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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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管理。
3.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
3.1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或本公司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经评审给予惩戒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3.2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黑名单评估:
1)严重违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拖延工期、擅自太高价格、降低质量给我公司造成损失且拒绝整改和赔偿的;
2)采取贿赂公司员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利益既成事实的;
3)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面毁约或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采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5)违反诚信交易准则,造成公司有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6)在公司寻衅闹事、产生不良影响的供应商。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
4.1采购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4.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中心提出黑名单供应商评估,评估通过的列入黑名单。
4.3采购部组织黑名单评估,建立评估档案,更新黑名单名录。
5.管理规定
5.1供应商黑名单需及时更新,在内部网公示。
5.2采购人员应经常查看,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5.3黑名单供应商限制期到期后,评估决定是否延期。不予延期的可解除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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