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资支付主体和义务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的正确计算和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资发放时间和地点,确保农民工可以便捷地领取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查询制度,提供查询工资支付情况的便利渠道。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第八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方便、安全的方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内容、工作年限、劳动强度、岗位风险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时间和频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频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支付为由拖延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农民工在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倒闭、停业等情况下,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工资等相关款项。
第五章工资支付的确认和记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记录,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六章外包劳务工资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监督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七章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按月支付工资。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明确标注工资组成、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农民工可以选择工资存入个人银行账户或者现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农民工的选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单独存放,不得挪用或冻结。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委托工会或者其他代理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支付纠纷的调解和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支付争议时,应当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暴力、威胁、虐待等手段限制或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一个月的;(二)支付工资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提供虚假凭证的;(四)挪用或冻结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指的是在城乡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城乡社区服务、环境卫生等领域从事劳动的农民及其他具有农村户籍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有关工资支付的信息。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民工。
农民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明细。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罚款、赔偿等方式扣除农民工的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按日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给农民工。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安全,防止工资被冒领、挪用、扣押等情况发生。
第九条农民工有权委托工会、农民工维权服务组织等代理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催促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条【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工的农民工,以及与农民工
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第二条【工资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
工资。
第三条【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支付方式应统一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并向农民工提供工
资支付凭证。
第四条【工资支付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或者每季度
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明细】
用人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明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项目,确保工资的透明和合理性。
第六条【加班工资和休息休假工资】
农民工加班工资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并可以选择加班工资与休息休
假工资的形式,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农民工休假权利。
第七条【工资支付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民工工资,确保不受损失、滞留或挪用,
同时履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工资支付监测和投诉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并
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经济制裁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过去相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以上即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全文。
【注意】该文以短篇叙述方式呈现,无需分节,直接给出全文内容。
祝您阅读愉快!。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社会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条农民工是指在城乡社会化服务领域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农民合作社成员和其他从事农村劳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依法采取书面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情权。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制度。
第六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工资。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八条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雇主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十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雇主应当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确保农民工按时领取工资。
第十三条雇主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拖延支付。
第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六条雇主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确保工资支付凭证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雇主应当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盗用。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雇主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应当支付农民工相应的赔偿金:(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一个月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四)以虚假原因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雇主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5.1日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724号令202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聘用的农民工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及相关争议处理。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个人账户支付。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农民工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不得以货币形式以外的物品抵押或强制农民工接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结算工资的方式应当便利、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方式。
第九条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工资支付凭证,并告知农民工核对。
第十条农民工对于工资支付存在异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工资支付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与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一致。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结算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支付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起申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等行为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并赔偿农民工的损失。
第三章劳动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
第十六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时,双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有关工资支付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调解书或仲裁裁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支付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支付工资并按照规定加倍支付给农民工。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条例。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符合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符合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约定日支付农民工上个月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转账,但必须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全额收到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约定日支付农民工上个月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转账,但必须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全额收到工资。
第五条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农民工,并在延迟期满后及时支付工资。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农民工,并在延迟期满后及时支付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无理扣减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无理扣减农民工的工资。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第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不按约定给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不按约定给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用人单位以虚假承诺或者其他卑劣手段诱导农民工劳动,不支付工资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以虚假承诺或者其他卑劣手段诱导农民工劳动,不支付工资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投诉、举报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
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投诉、举报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新条例全文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新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村劳动力。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足额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工资支付标准第六条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确定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工资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工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前告知农民工。
第三章工资支付保障第十条国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包括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险制度和工资支付监察制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资支付保险,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工资支付监察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以实物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工资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奖金。
第二条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替代。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转账,确保工资安全到账。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工资,不得随意扣减工资,不得未经农民工同意将工资挪作他用。
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并告知农民工。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清楚列明各项工资组成和支付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证明。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农民工的工资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四章工资争议解决第九条发生工资争议时,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条农民工在提起劳动争议时,不得受到歧视或报复,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欠薪,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罚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滞纳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农民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足额的原则。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迟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国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五条国家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管理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国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制度。
单位应当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日支付的,应当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日支付;(二)按周支付的,应当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周结束当日支付;(三)按月支付的,应当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月结束当日支付。
第十一条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时间的,从其约定。
但是,约定的支付时间不得迟于农民工提供劳动的结束当日。
第十二条农民工加班工资的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单位减发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前通知农民工。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拖欠、克扣或者迟延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支付的,应当征得农民工同意,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中包含的各种补贴、奖金、加班费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支付。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拖欠、克扣或者迟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替代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农民工薪资支付条例:2023年全面修改全文
农民工薪资支付条例:2023年全面修改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薪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薪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薪资支付适用范围包括在城乡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领域从事劳动的农民工。
第二章薪资支付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支付周期和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制度,保证薪资计算
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明
确列明薪资项目和计算依据。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农民
工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第三章薪资支付保障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农民工劳动报酬应当优先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农
民工优先享受薪资支付权益。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挤占农民工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报酬申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争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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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