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兰州市第XX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承载期望播种文明校兴我荣——兰州市第xx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细则一、进出校门规范1.按时到校,见到师长主动问好。
2.学生进入学校必须穿校服,做到仪表端庄,服装整洁。
3.自行车校内必须推行,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整齐停放。
4.在校期间,学生不得随便出校门。
因病、因事离校必须凭批条在门卫登记后方可离校。
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向门卫登记,后补交批条。
5.未经同意,不得带校外人员入校。
二、仪容规范1.学生的发型应符合学生身份,校服上不得涂画,服饰应大方整洁、朴素得体。
2.男女生不染发,不佩带首饰。
男生不留长发(前不及眉、鬓发不触耳、后不及衣领),女生不烫发。
不染指甲、涂抹化妆品。
三、课堂、课间规范1.课堂内桌椅排列整齐,地面清洁,预备铃响前擦干净黑板。
2.学生座位由班主任排定,未经班主任同意,不得擅自调动。
3.教室内不打闹及高声喧哗,不得进行体育活动。
4.预备铃响后应有秩序地进入教室,各就各位,做好课前准备,安静坐好。
5.教师进入教室,宣布上课,学生应起立问好,教师回礼后再行坐下。
6.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主动参与,认真记笔记,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7.上课时学生若要发问,必须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方可发言。
8.下课时,班长喊“起立”,教师回礼,然后解散,一般情况下应让老师先离开教室。
9.课间休息时,不在走廊、教室打球、玩扑克,不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四、出勤•请假规范1.学生在校要按时上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不得旷课,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
因病、因事必须事先请假,事后办好销假手续。
2.学生病、事假应有家长或医疗单位证明,一天以内的班主任审批,超过一周由政教处审批,一月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事前未请假者,事后一天内必须补假,否则作无故旷课记载处理。
3.迟到、早退及缺课、旷课均记入学生档案。
无故迟到、早退三次算旷课一节,一学期无故旷课8节以上者,学校将予以警告处分,旷课40节以上者将予以记过处分,80节以上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兰州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兰州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兰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高新区社农局,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办学校、各民办中学:现将《兰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牵头处室:兰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2018年8月13日兰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建立多方联动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甘教安〔2018〕15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制为基的工作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部门协作、上下联动为保障,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法制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关于印发兰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关于印发《兰州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兰教基﹝2015﹞71号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兰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中小学,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各市管民办中小学: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兰州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学习《细则》,进一步提高学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快修订和完善本地区、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
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好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中青年教师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确保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网络畅通。
有条件的学校还应配备黑白激光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操作办法等,提高学籍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实行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各县(区)、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员要相对稳定。
三、全面落实《细则》,规范管理行为。
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细则》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确保学籍异动办理及时,学生学籍及成长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安全。
要严格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四、利用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水平。
2024年中学学生教育管理处分条(二篇)
2024年中学学生教育管理处分条###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纪律规定1. 单车停放:禁止在校内外乱停放单车,禁止在校内骑行单车。
2. 报告责任:对于知悉的对学校或同学有严重后果的事情,有责任报告给教师和学校。
#### 第十条严重警告处分1. 旷课:累计旷课二天(迟到三次计旷课一节,旷课八节计旷课一天)。
2. 手机使用:学生在校期间携带和使用手机。
3. 不服从管理:不接受学生干部的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
4. 损害财物: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损失较轻。
5. 破坏设施:违反规定,故意破坏学校花卉、树木、教学设施。
6. 购买脏物:明知是脏物而购买或冒领他人财物。
7. 参与盗窃:为他人偷窃放哨、销赃、窝藏或分得赃款、赃物。
8. 封建迷信:搞封建迷信活动。
9. 扰乱秩序:扰乱车站、码头、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
10. 抄袭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十五次以上。
11. 不服保安管理:出入校门不服从保安管理,情节较轻。
12. 不正当游戏: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经教育仍不改正。
13. 辱骂他人:辱骂他人,不听劝阻。
14. 未经请假离校:课间不经请假,私自出校。
15. 携带凶器:身藏凶器,如匕首、三角刀、弹簧刀、菜刀或其他管制刀具。
16. 重犯行为:受警告处分未撤销前重犯第九条款。
#### 第十一条记过处分(详细列举,依此类推,略去具体条文)#### 第十二条记大过处分(详细列举,依此类推,略去具体条文)#### 第十三条留校察看处分(详细列举,依此类推,略去具体条文)#### 第十四条退学、开除学籍1. 自动退学:累计旷课超过规定节数,视为自动退学。
2. 休学未复学: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视为自动退学。
3. 严重违规:涉及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严重违规行为。
4. 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纪,情节较严重。
5. 严重违反守则: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触犯国家法律,屡教不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兰政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10】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负有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责的机构(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除外,以下简称政府工作部门),履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多方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建立政府、学校和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排除和减少危及学生的安全隐患,防范和杜绝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的发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安全优先的原则;(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及时、公正、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
