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生平及其思想体系产生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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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荀子生平及其思想体系产生的背景
荀子名况,字卿,又称孙卿,赵国人。

今河北邯郸人。

约生于公元前316年。

荀子是战国末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他的哲学思想,是适应当时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适应当时政治和思想领域的斗争形势而产生的。

从时代背景看,早在西周后期,奴隶制就已经出现危机;春秋时期,奴隶制加速崩溃,在奴隶社会内部,封建主义的经济形式已经发生并日益成熟;春秋战国之交和战国初期,新兴地主阶级相继向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并逐渐具备了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客观条件。

秦始皇最终通过兼并战争统一了中国。

荀子就是生活在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夕,他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有着要求实现封建大一统的强烈愿望,他的学术活动,他的哲学思想,就是为新兴地主阶级建立集中统一的封建国家,巩固和发展封建制度服务的。

从战国时期生产力和自然科学发展的客观条件来看,每一个时代的哲学,总要在不同程度上反映那一个时代的生产水平与科学水平的。

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影响了荀子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

他的"明于天人之分"和"制天命而用之的自然观,关于"可以知,物之理"的认识论,就是对当时劳动人民生产实践和自然科学成就所作的一种哲学上的理论概括。

从战国时期学术思想领域的客观环境来看,战国时期正处于"百家争鸣"的生动局面。

荀子说当时是"诸侯异政,百家异说"的年代,正说明那个时候在政治领域和在意识形态领域,各个阶级和各个集团、学派之间的斗争都是十分复杂、激烈的。

这种独特的思想环境为荀子哲学社会思想的建立创造了充分的思想条件。

二、“明分使群”的社会组织理论
荀子认为,人要生存,要战胜自然,必须能“群”,即必须过一种集体的、社会的生活,离开群体人就不能独立以自存,所谓“人生不能无群”。

(《王制》)他说,人力不如牛,跑不如马,而牛马却能为人所用,其理由就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王制》)对于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君主,荀子也是从“能群”即能组织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他说,“君者何也?曰:能群者也”,(《君道》)又称,“君者,善群者也”。

(《王制》)“群”的观念在荀子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心目中理想的社会即是一个“群道当”的社会,而他之所以反复宣说要“化性起伪”,其目的就在于要保证一个有序的“群”体。

在先秦诸子之中,荀子是第一个揭示人能“群”这一基本社会属性的思想家,这是荀子对中国社会思想的一个重大贡献,以致于后来人们把“群学”作为社会学的代名词。

但是,仅仅从人群集合的角度来看还不足以说明“群”的社会特性。

如果“群”只是个体简单集合的话,它并不足以构成一个社会。

在荀子看来,人性本恶,人的欲望无穷而社会的财物有限,这必然要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争端,有“争”则“群”乱,社会也就不可能组织得起来。

因此,要建立作为社会意义的“群”,首先必须对人群进行必要的社会角色定位与职业分工,使每个人在社会中有其固定的位置,这也就是“分”。

“分”是“群”的前提与基础:“人何以能群?曰:分”。

(《王制》)
荀子极其重视“分”。

“分”的古义有“职”的含义。

[7] 荀子的“分”首先意味着一种职业的分工,即所谓的“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王制》)。

在荀子看来,实行职位分工的基本理由有二: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经不能满足一种简单的需要,只有多种的技能、多样的工作才能满足人们日趋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故荀子说:“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

(《富国》)其次,荀子也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所谓“能不能兼技,人不能
兼官”,(《富国》)荀子举例说:“相高下,视墝肥,序五种,君子不如农人;通财货,相美恶,辩贵贱,君子不如贾人;设规矩,陈绳墨,便备用,君子不如工人”。

(《儒效》)可见,在一个需求多样化的社会里,光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满足社会总体的需要,只有社会成员之间各自发挥其专长,互相依赖,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

在各种社会分工之中,荀子认为最重要的乃是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区别,即分之大端在于“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君子以德,小人以力。

力者,德之役也”。

(《富国》)这种说法与孟子“劳心”“劳力”之分并无二致。

但我们应注意的是,这种区别在荀子那里并不仅仅简单地体现为一种职业的分工,更重要是它体现了由“分”工而定“分”的关系(前“分”字为平声,文韵;后“分”字为去声,问韵),后一“分”字所要表达的,乃“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8] 亦即确立一种社会角色的区别。

