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刑法犯罪(二)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双罚制
例外: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单行刑
法或附属刑法规范)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 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
案例:张某系某市印刷长女工,因工作多年患上职业 病,新领导上任后就让她下岗,下岗待遇与普通职工 一样。通过咨询律师,张某得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厂方的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多次追讨,一直采 取推诿、拒不履行等对策,张某扬言如果厂方不依法 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举报该单位多次盗版的行为。 这下领导着急了,一天晚上做在一起开会,由厂长、 两名副厂长、一名财务主管和一名法律顾问,五个人 经过讨论,一致表决同意由单位出资一万元雇凶把张 某杀掉,除去这个隐患。于是悲剧发生。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处以刑罚; 二、转嫁制:只处罚单位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三、代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转嫁制和代罚制可统称为单罚制。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 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又聋又哑的人 3、盲人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4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岁<16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6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4 岁≤18岁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 辨认 事 能力 责 任 能 控制 力 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 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 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 能力——决定自己行为的方向、力度、方法、 时间、地 点等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 任能力的统一,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处理原则:按照不同的责任年龄段分别确定行为人 的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以前的危害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的危害行为,根据刑法 第18条规定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满16周岁以后实施的危害行为,一律负刑事责任。
案例: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 年6月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4万余元。 2001年6月5日,纪某与几个朋友在一酒店吃饭, 席间纪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不满,双方 争吵,纪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对方, 一人倒在血泊中当场死亡。纪某随即外逃。在逃跑 第二天晨,纪某见一人手提皮包边走边打电话,随 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杀伤,将包和手机抢走。
对醉酒人犯罪案件处罚时,应当注意:
行为人在醉酒前有无犯罪预谋 行为人对醉酒有无罪过心理 醉酒犯罪与行为人一贯品行的关系
——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 ——刑罚与犯罪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程度及
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对跨年龄阶段的犯罪
当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从一个责任年龄段延续到另 一个责任年龄段时,或者行为人在几个责任年龄段都 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的犯罪
问:王某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生理醉酒
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 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医学上通常称为“酒精中毒”、“乙醇
中毒”,是指由于饮酒所致的精神障碍刑。法所要
急性
生理性
求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酒精
醉酒
醉 中毒 酒
慢性
病理性 醉酒
是一种由于少量 饮酒即可引起的
酒精
严重精神障碍
中毒
案例:高某醉酒杀人案
第五节 犯罪主体
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 邓虹副教授
一、 犯罪主体概述
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 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 自然人 —— 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 罪 主 体 单 位 —— 不具有普遍意义
自然人犯罪主体(简称犯罪主体)
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 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 1、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2、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 2、排除死刑的原则。
生理功能丧失
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能因重要的生理功能丧 失而受到影响。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 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的因素
智力发育程度(年龄)
精神发育程度(精神 障碍)
三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分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 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分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 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 况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 有犯罪都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的周岁年龄,以日计 算,使用公历。
案例:于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于某,男,生于1985年8月13日,某初中三 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 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碰见本校初一学生张某(女、12 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意,将张某骗 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 此事告诉老师。于某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 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 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 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
2002年10月的一天,纪某外出游逛,见路边停一本 田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 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头撞死并把买水果 的顾客撞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价格低价卖出。2003 年2月纪某被抓获,随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除 上述行为,还交代其曾在2002年8月,受朋友之托捎 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千元。
智力、年龄:18周岁 精神发育:精神正常
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 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减免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完全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或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没有辨 认或控制能力。
智力、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
精神发育: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问:纪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
三、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 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 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 件
自然人的特殊身份
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四、 单位犯罪——法人犯罪
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 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单位直接责 任人员具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丙住在十层楼上,有天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块砖头,丙想偷
懒,想着楼房一侧原是垃圾场,虽现在改成一个小花园,但几天 前在那死了个人,白天很少有人,晚上更不会有人。于是将砖头 扔下。没想到一对恋人在花园散步,正好将小伙子砸死。