第五条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县区政府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直接负责的原则和要求,各负其责,班子成员要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做好协调和督促工作。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
XX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及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
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在校内损坏公共设施或私人财物,或者在校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在校内或校外打架斗殴,或者参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3、在校内或校外违反社会公德,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4、在课堂上或考试中作弊,或者抄袭、剽窃他人作品;5、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较轻,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三)通报批评的具体做法1、由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向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并告知其原因和后果;2、学校在校园内公示通报批评名单,并在学生家长会上通报;3、教务处对通报批评事项进行备案和归档。
三、纪律处分一)警告1、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轻,但需要进行纪律教育的;2、已经受到通报批评,但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改正错误的;3、其他情形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二)严重警告1、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记过的程度;2、已经受到警告,但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改正错误的;3、其他情形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三)记过1、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需要给予较严厉的纪律处分的;2、已经受到严重警告,但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改正错误的;3、其他情形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四)家长带回教育1、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需要家长进行严肃教育的;2、已经受到记过,但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改正错误的;3、其他情形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五)纪律处分的程序1、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或年级主任进行初步调查;2、如情节较轻,可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批评;3、如情节较重,需报告学校纪委,并由纪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学生和家长有权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处理并作出回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不足之处,欢迎广大师生提出宝贵意见。
很多学生有迟到的问题,也有逃避值日或者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比如随地丢垃圾、乱涂乱画、扰乱他人研究和休息等。
还有一些学生不参加集会或者在集会时吵闹,打闹影响他人休息等。
这些行为都是不符合学校规定的。
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1年)
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7年6月29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的预防第三章事故的处理第四章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各司其职、多方配合的原则。
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县(区)应当建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共青团、妇联等机关、部门和团体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综合治理机制。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兰教发〔2019〕184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兰州高新区社农局,市属各中小学、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各市管民办中小学: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精神,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2019年公共服务质量监测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教基〔2019〕460号)安排,我局将于近日进行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实地查看、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舆情监测等。
二、检查时间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2日。
三、检查范围检查县区:兰州市所有县区抽查学校:市属中小学、事业单位中小学、市管民办中小学四、检查内容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严格依照课标教学。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规定课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得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杜绝“非零起点”教学。
3.均衡编班配置师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
4.严控书面作业总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高中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5.科学合理布置作业。
作业难度水平不得超过课标要求,教师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三条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第四条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二章惩戒行为第七条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一)携带危险品入校。
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收回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
四)侮辱教师和同砚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黉舍公共办法,导致黉舍财富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黉舍财物。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
第八条影响个人研究成长的行为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九条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惩戒方式第十条由班主任实施惩戒的体式格局一)批评教育。
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背诵。
根据学生的错误原因,选择相关的经典名篇背诵,达到积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
三)体育。
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
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4篇)
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是中学学校为了维护学校纪律,规范学生行为而制定的一套处分制度。
以下是关于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学生之间的互动1. 言行不当若学生在校园内或校外公共场合采取言语或行为攻击、诋毁、谩骂同学,构成辱骂他人或侵犯他人尊严,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视情况给予罚款、退学等处分。
2. 打架斗殴若学生在校园内或校外公共场合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视情况给予罚款、暂停学籍、退学等处分。
3. 暴力行为若学生在校园内或校外公共场合出现使用暴力的行为,例如敲诈勒索、恶意报复、打砸抢等,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视情况给予警告、停学、退学等处分。
