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帮助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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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AAAAAA家属委托,并经AAA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AAA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AAA,经过本案的调查,本辩护人认为:AAA 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AAA在埋藏枪支的过程中只是提供辅助性帮助,没有亲自动手,应比照其他同案犯从轻、减轻处罚,并且AAA 犯罪情节较轻,因此,建议法庭对AAA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现就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AAA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AAA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观动机属于被动。

AAA对涉案枪支的来源、是否曾使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的确一无所知,但应当知道枪支为国家法律管制的,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在同案犯BBB和CCC将枪支和子弹带到AAA住所时,AAA被动地参与犯罪,提供住所给BBB和CCC包装枪支,按BBB的决定陪同寻觅埋藏地点,并陪同到埋藏枪支现场,但没有动手掩埋枪支。显然,AAA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观动机是被动的。

2、AAA参与犯罪情节较轻。

尽管具备了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但AAA对涉案枪支的真实状况并不知情,其主观动机被动;虽然客观上对同案犯BBB和CCC埋藏枪支提供帮助,但AAA所实施的行为皆为轻微的辅助性行为。AAA

为BBB和CCC包装枪支和子弹提供场所,但所有的包装工作均由BBB和CCC两人完成,AAA并无参与;AAA陪同BBB寻觅埋藏枪支的地点,但其是按照BBB的意思,在BBB的指示下陪同寻觅的;AAA与BBB一起出现在埋藏枪支现场,但AAA没有动手帮忙,只是站在远处看。

“BBB就对我说:‘枪还是不要放在那里了,干脆把它拿回我家把它埋掉算了’”、“我和BBB来到他家,他在家中拿了锄头和电筒来走到他家后面的竹林处,他自己在那挖坑埋枪,我也没有帮忙,我就在很远的地方站着,他大概埋了20分钟左右的时间,埋完后,我就叫他载我到源潭加油站找TTT。”

很显然,尽管AAA为同案犯BBB和CCC埋藏枪支提供了帮助,但其实施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轻微的辅助性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AAA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AAA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AAA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AAA在帮助毁灭证据罪中从属于同案犯BBB,起轻微的辅助作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AAA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毫不知情。

埋藏枪支前晚,当同案犯BBB和CCC将涉案枪支带到AAA住所时,AAA对涉案枪支的来源、归属、是否曾用于违法范围活动等毫不知情。AAA在对此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仍然给BBB和CCC提供帮助,仅仅是因为BBB是AAA的好朋友。“我和BBB是好朋友,是为帮朋友。”

2、涉案枪支的处分权在同案犯BBB手上。

涉案枪支是同案犯BBB根据QQQ的意思从DDD家中取出,并欲将之藏匿。BBB是基于DDD的委托为DDD代为处理涉案枪支事宜,对于如何藏匿、藏匿的方式、藏匿的地点等的处分决定权在于BBB。AAA只是听从BBB的指示,按照BBB的意思为BBB提供帮助,AAA的帮助行为具有从属性,是轻微的辅助行为。“在回源潭镇的途中,BBB对我说,等会将枪支和子弹先拿到我家中包装好,然后再找个地方挖坑埋藏好。”“BBB决定将长枪埋藏在他家后面围墙旁的一竹头下”

3、埋藏枪支的行为由同案犯BBB实施。

在帮助毁灭枪支证据的整个过程中,AAA只是按同案犯BBB的指示和意思提供场所包装枪支、陪同寻觅埋藏地点、出现在埋藏现场但无动手,所有的行为都是由同案犯BBB和CCC实施:由BBB从DDD家中取得涉案枪支和子弹;由BBB和CCC决定借AAA的住所对涉案枪支和子弹进行包装;具体的包装工作全部由BBB和CCC实施完毕;按BBB的指示陪同其寻觅埋藏地点;由BBB决定将涉案枪

支埋藏在其家中后墙;由BBB亲自动手挖坑并埋藏枪支。“BBB 对我说:当天来我家前,他到DDD家中拿了两支枪和一些子弹回家藏匿,是DDD叫他去拿的,并交代他找个地方隐藏好”;“把枪支拿来我家的目的就是为了把枪支包装好,然后找地方埋藏,因此BBB 和CCC赶紧将枪支包装。他们俩用之前的麻布袋将长枪包裹好,”;“我和BBB来到他家,他在家中拿了锄头和电筒来走到他家后面的竹林处,他自己在那挖坑埋枪,我也没有帮忙,我就在很远的地方站着”。

因此,AAA在该罪中从属于同案犯BBB,听从BBB的指示和意思提供帮助,起轻微的辅助性作用,比照同案犯BBB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AAA归案以后,积极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突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AAA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AAA,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AAA归案以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充

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AAA从轻处罚。

四、AAA是初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6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AAA平时思想端正、品行良好,从未有过犯罪记录,也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是初犯。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AAA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

律师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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