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 概预算编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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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概预算编制的变化

2.1 “营改增”后价税分离,编制概预算时以“价”为基础进行编制,一般的通信建设工程应不含增值税。但不动产投资由于不能增值税抵扣,因此编制不动产投资概预算时应以含增值税价为基础进行编制(与原来的编制办法一致)。

2.2 由于施工企业未实施“营改增”,所以施工费、安全生产费在编制时没有变化。安全生产费计费额基数以不含增值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2.3 表二中的辅助材料费以不含增值税的器材价作为计费基数。

2.4 表二税金“08定额”中的定义: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件。因此“营改增”后凡是已经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材料,在预算编制投资造价时不应纳入表二税金的计费基数中。否则企业会重复支出税金。

公式:

税金(原公式)=(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3.41%)

税金(新公式)=(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已纳增值税的主要材料费)*税率(3.41%)

注:

已纳增值税的主要材料包括:光缆、电缆、塑料及塑料制品、木材及木材制品、水泥及水泥构件、其他(原钢材及其他)等类材料。地方材料费(含施工单位零星采购)由于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购且不易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应作为计取3.41%税金的基数。

同时表二中的辅助材料费=主要材料费*辅助材料费率,辅助材料规格品种多、金额小。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购且不易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作为计取3.41%税金的基数。

2.5 表四甲设备表的计价单价为税前价。若未取得税前价的按现行单价/1.17,材料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以不含增值税的器材价作为计费基数。

2.6 表四甲主要材料表的计价单价为税前价。若未取得税前价的按现行单价/1.17,材料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以不含增值税的器材价作为计费基数。

2.7 表五中的费用变化

建设用地及综合赔补费,由于不易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不变;

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招标代理费,均是扣除6%的增值税,计费基数、系数等不变。但由于工程费为不含增值税,因此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等减少,公司业务部门应积极与客户沟通,调整折扣比例等。

四川电信公司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以不含增值税的器材价作为计费基数。概预算中计算出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为不含税金额,签订合同时按照相关税率和纳税人资质增列税金。

如:

营改增后,概预算表中计算出的设计费=100*5%=5万,为不含税

设计合同签定总额=5*(1+6%)=5.3万,其中:价5万,税0.3万元(税不占用总投资)。

共建共享租赁其他运营商的杆路、铁塔、管道及高速公路管道租赁等在建设期的租赁费应以不含增值税的口径计算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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