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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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和处罚规定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安全质量监督部

安全质量监督部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的制定,提出奖励和处罚的建议,监督并执行奖励和处罚决定。

3.2 财务部

财务部负责按批准的安全奖励处罚基金,进行财务管理。

3.3 各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奖惩的相关工作。

3.4 项目部(含运营项目部,以下同)

负责按本规定做好本项目的安全奖励和处罚工作,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4 总体要求

4.1 安全生产贯彻“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并把思想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进行有效的奖励和处罚。

4.2公司各级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行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3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或不良后果的,给予重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4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奖惩体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公司对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

4.5 公司要为项目部配备一定的装备,如数码照相机或摄像机等,对于违反安全规程的人员、设备、操作,应通过照相或摄像方式予以记录、保留,以备本人或单位查验。

4.6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面熟悉掌握本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项目经理部、施工分包方(施工单位)全体职工及相关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细则,并认真执行。

4.7公司成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使用,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

5 奖励

5.1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实现安全目标及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2安全奖励方式

对集体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

5.3每年年末由安全质量监督部组织,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分别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以及在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4对避免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按可计算的避免损失范围和金额,给予适当奖励。

5.5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安全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公司给予适当奖

励。

5.6 在上级主管单位如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业主及其代表,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大检查、安全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中,表现突出,获得通报表扬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5.7 奖励细则详见附件3。

6 处罚

6.1处罚总则

6.1.1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集体及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6.1.2安全事件的处罚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警戒教育(包括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领导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等)、经济处罚等方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采取罚款、通报批评等方式。

6.1.3对各类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按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执行。经济处罚按***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发生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设备和火灾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事故的经济处罚,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

(2)对各类安全事件的处罚,如: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严重未遂事故,一般火灾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者,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者的处罚,执行附件2的规定。分包单位自带机械设备发生一般以下事故时,由分包单位负责处理,所属项目经理部负责监督处理。

6.1.4对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文明施工方面的处罚,执行附件3的规定。6.1.5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给予处罚。

6.1.6由上级主管单位如集团公司、***公司公司以及业主及其代表,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质量监督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大检查、安全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经检查评比,对表现差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6.1.7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已发现设备重大或紧急缺陷,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与消除,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事故的,要从严处罚。

6.1.8分包单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合同或安全施工协议的约定,扣除部分至全部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对不能按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安全设施或管理混乱的单位,将对该单位及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罚款。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拒绝整改的分包单位,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清退出场,并不得列入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单中。

对不能胜任工作职责的分包单位的安全员,项目经理部提出口头批评、警告、直至书面通知重新委派,由此对工程产生的影响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责任方予以罚款。

6.2安全事件的定性

安全事件的定性,事故等级的界定以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为依据,事故归属的划分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6.3发生安全事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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