丁原住平房,有随手向窗外扔东西的坏毛病。现旧城改造,
搬到十楼。一天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块砖头,于是随手向窗外扔 去。正好将在楼下晒太阳的老头砸死。
条件: 1、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身份。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 :特殊身份条件
二、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 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主
观
犯罪目的
要
件
犯罪动机
必要要件
选择要件
不是必备的主观要件,不 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
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
——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2、犯罪的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 3、犯罪目的——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4、实施——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三种立法例: 一、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高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诉 不清,在关押期间有异常表现。高的辩护人及家属提 出高某家族有精神病史,要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经某精神病医院鉴定,高某系“非典型性病理性醉 酒,限制责任能力。”
最后法院判决:高某成立故意杀人罪。但由于高某 系病理性醉酒人,行为时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 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高某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高甲与被害人王某与1993年结婚后又先后 与其他多名妇女发生两性关系,致夫妻多次发生口 角。1997年10月17日晚在其岳父家饮酒八九两后同 妻子王某回家途中,王某对高讲:“以后不要再骑 车带某某”,高即对王某不满。第二日晨5时许, 高趁王某熟睡之机,用电熨斗照王某头部击打致死。 而后将电熨斗藏于电视柜内,把门锁上到其母亲家 中,将钥匙交给其弟弟并说:“我把你嫂子杀了, 我走后你去看看,把门开开。”并嘱咐其弟弟要好 好照顾母亲。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这起故意杀人的犯罪主体是谁?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要件
甲住在十层高的楼上,一天站在窗户前观光眺望,结果看见
大街上走来一个人,正是自己找了半年的一个仇人张三。于是甲 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对着张三砸去。张三当场死亡。
乙平时工作很辛苦,每天早起,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就想睡
个懒觉。但他家楼下新盖了个菜市场,人吠嘈杂,影响睡眠。乙 非常气愤,于是找了块砖头扔下去,结果将一卖菜小贩砸死。
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因 而减轻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简称聋哑人; 盲人,是丧失视觉能力的人,即双目失明的人。
案例:王某故意伤害案
王某,男,1985年8月20日生.在6岁时因误用药物致使 其不能说话。此后王某的性格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敏感、 易怒、脾气火暴。1999年8月20日,王某过生日,到 蛋糕店订购生日蛋糕。在蛋糕店由于蛋糕图案与店主 陈某争吵了几句。王某越想越气,觉得店主因自己是 一个哑巴而故意嘲笑自己。于是第二天又返回蛋糕店, 将店主陈某揪住,陈某知道他是一个哑巴,便毫不示 弱,连推带搡吼道:“臭哑巴,快放手,否则我让你 有来无回”。王某操起身边的木棍就朝陈某猛砸,致 陈某头部重伤。
问:甲、乙、丙、丁各是什么主观心理?
第一节 概 述
犯罪的主观要件,又称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或者罪 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 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特 征: 1、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2、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3、心理态度通过行为具体表现出来
故意
犯
罪 的
过失
问: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案例:某木材加工厂有一段时间因农忙抗旱电力 紧张,加工厂经常处于停产状态,为了扭转这种情 况,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一致同意采用偷 电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个木材加工厂隔壁是一医院, 电力充足。于是派电工偷偷到医院的变压器上搭接 电线,时间长达半年,致使医院损失20多万元。
问:木材加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的时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仅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 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例外: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单行刑
法或附属刑法规范)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 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
案例:张某系某市印刷长女工,因工作多年患上职业 病,新领导上任后就让她下岗,下岗待遇与普通职工 一样。通过咨询律师,张某得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厂方的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多次追讨,一直采 取推诿、拒不履行等对策,张某扬言如果厂方不依法 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举报该单位多次盗版的行为。 这下领导着急了,一天晚上做在一起开会,由厂长、 两名副厂长、一名财务主管和一名法律顾问,五个人 经过讨论,一致表决同意由单位出资一万元雇凶把张 某杀掉,除去这个隐患。于是悲剧发生。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处以刑罚; 二、转嫁制:只处罚单位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三、代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转嫁制和代罚制可统称为单罚制。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 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又聋又哑的人 3、盲人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4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岁<16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6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4 岁≤18岁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 辨认 事 能力 责 任 能 控制 力 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 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 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 能力——决定自己行为的方向、力度、方法、 时间、地 点等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 任能力的统一,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处理原则:按照不同的责任年龄段分别确定行为人 的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以前的危害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的危害行为,根据刑法 第18条规定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满16周岁以后实施的危害行为,一律负刑事责任。
案例: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 年6月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4万余元。 2001年6月5日,纪某与几个朋友在一酒店吃饭, 席间纪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不满,双方 争吵,纪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对方, 一人倒在血泊中当场死亡。纪某随即外逃。在逃跑 第二天晨,纪某见一人手提皮包边走边打电话,随 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杀伤,将包和手机抢走。
对醉酒人犯罪案件处罚时,应当注意:
行为人在醉酒前有无犯罪预谋 行为人对醉酒有无罪过心理 醉酒犯罪与行为人一贯品行的关系
——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 ——刑罚与犯罪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程度及
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对跨年龄阶段的犯罪
当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从一个责任年龄段延续到另 一个责任年龄段时,或者行为人在几个责任年龄段都 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的犯罪
问:王某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生理醉酒
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 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医学上通常称为“酒精中毒”、“乙醇
中毒”,是指由于饮酒所致的精神障碍刑。法所要
急性
生理性
求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酒精
醉酒
醉 中毒 酒
慢性
病理性 醉酒
是一种由于少量 饮酒即可引起的
酒精
严重精神障碍
中毒
案例:高某醉酒杀人案
第五节 犯罪主体
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 邓虹副教授
一、 犯罪主体概述
