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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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优缺点

刘洋

内容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这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具人性化;充分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也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但对个别违法行为处罚和打击力度弱化将有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滋长、蔓延。

正文

在最近十年,我国法制历程进步很快,许多法律相继颁布或者修订,这些法律在内容、形式、实体、程序上有很多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造成立法不统一,行为表述不一致,处罚设定不一致。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有5章、45条,规定了12大类、73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基本能满足条例制定当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治安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集体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城市流浪乞讨问题。这些问题依据原有的法律解决有很大困难。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的规定非常必要。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彻底弥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足。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着重突出了以下四项优缺点:一、加强了执法监督,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说过:“一切权力都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而加强执法监督和保护公民权利可以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大一项优点。在针对社会现实需求扩大执法机关的处罚权限的同时,重视控制执法机关的权限,防止其滥用权力。加大执法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力度

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同时,执法机关的权限也会有较大幅度的扩张,如不加以有效制约,难免会导致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使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这一点也是本法在制定过程中备受人们关注的一个原因。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既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又强化了对执法机关权限的制约和监督。首先,在处罚幅度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条例》中规定的处罚跨度大的问题,将处罚幅度进一步细化,相对缩小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其次,在处罚程序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于《条例》而言,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便于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询问当事人制度;在检查方面,法律特别明确,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严格执行出示证据的制度。另外,在证据方面,法律明确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且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不仅如此,为了督促执法机关提高办案质量,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则不能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无疑对查处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专门设置了“执法监督”一章。在该章中,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地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且禁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为了督促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其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1 、专章规定执法监督

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并未设置专门的章节对执法监督作出规定。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 、对治安管理程序进一步详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在治安管理中有着重要作用:一是限制治安管理处罚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无端侵害;二是使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在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规范的作用,治安管理程序更是饱受冷遇。而且,我国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胀,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程序十分重视,在程序方面增加了26条,例如它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公民对治安管理处罚可以直接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被处罚人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处罚人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最终确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

现代行政的基础是限制公权力,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类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有更明确的规定,使其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从而有效限制和规范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近些年来,个别地方公安机关的权力恶性膨胀形状是有目共睹的,也是危害严重的。应通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使这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1)、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治安拘留处罚为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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