归纳为10个重点,即:相 同产品、国内产业、进口增加、未预见的情况、平 行原则、相称性、损害确定、因果关系、发展中国 家地位、配额分配、以及救济措施的限度。



约定由新西兰代表各方作开场白,欧盟最 后总结,中间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自己 的立场作重点发言。 中国要求就自己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应当 享受的配额分配问题直接向专家组陈述自 己的主张。

听证会由专家组主持。根据规定,专家组一般由3 名成员组成,成员由WTO秘书处提名,经过争端各 方磋商后,由WTO总干事任命。 在全面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专家组以 书面的方式提出了136个问题,这些问题是解决本 案矛盾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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