4. 恶作剧若学生对同学或师长进行恶作剧行为,例如恶意欺骗、恶作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等,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视情况给予罚款、限制活动、警告等处分。
5. 非法集会若学生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破坏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和学校形象,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视情况给予记过、退学等处分。
二、学生对待学校设施1. 蓄意破坏学校设施若学生对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馆等设施进行蓄意破坏,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赔偿,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视情况给予罚款、停学、退学等处分。
2. 故意乱涂乱画若学生在校园内乱涂乱画,损坏学校墙壁、地面等公共设施,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清理,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清理,并根据情节轻重,视情况给予罚款、警告、退学等处分。
三、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1. 缺席若学生无故缺席课程,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并根据缺席次数情节轻重,视情况给予罚款、停课、退学等处分。
2. 迟到早退若学生因个人原因频繁迟到早退,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并根据迟到早退次数情节轻重,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课等处分。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_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住宿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住宿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一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
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学校必须制定相应的惩处办法,以维护校园秩序和教育纪律。
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并为学生的成长提供积极的指导和引导。
本文将从学生违纪行为的定义、违纪行为的分类、违纪惩处措施的制定等几个方面展开回答。
1. 学生违纪行为的定义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校园内违反与学校规定不符合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损害到自身的利益,也可能对校园秩序和教育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包括作业抄袭、考试作弊、旷课、打架斗殴等多种形式。
2. 违纪行为的分类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轻微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擅自离校、未提交作业等,严重违纪行为则包括打架斗殴、考试作弊、偷窃等。
3. 违纪行为的影响学生违纪不仅对个人的学习生活产生负面影响,还对整个学校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违纪行为容易造成学校纪律松散、教育环境恶化,同时也会消耗教师和校方的资源和精力。
4. 违纪惩处措施的制定学生违纪惩处措施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对学生的教育和惩戒两个方面的平衡。
一方面,要给予学生以惩罚,让其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和后果;另一方面,也要给予学生以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成长进步。
5. 惩处措施的具体执行学校制定的违纪惩处措施应当依法、公正执行,确保对学生实施惩处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面谈、通报批评、限制活动等措施,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还可以采取停课、开除学籍等处罚。
6. 惩处的目的学生违纪惩处的目的在于让学生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通过相应的惩罚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自我反思和改正。
同时,学校也要借此机会加强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
7. 惩处的效果评估惩处后需要对学生的反应和改变进行评估。
学校可以通过与学生的沟通、家长的参与等方式了解学生对于惩处的认识和态度变化,进而评估惩处措施的效果并对其进行调整。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兰教基〔2020〕447号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兰州高新区社农局,各市属中小学、事业办学校、市管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加强全面育人,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印发《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管理十项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宣传执行。
各区县、各学校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管理对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以及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培训宣传,做到教师全员知晓,严格执行。
二、纳入评价体系。
学校作业管理情况将纳入学校绩效考核范围。
各区县、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对教师作业管理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将其纳入教师工作量、绩效工资、评优选先、师德师风评价等评价体系中。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区县、各学校要加强对作业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对各地教育工作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畅通举报渠道。
各区县、各学校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作业负担过重问题及时回应,认真查处。
对情况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学校当年绩效评价评优资格。
兰州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教育局2020年11月12日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管理十项规定一、优化作业设计。
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25•【字号】•【施行日期】1990.12.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90年12月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5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机关和社会保护第三章家庭和学校保护第四章特殊保护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家庭以及每个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坚持培养教育、启发引导的原则,同时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对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未成年人应自觉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和身体健康的公民。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本人及其监护人有依法提出控告、检举、申诉和要求保护的权利。
第二章国家机关和社会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未成年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努力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前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解决十六周岁以上待业未成年人的劳动就业问题;对暂时尚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安排好就业前的技术培训;(三)积极提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四)为保护未成年人安排必要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五)负责处理其他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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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兰教发[2004]121号,2004年10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保证学校有效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企事业办学单位所属中小学及民办中小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重在教育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促进学校有序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受处分处理期间,学校应当对其耐心帮助教育,不得歧视。