[9]
社会角色的区别首先意味着一种等级的差别。

荀子十分强调社会的等级区分,认为社会等级之区分是“天下通义”,他甚至主张社会不同等级的人,社会地位不同,所享的政治待遇亦不相同。

[10] 在荀子看来,由社会等级所带来的“不齐”是“至平”的体现,只有承认这种“维齐非齐”的等级合理性,才能使人各安本职各守本分,从而才能保证社会正常的秩序。

故荀子又批评墨子“兼爱”的学说是“僈差等”,(《非十二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

(《天论》)荀子的这一理论尽管有为现实等级制度作论证的一面,但是从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形来说,正视社会上存在的不平等,并努力在不平等中求秩序,荀子之说事实上要比墨子深刻得多,这一点事实上已为当代的社会学理论所认同。

此外,社会角色的区别在荀子那里又体现为人伦关系之“定分”。

荀子说,人与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人“二足而无毛”,而是在于人有“辨”,即区别君臣、父子、夫妇等社会伦理关系。

而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非相》)就是因为它们不知“辨”。

所以说“人道莫大于辨,辨莫大于分”。

(《非相》)可见,人的本质即在于社会伦理关系之“定分”,甚至社会等级的区分也被规定在这种伦理的“定分”之内,“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夫是之谓人伦”。

(《荣辱》)这一说法实质上已将社会政治中的上下尊卑的等级关系视之为一种人伦关系。

荀子的这一理论长期以来一直被当作社会正统的意识形态,从这一意义上说,它充分地表明了中国社会所独有的伦理特性。

在荀子那里,这种社会伦理关系是永恒存在的,“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

(《王制》)在《君道》篇中,荀子还对这种伦理关系中每一角色的行为规范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他称为人君者要“以礼分施,均徧而不偏”,为人臣者要“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为人父要“宽惠而有礼”,为人子要“敬爱而致文”,为人兄要“慈爱而见友”,为人弟要“敬诎而不苟”,为人夫要“致功而不流,致临而有辨”,为人妻要“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

荀子认为,这些伦理关系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偏废,所谓“偏立而乱,俱立而治”。

荀子的这一思想对中国后世的社会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郭沫若说荀子“开启了此后二千余年的封建社会的所谓纲常名教”,[11] 确是中的之言。

在荀子看来,“分”只有作为这样一种等级与伦理关系之“定分”才意味着一种息争合群之道。

如果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角色与地位安其本分,各守本职,则人与人之间自然可以“群居和一”:“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

(《荣辱》)反之,如果没有贵贱、长幼、贫富、男女之分,则社会生活的方面都将失去其应有的秩序,社会危机也就由此而产生:“强胁弱也,知惧愚也,民下违上,少陵长,不以德为政,如是则老弱有失养之忧,而壮者有分争之
祸矣;事业所恶也,功利所好也,职业无分,如是,则人有树事之患,而有争功之祸矣;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无礼,如是,则人有失合之忧,而有争色之祸矣”。

(《富国》)所以荀子又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

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

(《富国》)
由此可见,“群”与“分”实为社会的两大基本要素,其“分”犹为关键所在,只有“明分”才能“使群”,“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

(《富国》)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如何才能“明分”呢?荀子认为,这需要靠“义”,即社会规范来加以保证,[12] 社会群体之成立,“不可少顷舍礼义”。

(《王制》)由此荀子进一步提出其“隆礼重法”的社会控制思想。

三、“隆礼重法”的社会控制思想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所以需要以礼义之伪矫正之。

同时,荀子既以“分”为社会存在的前提与基础,这也进一步揭示了“礼”的重要性。

在荀子看来,“分莫大于礼”,(《非相》)礼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明分”的根本所在,礼之产生也体现了这一点:“礼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於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礼论》)
由此可见,礼的起源在于为社会的物质分配求一“度量分界”,故礼的首要目的在于“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其手段则在于“分”。

前述“分”的内容也可说就是礼的基本内容,它集中地体现在国家的等级制度上,《富国》篇即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荀子认为,这是“礼法之枢要”所在,甚至社会中的分工分职也是“礼法之大分”。

(《王霸》)在这种等级关系当中,荀子尤其提倡尊君,他把君主的地位提升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君主既是“善群”者,又是“管分之枢要”。

(《富国》)在荀子看来,社会政治组织是由圣智之君主而产生,社会生活也赖君主以维持,他说:“百姓之力待之而后功,百姓之群待之而后和,百姓之财待之而后聚,百姓之执待之而后安,百姓之寿待之而后长”。

(《富国》)这种对君主的态度,实不同于孔、孟。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荀子所说的等级划分并非西周以来那种世卿世禄的封建等级,个人应居于何种等级完全取决于其贤能与否,《王制》篇说:“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

又说,“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於礼义,则归之庶人。

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於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