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 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 自然人 —— 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 罪 主 体 单 位 —— 不具有普遍意义
自然人犯罪主体(简称犯罪主体)
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 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 1、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2、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 2、排除死刑的原则。
生理功能丧失
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能因重要的生理功能丧 失而受到影响。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 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的因素
智力发育程度(年龄)
精神发育程度(精神 障碍)
三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分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 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分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 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 况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 有犯罪都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的周岁年龄,以日计 算,使用公历。
案例:于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于某,男,生于1985年8月13日,某初中三 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 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碰见本校初一学生张某(女、12 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意,将张某骗 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 此事告诉老师。于某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 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 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 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
2002年10月的一天,纪某外出游逛,见路边停一本 田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 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头撞死并把买水果 的顾客撞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价格低价卖出。2003 年2月纪某被抓获,随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除 上述行为,还交代其曾在2002年8月,受朋友之托捎 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千元。
智力、年龄:18周岁 精神发育:精神正常
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 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减免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完全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或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没有辨 认或控制能力。
智力、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
精神发育: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问:纪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
三、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 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 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 件
自然人的特殊身份
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四、 单位犯罪——法人犯罪
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 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单位直接责 任人员具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丙住在十层楼上,有天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块砖头,丙想偷
懒,想着楼房一侧原是垃圾场,虽现在改成一个小花园,但几天 前在那死了个人,白天很少有人,晚上更不会有人。于是将砖头 扔下。没想到一对恋人在花园散步,正好将小伙子砸死。
丁原住平房,有随手向窗外扔东西的坏毛病。现旧城改造,
搬到十楼。一天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块砖头,于是随手向窗外扔 去。正好将在楼下晒太阳的老头砸死。
条件: 1、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身份。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 :特殊身份条件
二、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 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主
观
犯罪目的
要
件
犯罪动机
必要要件
选择要件
不是必备的主观要件,不 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
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
——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2、犯罪的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 3、犯罪目的——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4、实施——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三种立法例: 一、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高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诉 不清,在关押期间有异常表现。高的辩护人及家属提 出高某家族有精神病史,要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经某精神病医院鉴定,高某系“非典型性病理性醉 酒,限制责任能力。”
最后法院判决:高某成立故意杀人罪。但由于高某 系病理性醉酒人,行为时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 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高某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高甲与被害人王某与1993年结婚后又先后 与其他多名妇女发生两性关系,致夫妻多次发生口 角。1997年10月17日晚在其岳父家饮酒八九两后同 妻子王某回家途中,王某对高讲:“以后不要再骑 车带某某”,高即对王某不满。第二日晨5时许, 高趁王某熟睡之机,用电熨斗照王某头部击打致死。 而后将电熨斗藏于电视柜内,把门锁上到其母亲家 中,将钥匙交给其弟弟并说:“我把你嫂子杀了, 我走后你去看看,把门开开。”并嘱咐其弟弟要好 好照顾母亲。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这起故意杀人的犯罪主体是谁?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要件
甲住在十层高的楼上,一天站在窗户前观光眺望,结果看见
大街上走来一个人,正是自己找了半年的一个仇人张三。于是甲 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对着张三砸去。张三当场死亡。
乙平时工作很辛苦,每天早起,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就想睡
个懒觉。但他家楼下新盖了个菜市场,人吠嘈杂,影响睡眠。乙 非常气愤,于是找了块砖头扔下去,结果将一卖菜小贩砸死。
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因 而减轻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简称聋哑人; 盲人,是丧失视觉能力的人,即双目失明的人。
案例:王某故意伤害案
王某,男,1985年8月20日生.在6岁时因误用药物致使 其不能说话。此后王某的性格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敏感、 易怒、脾气火暴。1999年8月20日,王某过生日,到 蛋糕店订购生日蛋糕。在蛋糕店由于蛋糕图案与店主 陈某争吵了几句。王某越想越气,觉得店主因自己是 一个哑巴而故意嘲笑自己。于是第二天又返回蛋糕店, 将店主陈某揪住,陈某知道他是一个哑巴,便毫不示 弱,连推带搡吼道:“臭哑巴,快放手,否则我让你 有来无回”。王某操起身边的木棍就朝陈某猛砸,致 陈某头部重伤。
问:甲、乙、丙、丁各是什么主观心理?
第一节 概 述
犯罪的主观要件,又称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或者罪 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 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特 征: 1、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2、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3、心理态度通过行为具体表现出来
故意
犯
罪 的
过失
问: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案例:某木材加工厂有一段时间因农忙抗旱电力 紧张,加工厂经常处于停产状态,为了扭转这种情 况,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一致同意采用偷 电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个木材加工厂隔壁是一医院, 电力充足。于是派电工偷偷到医院的变压器上搭接 电线,时间长达半年,致使医院损失20多万元。
问:木材加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的时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仅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 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