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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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知识点】
1.了解仲裁法的特点及经济诉讼的基本内 容;
2.理解并掌握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 制度、仲裁组织、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3.理解并掌握经济案件的管辖和诉讼程序。 【技能点】 能够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处理日常生活中
发生的经济纠纷。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 仲裁法概述 1.仲裁和仲裁法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 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 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 .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① 仲裁机构
2.仲裁的准备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3名仲裁
员组成的合议庭;一种是由1名仲裁员任独任仲裁 员。 (2)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 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 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仲裁规则的送达和答辩 《仲裁法》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员名 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 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 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申请人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 ② 被申请人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及提出反请求 的权利; ③ 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④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开庭和裁决
(1)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 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 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 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四、 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仲裁的申请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法》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申 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 裁申请书及其副本。 (2)仲裁的受理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受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都规定仲裁机构有 权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②受诉法院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其业已达成的仲裁 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就此问 题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有权认定仲裁协 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果 ①排斥起诉权 ②获取仲裁权并限定仲裁范围 ③排斥司法管辖权 ④ 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先行 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 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 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调 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 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裁决书自 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的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 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 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 政争议。
4.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仲裁法》在我国原有法律对仲裁的基本
制度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借鉴国际 通行做法,确立和完善了如下制度:
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 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 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 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法就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 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仲裁的特征 ( 1 )自愿性 ( 2 ) 专业性 ( 3 )灵活性 (4 ) 保密性 (5 )快捷性 ( 6) 经济性 (7 )独立性
三、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请求 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Fra Baidu bibliotek包括:
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书面形式
即以电报、传真、信件等书面形 式形成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和独立性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 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
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还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 裁决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二、仲裁组织 1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
纷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 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 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 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 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 的自律性组织。 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一是根据章程对仲裁委 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二是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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