可见,荀子所说的等级划分重在角色而不在于个人,如荀子之尊君,是因为君主有着重要的职务。

故荀子述其礼治的理想说:“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

(《富国》)这种学说上承孔子以德致位之理想,下开秦汉时期布衣卿相之风气,较之孟子“世禄”的主张,尤有其进步的一面。

[13]
作为“分”之礼一旦固定下来,也就成为一切社会行为的规范。

荀子认为,礼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人们必须按照礼的规定安分守己以维持社会秩序。

他说,“礼者,表也”。

(《天论》)“表”即标准的意思。

他又进而把礼比喻为绳墨、规矩等,他说:“故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於礼,则不可欺以诈伪。

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

然而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法礼足礼,谓之有方之士”。

(《礼论》)
礼不仅表现为社会的等级与规范,它也指各种具体的仪文形式,如冠婚丧祭,揖让周旋等,
这是礼本有的含义。

荀子十分重视这些仪式性的礼仪,他对冠婚丧祭等礼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定与描述。

但荀子并不仅仅只是转述这些古代的礼仪,而更多地是指出这些仪式背后的文化意义与社会功能。

在孔子那里,就有“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的感叹,而荀子则正面指出这些仪文形式的社会功能是“称情而立文”,(《礼论》)即起到文饰社会生活的作用。

在荀子看来,文饰社会并不是如墨子所批评的那样,仅仅是追求一种奢侈的生活方式,它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并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故为之雕琢、刻镂、黼黻、文章,使足以辨贵贱而已,不求其观;为之钟鼓、管磬、琴瑟、竽笙,使足以辨吉凶,合欢定和而已,不求其余;为之宫室台榭,使足以避燥湿,养德辨轻重而已,不求其外”。

(《富国》)同时,文饰社会还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他说,“不美不饰之不足以一民也,不富不厚之不足以管下也,不威不强之不足以禁暴胜悍也”。

(《富国》)而所谓的美、饰、富、厚、威、强等,都需要以更种仪文形式表现出来,如宫室台榭、钟鼓管磬等。

此外,礼之为文又有饰人之情的功能。

这一方面荀子也论述得极为精僻,如他说:“凡礼,事生,饰欢也;送死,饰哀也;祭祀,饰敬也;师旅,饰威也”。

(《礼论》)对于一些祭神的仪式,荀子则说:“君子以为文,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

(《天论》)这完全剥除了礼仪中的神灵崇拜观念,[14] 充分强调了仪式的人文与社会的功能,这可以说是荀子的一大贡献。

由上可见,经过荀子的发挥与改造,孔子所说“礼”的内涵已得到大大的扩充,它具体地表现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隆礼”也就成为治理社会的关键所在。

荀子十分强调要以礼治国,认为“隆礼义”是实现王道政治的前提,称“隆礼尊贤而王”,(见于《强国》、《天论》、《大略》等篇)又称“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

(《议兵》)因此,“国之命在礼”。

(《天论》)
荀子在强调“隆礼”的同时也不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他时常将“礼”和“法”相提并论,如他说,“隆礼重法,则国有常”。

(《君道》)
“法”有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

从广义上说,法指的是治理国家的整个制度,就此而言,礼与法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

[15] 狭义上的法则指的是律令条文,即刑赏等劝禁之法。

荀子本人对此并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分,但在大多数场合都取后者之意。

就作为律令条文之法而言,荀子认为礼比法更为根本:“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劝学》)“类”即律令。

也就是说,礼是法的纲领或指导原则,在礼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法,所以说“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反之,“非礼,是无法也”。

(《修身》)法生于礼这一点十分重要,是我们理解荀子所谓“法”的关键所在,也是荀子之“法”与其申、韩法家之“法”的重要区别之一。

同时,从效果上说,荀子认为象商、韩那样只依靠刑赏法并不足以治理社会。

他举例说,如果人们只是为了得到奖赏而去做某事,那么在遇到危险时就不会愿意再继续做下去,所以说“故赏庆﹑刑罚﹑执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

(《议兵》)进而荀子认为,单纯的赏罚只是一种雇佣买卖之道,是不能起到教化人民、治理社会的作用:“故赏庆﹑刑罚﹑执诈之为道者,佣徒鬻卖之道也,不足以合大众,美国家,故古之人羞而不道也”。

(《议兵》)因此,社会平治的前提仍在于以礼义来教化人民,作到“政令以定,风俗以一”,(《议兵》)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这样,如果有违反社会习俗,破坏社会风气者,就会遭到人民的反对:“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

然后刑於是起矣。

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

(《议兵》)在这样的基础上加之以刑,人民就会觉得这是莫大的耻辱。

同样,实行“赏”也是如此,在人民都能重视道德、遵守礼义的前提下加之以赏,人民就会觉得是莫大的荣誉。

这样,刑与赏在荀子那里就有了它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就更能起到教化社会的作用。

