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题目38道单选题30道1.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包括对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的各种事项。
A 销毁B消费管理C发证D回收2.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为了()的目的而制定的。
A 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B 提高消费者的信任程度C 扩大药品市场的自由度D 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利润3.()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 外交部D 国务院行政办公厅4.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药品()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A 储存质量要求B 满足用户特殊需求C 已经缴纳过资源污染费D 以上都不对5. 药品经营企业还必须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A 不良反应B 库存C 销毁D 储存6.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的原则。
A 方便群众购药B 合理用药C 高效D 市场经济7.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作经验。
A 药店管理B 企业管理C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D 质量管理8.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在任何需要的时候买到需要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保证药品的()供应。
药店验收标准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辅助用房。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10~30℃,阴凉库温度0-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仓库面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的,接受委托的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应为零售连锁企业设置单独的的配发场所。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2010-10-22人气:1019
1、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6)用户访问的管理;
(17)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8)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19)计量器具管理;
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2篇)
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引言: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而制定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细则将围绕药品的原料药、制剂、辅料等方面进行验收细则的制定,并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一、原料药验收细则1. 根据药品的药理学特性和生产工艺,对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
2. 原料药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并符合国家颁发的相关规定。
3. 对每一批原料药进行验收时,必须对其外观、溶解度、纯度、含量、相关物质和微生物等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设定的标准。
4. 原料药的采购必须有完整的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的信息、采购数量和时间等。
5.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料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相同问题不再发生。
二、制剂验收细则1. 对制剂进行质量验收时,必须对其外观、理化性质、含量、微生物等进行检测,并与药品注册批件的规定进行比对。
2. 制剂的规格、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对于液体制剂和粉剂,必须对其溶解度、稳定性和可溶性等进行检测,并与注册批件中的要求进行比对。
4. 口服制剂的含量一定要符合标准要求,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 制剂的采购、生产、销售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包括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三、辅料验收细则1. 对于药品生产中所使用的辅料,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确保其质量安全性。
2. 辅料的采购必须有完整的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的信息、采购数量和时间等。
3. 对辅料进行验收时,必须检测外观、纯度、含量等指标,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对于含有特殊物质的辅料(如重金属、有害溶剂等),必须进行特殊的检测和分析,确保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5. 对辅料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确保辅料的质量不受影响。
四、生产企业的监管1. 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其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药品质量的稳定性。
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
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十三条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第一章人员与培训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
第三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四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中药专业技术职称。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经营生物制品(除疫苗)的还应配备1名预防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
第五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经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的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九条企业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十条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以下均指使用面积),各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但最低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县以上(含县)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附件4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十二月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及《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省辖区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DOC52页)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DOC52页)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制定了《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二.应当按照本标准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药品批发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9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6项。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五.结果判定:检查项目结果判定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0 0 ≤20% 通过检查 0 02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0 <10% <20% ≥1 不通过检查0 ≥10% 0 <10% ≥20% 0 0 ≥30%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序号条款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1 总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应依法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1)零售经营;(2)超范围经营;(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5)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6)擅自变更许可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情形。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资料和信息等,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
2.企业对监督检查.内审等发现的失信行为,应及时整改到位。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标准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经营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企业。
在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开办标准,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顺利运营。
下面将从资质申请、场所设施、人员管理、药品储存等方面介绍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标准。
首先,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需要取得相关的资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场所需要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
此外,还需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
其次,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卫生、安全、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需要设置药品存储区、办公区、收银区等功能区域,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
另外,药品零售企业需要合理配置人员。
企业需要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药师或者药品管理员,负责药品的储存、销售和管理工作。
此外,还需要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供专业的药品咨询和服务,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也是至关重要的。
药品的储存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线等方面的控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需要建立药品进货、销售、退货等记录,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最后,药品零售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需要建立药品质量追溯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需要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盘点,清理过期药品,保证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总之,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标准涉及资质申请、场所设施、人员管理、药品储存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药品的质量安全,才能顺利开办和运营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审批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单体门店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向申请人提供许可申办业务指导。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收购、兼并、重组等业务,改变企业经营主体,但实际药品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经现场检查,直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许可。
