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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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血站提供的数据,仅六合县就有2000人左 右的“职业卖血队伍”。而一些不法分子充当“ 血头”,掌握当地的“卖血队伍”,利用临床用 血紧张非法牟取暴利。记者几经周折见到了一个 自称姓陈的“介绍人”,他开门见山地问:“你 是要买血还是‘献血’?”“要买什么血型的血 ?”“需要买多少?”记者以“朋友手术需要大 量用血”为名与其砍价,他说:“一瓶血(500 毫升)800元。现在手头的人血型不对,如确定 时间,你可以直接到采血现场,当场付钱拿血。 ”
此三种献血形式的优缺点各有哪些?
国外无偿献血情况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献血人数占一国人口总数的 4%,即能满足全国临床用血的需要。
瑞士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约占全国人口的9%;美国 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约占8%;其次是日本,占7%。 目前,无偿献血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 标志。
日本:政府重视、宣传工作声势浩大、官员带头无偿
(二)血液制品:
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质品。
(三)原料血浆:
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 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二、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 基本法律原则
(一)救死扶伤、保障临床医学需要的原则 (二)保障献血员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的原则 (三)集中管理、统筹分配血液资源原则
三、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依据
•
为探个究竟,记者来到这家血站暗访。不
足30平方米的门厅内,有50多人等着“献血”
。几个提着茶杯的男女,见有生人进来,神情
颇为紧张,并一直盯着记者,连上厕所都有人
跟着“望风”。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卖血”的事情,在当
地已是公开的秘密。在车站、街头,随时可以
打探到血的“市场行情”。六合及苏北、皖东
的一些农民,甚至把“卖血”当成了“副业”
献血、呼吁并规定民众献血、规定每年7月为献血活动月、献 血教育从少年儿童抓起。。。。
法国:献血者协会遍全国 约旦:用血者康复后须献血
第二节 血液生产与使用 管理法律制度
一、血站的设立
血站:不以盈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
血液,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分类: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建立献血档案,并发放《无偿献血 证》 ;
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 10年
案例:如此采血实堪忧
图片中来自六合农村的这几名妇女等着“献血 ”。她们告诉记者,自己是瞒着家人来这儿的 。位于江苏六合县城北的红十字血站远近闻名 。据当地人说:“在最鼎盛的时候,‘卖血’ 的人把血站挤得水泄不通。许多挂外地牌照的 汽车把‘卖血’的人从苏北、安徽甚至河南那 边拉过来。”今年8月1日江苏实行无偿献血后 ,这个血站从城北迁到了城南,可前来“卖血 ”的人照样络绎不绝。(2000年)
姓名; 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执业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采供血计划报告书; 规章制度;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体要求
1.满足建筑功能和卫生学的要求; 2.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人员、技术力量; 3.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制 度、信息、财务、安全措施及其考核办法; 4.必须依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许 可项目开展采供血业务; 5.必须具备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 6.采集供应的血液必须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 血液是生命之源,也是医疗抢救中不 可缺少的特殊物质,其功能和作用是 药物所不能取代的。随着血液传染病 的出现和流行,因输血而感染相关传 染病的病例越来越多,对人们健康的 危害甚大。
第一节 概述
一、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概念
(一)血液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
规定,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或成分血。
执业许可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规定: 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由血站注
册登记机关为批准起设置的人民卫生行政部 门,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心血 库采供血许可证》方可进行。
二、血站执业管理法律规定
(一)采血
荷兰 500 澳大利亚 430
由有采血资格的人员进行; 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械;
三种献血形式
个体供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而 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我国的医疗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支撑。
义务献血,是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 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 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义务献 血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 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二十世纪 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
无偿献血
1、定义 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 2、对象
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 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世界卫生组织 18~65 日本 18~65新西兰 16~65 加拿 大 18~65 韩国 16~65 德国 18~65澳大利亚 16~65 南斯拉夫 18~65 尼泊尔 15~55 瑞士 18~60美国 17~65 英国 18~65 塞内加尔 18~50
血站的设置审批 血站是按照地区的行政区域来设置的。
血液中心——卫生部审批; 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审批
程序要求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 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血站,应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以下文件:
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血站或者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献血法制建设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全国血站工作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单采血浆站质量 管理规范》、《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 站基本标准》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德国 500 美国 450+(50) 日本 200~400 英国 450 缅甸 350
加拿大 450 韩国 320
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采集 瑞士 450 泰国 300
的血液要进行检验 ;
香港350-450台湾250-500
每次采集血液量为200---400ml, 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不得 单采血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