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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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
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为规范临时用工的审批、使用、管理,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厂部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企业使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半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和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用工。
第二条、各单位使用临时用工时,应向霍电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使用人数、性别、录用地方、从事岗位及岗位工作描述、用工期限、月劳动薪酬,经项目部审核,报请辛能公司经理研究批准后方可录用。
第三条、录用临时工时由用工单位牵头霍电项目部参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厂待岗职工和待业子女,特殊工种持资格证者可优先。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用工者,项目部不得予以核发其报酬。
第四条、录用临时工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现实表现好,思想进步,热爱所聘岗位,身体健康,并能适应所从事岗位工作。
第五条、一般生产岗位的年龄应掌握在18—35周岁,特殊技术岗位上限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任何岗位的临时
用工年龄严禁超过60周岁。(如:劳动强度较轻的服务性岗位,男性可放宽到60周岁、女性可放宽到50周岁)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将临时工安排在管理、财务、经营等重要岗位工作。
第七条、从事司机、起重、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专业时,需持有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否则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八条、临时工在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霍电项目部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临时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厂规厂纪等日常管理规定,违犯者用工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各用工单位临时工的月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各用工单位经批准录用的临时工,须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由各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本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以6个月为限,合同期限届满时即自行终止。
条十二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未执行本规定,引发的一切后果由
用工单位批准人自负。
第十四条、霍电项目部对各用工单位临时工的劳动合同要专人负责备案;对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安全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
项目部
临时用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