原经营主体合规购进的合格药品可以继续销售。
第六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须使用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认证门户行政审批系统。
行政审批部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或门店地址变更现场检查中要有不少于两名市级以上资格检查员,必要时可协商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相关许可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依法依规须撤销、缴销、注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移交同级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办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药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作为药品和医疗产品的销售渠道,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市场上的药品能够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用药环境,各级相关部门制定了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要点和实施效果。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品哈萨克族销售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从业资质,且必须有执业药师、药学硕士或者具备相关药品销售经验的员工。
此外,药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从采购到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和记录。
2. 药品存储条件。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药品存储设施,包括温度和湿度控制、防潮、防火等措施。
这是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药品采购渠道。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选择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
同时,药品的采购要遵循招标、竞争性谈判等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
4. 药品质量检验。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验所销售药品的质量,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检验等,以确保所销售的药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5. 药品信息管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维护一个完整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药品进货信息、销售信息、药品效果等。
这有助于追溯药品的来源和销售情况,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实施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通过建立药品销售的准入门槛,可以排除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少市场上的不合格药品流通。
其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了人民对于药品安全的信心。
然而,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法商贩可能会通过降低成本、偷工减料等手段来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违反相关法规。
2024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2024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药品零售企业作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便捷的重要环节,其开办的规范与验收标准至关重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提高药品经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辽宁省制定了 2024 年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
一、人员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2、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药品销售、处方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4、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应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二、设施与设备1、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且环境整洁、卫生。
城区药店营业面积不少于80 平方米,乡镇药店营业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
2、营业场所应具备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设备,便于药品陈列和展示。
3、应有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等库房,库房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4、配备必要的冷藏、防潮、防虫、防鼠、避光、通风、消防等设施设备,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5、具备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可追溯。
三、质量管理1、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2、明确各环节的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严格审核,建立档案。
4、加强药品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进行验收,确保入库药品质量合格。
5、做好药品养护工作,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药品采购与销售1、从合法的渠道采购药品,索取并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等。
202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6厘清政府责任社会责任 强化协同治理
第一梯队-纵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 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 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 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 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培训课件
汇报人:888
日期:年月日
目
01 简介
录
02 条款解说
01 简介
1.1药品流通安全监管领域的现状和立法必要性 1.2 《办法》的主要架构 1.3 《办法》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 1.4 监管理念和原则 1.5药品流通安全风险管理 1.6厘清政府责任社会责任 强化协同治理
第四十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保证其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发现所属零售门店经营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 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结合广东省药品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分析连锁的含义;配送中心+委托配送的含义和采购问题违反“七统 一”的行政处理。
票据
服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 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 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7日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鼓励公众举报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试行)
一、说明
1、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评定标准,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制定《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
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检查参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3、检查项目共13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4项,主要项目(条款前加*)40项,一般项目91项。
4、现场检查时,应当对申请认证的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
其中: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合格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5、在检查中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
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6、本标准为试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相应标准后,从其规定。
7、结果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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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三篇)
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石家庄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及分支机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及药品批发企业下设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应由质量负责人员、处方审核人员、验收及养护人员组成。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对药品经营管理负责,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乙类非处方药门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两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对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应为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人应为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应为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学技术人员。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养护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应取得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药品验收入库的标准
