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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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河北省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一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参加办理此项业务。本办法只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办理该种业务作出规定。其它金融机构办理该种业务,另行规定。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办理该种业务是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河北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贷款,它是一种具有国家一定支持的商业性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是由农村信用社按照金融政策和规定办理的需要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其不属于国家救济和扶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河北省县级联社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河北籍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学生及其家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按“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统一办理。

第五条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按年申请,每学年开学前由县级联社集中审批发放。

第六条县级联社发放的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100%贴息。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为加强对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保证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督促工作落实。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负责牵头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称“资助中心”)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市县级资助中心协助县级联社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向河北省财政厅和省联社通报工作情况;归

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保证贴息资金按年足额划拨省联社,省联社再拨付县级联社;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及时向高校、市县级资助中心和省联社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省财政厅参与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划拨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省联社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县级联社具体审核借款人的申报材料,确定贷款对象,决定和办理发放贷款事宜。省联社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方的信息连接,共同对助学贷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向地税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收回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市学生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辖区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协调相关事项,安排市、县级资助中心业务经费。市级财政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划拨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县级资助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辖区内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并提供给县级联社。

(二)接受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县级联社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汇集贷款学生相关信息按年报送县级联社;为县级联社催还贷款;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联社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三)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县级联社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资助中心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时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纳入县级联社正常贷款管理。县级联社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权拒绝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根据联社本身经营情况和贷款风险状况

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河北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申请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跨县就读的学生也可在原籍办理。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下列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八条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在就读期间由财政继续贴息。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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