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税收执法检查方法(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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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税收执法检查方法(doc 12页)

税收执法检查

监督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十八世纪,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继承并发展了分权制衡思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因而行政权也最具扩张性和滥用性。所以,以法律规范行政权力、以其他权力制约行政权力、以监督约束行政权力,就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税收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也就成为推进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各种税务执法监督中,税收执法检查是经实践证明较为成熟的内部监督方法,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监督形式,在现有执法监督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

坚持、完善和发展税收执法检查,对于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执法检查的基本内涵

(一)税收执法检查的概念

税收执法检查是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依照职权,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的外部税收行政行为情况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税收行政执法全过程的事后监督,是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税收执法检查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地分析理解:

1.税收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税收执法检查是一种监督活动,必然要有一定的承担者。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这个承担者就是税务机关,这是其法定的权利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十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

的基本原则,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的重要形式要件。因此,税务机关是否依法正当行使税收行政权力,只要审查税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税收执法文书的规范性即可。所谓合法性是指税收执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依据和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也就是说,税收执法行为要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广义上的概念。所谓合理性是指税收执法行为在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基础上,要客观、公正、适度,合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适当。所谓规范性是指作为税收执法行为载体的税收执法文书要齐全有效、内容完整,符合形式要求。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与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相比,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更加广泛,它要对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规范进行较为全面的审查。

4.税收执法检查的性质是一种监督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税收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外部税收行政

行为,内容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这完全符合行政法上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因此,从法律关系上看,税收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所具有的内容,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揭示了税收执法检查的性质是一种监督。

(二)税收执法检查的特征

1.职权性

税收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依职权实施的监督活动。所谓依职权实施是指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就可以启动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主动实施税收执法检查,不需要申请人的请求或特定条件。这一点与同属监督范畴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有所区别: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都是依申请才能对税收执法行为实施审查,才能启动监督活动。

2.内部性

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的监督活动,无论是对本级还是对下

级税务机关的监督,监督主体都是税务机关,而不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因此,税收执法检查具有一定的内部性,属于内部监督,它是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职能机关(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就属于外部监督。

3.事后性

税收执法检查是对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活动,税收执法行为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可见,作为税收执法检查客体的税收执法行为,是已经作出的行为。因此,相对于已经作出的税收执法行为而言,税收执法检查就具有一定的事后性,属于事后监督。这就决定了它不具有事前监督或事中监督所具有的控制和防止违规行为的功能,而只具有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的作用。

4.全面性

税收执法检查是针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的一种监督活动,它的监督内容范围可以包括所有的税收执法行为,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论是羁束行政行为还是自由裁量

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行政行为还是不作为行政行为,不论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还是税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也不论是税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还是规范性,都在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范围之内。这一点与适用范围有所限制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相比,正是税收执法检查的优势所在,是其他监督方式无法替代之处。

5.灵活性

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实施的内部监督活动,税务机关在检查时间、方式和具体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的规则要求下,可以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专案检查;检查方式灵活多变,可以听取汇报、调阅资料、查阅案卷,询问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延伸到纳税人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检查。

6.强制性

根据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法律监督是指法定有权监督的国家机关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活动,这种监督具有强制力,能够直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

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的监督活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是有权监督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国家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规定,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因此,税收执法检查属于法律监督,自然也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体表现为,对税收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有关税务机关和人员必须按此执行。

(三)税收执法检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税收执法检查与税务检查都是税务机关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但两者截然不同。

1.监督的关系不同

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职权,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在行政法上属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职权,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履行纳税义务及其相关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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