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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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税务稽查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税务稽查案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归集、存档,有利于跟踪、分析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规范化管理文本》要求,进行稽查案件资料管理。
二、税务稽查案件的资料由审理部门于结案后60日内立卷整理归档,并于10个工作日内移交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
三、税务稽查案件应按稽查对象分别装订,做到一案一档,统一编号。其它文书档案资料应分别收集、整理归档。
四、稽查案件档案资料内容应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等三类,按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顺序排列编号整理归档,送达回证应紧随相应的文书后。
五、归档的文书资料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纸。采取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六、档案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归集、整理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好档案资料、落实五防(即防盗、防火、防虫、防高温、防潮)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八、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稽查案件档案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负
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外单位和个人查阅稽查案件档案的,应经本级税务局长批准并登记,在档案室内进行。需抄录、复制或借阅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九、查、借阅档案时,要验明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禁拆卷、剪裁、涂改、划道、圈点等。
十、根据稽查案件的具体性质和处理情况,按不同的期限保管案件资料。对保存期满后的稽查案件档案,经局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监销且监销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名。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做好清点交接手续。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