药品验收入库的标准药品是医院和药店的重要物资,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因此,药品的验收入库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正确的验收入库标准不仅能够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还能够有效地管理药品库存,提高药品利用率。
下面将从药品验收的流程、验收标准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药品验收流程。
1. 接收药品,当药品送到医院或药店时,工作人员首先要核对送货单和实际收到的药品是否一致,包括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2. 外观检查,对于液体药品,要检查其外观是否清澈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物;对于固体药品,要检查是否有变质、受潮、破损等情况。
3. 包装检查,检查药品包装是否完整,密封是否良好,标签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错别字、缺漏等情况。
4. 有效期检查,核对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
5. 温度记录,对于需要冷藏的药品,要检查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确保药品在适宜的温度条件下运输。
6. 质量文件,要求供货商提供药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相关资质文件。
7. 入库登记,对通过验收的药品进行入库登记,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二、药品验收标准。
1. 质量标准,药品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符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 温度标准,冷藏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符合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3. 包装标准,药品包装完好,密封性良好,标签清晰完整,无错别字、缺漏等情况。
4. 资质标准,供货商提供的药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相关资质文件齐全、真实有效。
5. 入库登记标准,对通过验收的药品进行准确的入库登记,确保药品信息准确无误。
三、药品验收注意事项。
1. 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放行不合格的药品。
2.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要及时与供货商联系,要求退换货或补发。
3. 对于过期的药品,要及时处理,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4. 对于需要冷藏的药品,要保证冷链运输的完整性,避免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温度影响而降低质量。
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二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三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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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人员与培训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要求经营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经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企业营业场所(指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下同)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九条企业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指使用面积且应在同一平面内,下同),经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需再增加2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区。
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为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一)货架和柜台;(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第十五条企业营业场所规定面积区域内不得陈列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商品,医疗器械需在营业场所内设置专区或专柜销售。
非药品销售区应当与营业场所有效隔离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企业营业场所内应明示药品经营许可证照,服务公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收集顾客意见,服务员应佩带服务卡并标明职称。
第十七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条件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第十八条驻店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位置,驻店药师应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及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九条营业场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如设置仓库,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企业库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且应与营业场所相连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企业库房应当做到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应当配备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具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五)验收专用场所;(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八)中药饮片库房应当为专用库房。
第二十一条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和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温湿度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
并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四)药品拆零的管理;(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二十八条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四)药品拆零销售;(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三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三十一条药品零售连锁是药品零售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号、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企业具有2家以上直营门店,且均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可以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第三十三条新开办连锁企业总部库房面积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门店数量小于10家的,其总部库房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在10家以上的,其总部库房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控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且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其批发公司储存、配送药品。
第三十五条连锁总部应建立能够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设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支持系统正常运行。
计算机系统除应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外,还要具备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部门、岗位之间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第三十六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制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符合连锁经营实际的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配送、门店销售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以及门店营业场所药品陈列与检查、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和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等操作规程。
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出库复核、运输、温湿度监测、陈列检查、(拆零)销售、购进退出、门店退回、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第三十七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向其门店配送药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随货同行单,并加盖总部业务专用章。
首营品种的相关资料可由总部统一建立和存档,门店无需重复建档。
门店应当对随货同行单进行存档备查,存档期限应至少保存5年。
使用电子配送单据的,计算机系统应当对配送药品的收货、验收等操作实施痕迹管理。
连锁门店应当有查询其经营药品相关信息的权限,连锁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跨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申请开办零售连锁门店的,其门店管理应当符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零售连锁总部不能对异地设置的门店实施配送的,应当先行设置分配送中心,符合配送要求后方可申请开设门店。
第四十条分配送中心和门店设置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审批后,及时将相关许可情况通报企业总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人员、库房设施设备、组织制度等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零售连锁门店的设置应当符合本标准第一、二、三章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零售连锁总部设置远程审方系统并能有效实施在线审方的门店,可不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设置的远程审方系统应当满足如下要求:(一)连锁总部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满足门店处方审核需要。
门店数量10家以内,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
门店数量超过10家的,每增加10家门店的,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师。
门店销售中药饮片的,执业中药师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审方执业药师总数的30%;(二)连锁总部应设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非微型计算机)支持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系统要与门店联网,并满足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要求。
门店应配置计算机终端和音频、视频等设备,便于门店员工或顾客与审方室执业药师沟通咨询;(三)企业应配置与企业经营管理软件相连接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管理软件应与企业GSP软件对接,软件中应至少包含远程考勤、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处方保存、含特殊管理药品销售登记、在线视频以及不合格处方的自动锁定,拒绝调配和收银等功能;(四)企业应当建立远程审方工作的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五)审方系统运行时间应与企业门店营业时间相适应,因故无法使用审方系统时,未配备执业药师的门店要停止销售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