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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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制度

利头寸也被强制减仓。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只对盈利头寸按照盈利的大小进行区分,而不区分是投机头寸,还是套保或套利头寸。

有些投资者会采取一些相应操作以避免被强制减仓的不利影响。例如,为了防止盈利头寸被强减,投资者往往选择在交易所可能会采取强制减仓的那个交易日,进行将盈利头寸先平仓,再重新开仓的操作,以让自己的盈利头寸不构成被强制减仓的条件。

A、套保、套利头寸可能被强制减仓所带来的风险

如果股指期货市场启动了强制减仓措施,那么在股指期货市场持有的套保头寸或套利头寸,就有可能会被强制减仓。由于股指期货收盘的时间比股市晚15分钟,在执行强制减仓时股市已经收盘,此时将导致套保的股票现货头寸、或者套利的另一方向头寸处于风险暴露状态。因此,套保者或套利者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的风险已经锁定,就可以不用再关注市场的变化情况了。

涨停板

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便停止交易。此词更多的出现在应用写作中。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

有些交易所会为证券/商品/合约设定单日涨跌幅限制,比如限定个股单一交易日最多只能较上收盘价上涨或下跌10%. 当价格升至当日价格上限,就称为涨停板,跌至价格下限则称为跌停板. 有些交易所会在涨停板或跌停板时停止交易,直至市场价格脱离价格上限或下限. 也有交易所会在短暂停止交易后于扩大的价格区间内恢复买卖.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

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以s,st,s*st开头的股票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其中ST 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涨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

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并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客户和会员的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1)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100手持仓限额的限制。

(2)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持仓限额制度的执行可以很方便地借助投资者交易编码中的客户号来进行。我们都知道,同一个投资者尽管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从而拥有多个交易编码,但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中其客户号应当相同。因此,同一客户即

使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仍可以按其客户号对其持仓进行加总计算。如果某投资者的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将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即多头持仓超限时将不得进行新的买入开仓,空头持仓超限时将不得进行新的卖出开仓;并且,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前该投资者必须自行平仓以满足持仓限额的要求,否则将会被强行平仓。

对于确实需要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可以按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申请套期保值额度,以豁免持仓限额限制。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Major reporting system 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中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

风险情况。

大户报告制度的起源

从联邦政府最早开始对商品期货[1]交易实施监管以来,国会就把阻止价格操纵作为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只要有联邦监管,就会有大户报告制度。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经济学家——Mike Penick最近做的一份研究表明,大户报告的要求最早被实施于1923年,那时谷物期货法案刚刚通过,该法案确立了联邦政府对商品期货的监管。

CFTC于1975年成立,它是一家对美国期货交易进行监管的独立监管机构。这个新机构的监管范围很广,包括国内和国际农产品、金属期货市场和金融、能源等新兴期货市场。肩负如此重大的责任,CFTC这一监管机构本身的规模却比较小,因此,它一直依赖大户报告制度作为均衡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每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

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经纪会员负责按同样的方法对客户进行结算。

该制度实际上是对持仓合约实施的一种保证金管理方式。按正常的交易程序,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结算部门先计算出当日各种商品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当日结算价一般是指交易所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确定后,以此为依据计算各会员的当日盈亏(包括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当日应交的手续费、税金等相关费用。最后,对各会员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结算完毕,如果某会员“结算准备金”

明细科目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数额,交易所则要求该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补交,从而做到无负债交易。

期货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一个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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