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
严禁任何人对受处分的中小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五条对违纪且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学生,学校应依照本
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学校不得将学生随意赶出教室和学校,或者逼迫其外出借读、转学和退学。
第六条凡违反本处分规定随意处理学生,发生不良影响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情形
第七条本规定规定处分种类如下:
(一)对违纪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二)对违纪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三)对违纪高中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一周以上两周以下(每天按6课时计,以下相同),寄宿制学校一周以上两周以下夜不归宿者;
(二)考试中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电子设备,使用通讯设备;故意销毁试卷、答案、考试资料或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交换试卷、草纸等作弊行为,经监考和巡视教师屡次警告,不听劝阻继续作弊的;
(三)在校内外吸烟、酗酒,不听教职员工或同学屡次劝告或多次吸烟、酗酒不改的;
(四)故意损坏学校公物、公共设施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
损失者;
(五)偷窃、骗取他人财物情节较重者;
(六)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或在校期间逃课进入网吧,达5次以上者;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两周以上三周以下者,寄宿制学校两周以上三周以下夜不归宿者;
(二)考试不遵守考试规则,监考教师和其他人员进行劝阻,不听劝阻辱骂监考教和其他人员或学校进行的其他正当管理,不听从管理,辱骂教职员工的;
(三)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致使他人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的;
(四)唆使和参加打架斗殴者;
(五)有第八条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三周以上四周以下者,寄宿制学校三周以上四周以下夜不归宿者;
(二)捏造事实,慌报险情,造成一定范围内混乱者;(三)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或用管制刀具、木棒、砖头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伤害的;
(四)将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及成人用品在同学之间传播或兜售的;
(五)同时有第九条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参加团伙活动,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他人人身轻微伤害,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破坏学校教学环境,影响学校个别班级正常上课的;
(三)参与或唆使他人进行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的;(四)同时有第十条规定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良行为者。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具体情况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15天以上或累计旷课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三)偷窃、破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的;(四)不服从教职工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员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
(六)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七)同时具有第十一条两项或两项以上的。
第十三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又违反了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规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中小学生违纪违规,不在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之内的,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比照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在校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免于处分;对不满14周岁的初中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不满18周岁的高中学生,慎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在本规定之外,不得擅自增减处分学生种类。
第十七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一年内学生能够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八条对中小学生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小学生违规违纪后,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对违规违纪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包括对当事双方或多方、教师、有关知情人员等进行了解),在调查的基础上,七日内写出书面调查材料,并告知当事学生;
(二)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依据书面调查材料,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在调查材料成文日期之后七日内提出对学生拟处分意见;
(三)学生管理部门将处分意见提交校务会讨论。
校务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了解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学生过错
的主客观原因,统一认识,采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时必须以全票形式通过,表决结果出现分歧时,暂缓形成处分决定;
(四)校务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要在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并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做好受处分中小学生的矫治工作;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学校必须将处分决定及时报市教育局或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受处分当事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有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学校不得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当事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要求对其处分决定举行申辩、听证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听证要求。
学校应当在接受书面听证要求7日内组织由有关领导、教师、学生代表、当事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辩。
第二十条学校在举行听证会后,当事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处分仍然不当的,可在15日内直接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主管单位在接到当事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诉后,应在15日内做出复审的决定。
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主管单位复查后,认为原处分确
属不当的,有权责令学校对处分决定重新审核,并做出新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受处分学生学历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其学历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二)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应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下发前兰州市教育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中涉及学生处分的部分,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办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兰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