可见,法必须在教化社会的基础上产生,礼是法的基础,法是礼的补充。

总的来说,礼基本上表现为一种教化的功能,即化民成俗,而法更多地具有一种强制的色彩。

虽然荀子认为治理社会首先必须以礼教化,但是教化毕竟不具有强制的作用。

而社会中事实上也有许多教而不化的“嵬琐”之徒,可见在“明礼义以教化”的同时,还必须“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

(《性恶》)因此,对于礼教与刑杀二者的关系,荀子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属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

(《富国》)可见,荀子虽然重视教化,但他也不忽视法对礼教的辅助功能,在“隆礼”的同时也主张“重法”,所以他说,“治之经,礼与刑”。

(《成相》)礼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荀子虽主张“重法”,但由于法的制定与执行均在于人,因此相对于“人”而言,“法”则居于次要的地位,所谓“有治人,无治法”。

(《君道》)他进一步加以阐释说:“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君道》)这也就是说,徒有法律对于社会的治理来说是不够的。

即使有好的法律,但如果不能得到人们良好地执行的话,法律只是意味空纸一张,所谓“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

(《王制》)同时,法还可能由于人们以私乱法而失去其应有的精神,[16] 因此,法必依于人,即荀子所说的“君子”。

有君子则法令虽省而足以为治,如果没有君子,徒然具备各种法的形式,社会也不可能得以平治,[17] 由此可见,人是本而法是末,荀子的用意即在于以“治人”来行“治法”。

而对于荀子来说,君子的作用根本上在于以礼化民,所谓“君者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景正”。

(《君道》)在这一意义上说,荀子虽然重视“法”与“刑”,但实质上他还是把二者纳入“礼治”的范围之内,“重法”不过是“礼治”一个方面的内容而已。

荀子对礼的论述在先秦诸子中可以说是独树一帜的。

他从社会本身的角度来阐述礼的起源,实发孔子之所未发。

他将礼之本质归结为“分”,他有关礼的社会功能的论述,以及礼与法的关系等,都非孔子所能范围,从而极大丰富了儒家的社会思想,儒家以礼为中心的社会学理论由此而灿然大备。

注释
[1] 这一观点为谢遐龄先生首先发明,参见97上海旅游节“儒家文化与现代文明”学术研讨会论文《礼治在现代中国的地位》。

[2] 《荀子·性恶》:“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

又《正名》:“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

(后凡引《荀子》书俱只称篇名)
[3] 《性恶》篇说:“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矣哉!虽有圣王礼义,将曷加於正理平治也哉?”
[4] 杨倞注说:“伪,为也,矫也,矫其本性也”。

《性恶》篇则说:“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

[5] 荀子极其重视“师”的地位与作用,将君师与天地、先祖并列而称为礼的“三本”。

(《礼论》)
[6] 《性恶》:“故圣人之所以同於众,其不异於众者,性也;所以异而过众者,伪也”。

[7] 《礼记·礼运》有“男有分,女有归”一语,郑玄注云:“分,犹职也”。

[8] 参见谢遐龄《释“分”》,载《复旦学报》1990年第3期。

[9] 荀子用“别”来表示这种社会角色之区分:“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也”。

(《礼论》)
[10] 如《富国》篇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11] 郭沫若:《十批判书·荀子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12] 《王制》:“分何以能行?曰:义。

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

[13] 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14] 古代社会的礼与祭祀活动的关系十分密切,《说文解字》说:“礼,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15] 萧公权称:“按封建宗法社会之中,关系从人,故制度尚礼。

冠婚丧祭、乡射饮酒、朝会聘享之种种仪文,已足以维持秩序而致治安。

及宗法既衰,从人之关系渐变为从地,执政者势不得不别立…贵贵‟之制度以代…亲亲‟。

然礼之旧名,习用已久,未必遽废。

于是新起制度变或称礼,而礼之内容遂较前广泛,其义亦遂与广义之法相混”。

这一说法可供我们参考。

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104-105页。

[16] 荀子极其敏锐地指出:“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上好权谋则臣下百吏诞诈之人乘是而后欺;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上好曲私则臣下百吏乘是而后偏;衡石称县者,所以为平也,上好倾覆,则臣下百吏乘是而后险;斗斛敦概者,所以为啧也,上好贪利则臣下百吏乘是而后丰取刻与,以无度取於民。

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

(《君道》)
[17] 《王制》:“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18] 谢遐龄先生认为,“中国社会所行的律法,实质上系由礼派生而来。

法家太过,六亲不认,故称刻薄寡恩。

荀子论礼,为得其中”。

见《礼治在现代中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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