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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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19修正)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11.13
【实施日期】2019.11.1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
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四章法定图则
第五章城市设计
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
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
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全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当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三十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对意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
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次区域规划应当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分区规划应当根据次区域规划的要求制定。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次区域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参照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法定图则应当根据分区规划制定,对分区内各片区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以及修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详细蓝图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详细确定片区或者小区内的土地用途及各市政工程管线等项目的布置。
详细蓝图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编制、审批。
法定图则未能覆盖的地块,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编制详细蓝图。
第四章法定图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