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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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广大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全国人大会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其实有二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笔者将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谈些看法。
浅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该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涵义和特征
日本2003年颁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中的个人信息,是指根据包含在该信息之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其他记录,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由于我国尚无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规定,修正案也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
一般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
状况、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但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信息。
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应是本人不希望为一般人所知晓,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能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及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主观上不希望他人知晓,二是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三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该条文的规定看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有一个修饰语句,上述信息,那么它应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但在实践中除了上述几类行业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外,还有很多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同样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
成严重威胁,如从房地产销售渠道流出的购房信息、从保险公司流出的客户信息等等,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或者被非法获取,情节严重的也应该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此,只要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局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和行业掌握的个人信息。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非法获取行为的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先是非法,非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窃取和其他方法。窃取指秘密盗取。其他方法指窃取之外的非法获取手段。其他方法具体有哪些表现刑法没有规定,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
但不论何种形式,在性质上都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应具有一定的主动性,除窃取(包括偷拍、秘密录音、秘密跟踪调查等)之外,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获取的,均可视为非法获取。
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情节严重标准,应从非法获取信息的目的、犯罪手段、信息的用途、犯罪后果、获取数量及获取次数等
方面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说,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判断为情节严重:
一是利用的获取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是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三是严重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严重影响被害人名誉(包括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杀);
四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
五是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六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的。
相关阅读: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把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有犯罪主体限制,必须是以上条文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跟非法获取公民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