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附件15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㊁检疫合格标准㊁检疫申报㊁宰前检查㊁同步检疫㊁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㊂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㊂2.2检疫对象口蹄疫㊁非洲猪瘟㊁猪瘟㊁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㊁炭疽㊁猪丹毒㊁囊尾蚴病㊁旋毛虫病㊂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㊂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㊂3.3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㊂3.4同步检疫合格㊂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㊂001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㊂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㊂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㊂4.1.2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㊂4.1.3生猪入场查验登记㊁待宰巡查等记录㊂4.2申报受理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㊂4.3回收检疫证明㊂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㊂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生猪信息是否相符㊂5.2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检查㊂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㊂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㊂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㊂1015.3.2.2发现病死猪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㊂5.3.2.3现场核查待宰生猪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㊂5.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可以急宰㊂6.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胴体及脏器㊁蹄㊁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㊂6.1体表及头蹄检查6.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㊁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㊁关节肿大等㊂6.1.2观察吻突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㊁溃疡㊁烂斑等㊂6.1.3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舌骨体,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㊁水肿和胶样浸润,切面是否呈砖红色,有无坏死灶(紫㊁黑㊁黄)等㊂6.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囊尾蚴㊂6.2内脏检查㊂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㊁腹腔有无积液㊁黏连㊁纤维素性渗出物㊂检查脾脏㊁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㊂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㊁肺脏㊁肝脏㊁脾脏㊁胃肠等㊂6.2.1心脏㊂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㊁心包积201液㊁纤维素性渗出物㊁淤血㊁出血㊁坏死等病变㊂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㊁心肌有无虎斑心和寄生虫㊁血液凝固状态㊁二尖瓣有无菜花样赘生物等㊂6.2.2肺脏㊂视检肺脏形状㊁大小㊁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㊁萎陷㊁水肿㊁淤血㊁实变㊁结节㊁纤维素性渗出物等病变㊂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㊁淤血㊁肿胀㊁坏死等㊂必要时剖检气管㊁支气管㊂6.2.3肝脏㊂视检肝脏形状㊁大小㊁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淤血㊁肿胀㊁变性㊁黄染㊁坏死㊁硬化㊁肿物㊁结节㊁纤维素性渗出物㊁寄生虫等病变㊂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㊁淤血㊁肿胀㊁坏死等㊂必要时剖检胆管㊂6.2.4脾脏㊂视检形状㊁大小㊁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显著肿胀㊁淤血㊁颜色变暗㊁质地变脆㊁坏死灶㊁边缘出血性梗死㊁被膜隆起及黏连等病变㊂必要时剖检脾实质㊂6.2.5胃和肠㊂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形状㊁色泽,检查有无淤血㊁出血㊁坏死㊁胶冻样渗出物和黏连㊂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cm的切口,检查有无增大㊁水肿㊁淤血㊁出血㊁坏死等病变㊂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㊁出血㊁水肿㊁坏死㊁溃疡㊂6.3胴体检查6.3.1整体检查㊂检查皮肤㊁皮下组织㊁脂肪㊁肌肉㊁淋巴结㊁骨骼以及胸腔㊁腹腔浆膜有无淤血㊁出血㊁疹块㊁脓肿和其他异常等㊂3016.3.2淋巴结检查㊂剖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㊁肿大㊁出血㊁坏死㊁增生等病变㊂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㊁髂内淋巴结㊂6.3.3腰肌㊂咬肌检查异常时,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cm左右切口,检查有无囊尾蚴㊂6.3.4肾脏㊂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㊁大小㊁色泽,触检质地,检查有无贫血㊁出血㊁淤血㊁肿胀等病变㊂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㊁髓质部有无颜色变化㊁出血及隆起等㊂6.4旋毛虫检查㊂取左右膈脚各30g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有异常的进行镜检㊂6.5复检㊂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㊂6.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㊂7.检疫结果处理7.1生猪屠宰加工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生猪的胴体及生皮㊁原毛㊁脏器㊁血液㊁蹄㊁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㊂7.2生猪屠宰加工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采取相应措施㊂4017.3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㊂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㊁宰前检查㊁同步检疫㊁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㊂8.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㊂8.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㊂501。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自2023年起,实行新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对这一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生猪屠宰检疫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进行的动物疫病、寄生虫和有害物质等方面的检测。
通过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主要内容1.检疫申报检疫申报是生猪屠宰检疫的第一道关口。
养殖场、屠宰企业需在生猪屠宰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内容包括生猪来源、数量、健康状况等。
检疫人员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
2.检疫查验检疫查验主要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采样检测,如内脏、淋巴结等。
检测项目包括病原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检疫处理检疫处理是对查验不合格的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合格生猪将予以销毁,相关产品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会流向市场。
4.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是对生猪屠宰全过程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
监管部门将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三、规程实施的意义和影响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规程的落实将促使养殖场、屠宰企业加大投入,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保障肉类产品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将极大保障我国肉类市场的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工作。
第二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目的是保障生猪养殖业的安全与发展,维护动物健康,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是指对生猪养殖场、贩运车辆等进行检疫监管,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四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主体是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站,各级政府部门、兽医机构和养殖户也应积极参与其中。
第五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加强监督指导。
第六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测。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推动,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八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宣传应以科普为主,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养殖户的自我防范能力。
第九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建立健全生猪产地检疫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和监测分析。
第二章检疫措施第十一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加强对生猪疫病的监测,发现疫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生猪产地应制定健全的检疫计划,明确监测指标和责任单位,保障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防疫制度,加强对生猪的日常监测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疫情高发地区的生猪养殖场,应采取封锁措施,禁止人员和车辆进出。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疑似疫病的生猪,应立即进行检疫,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疫情爆发地区的生猪,应采取紧急消毒和隔离措施,防止病情蔓延。
第十七条对于疫情已经得到控制的生猪养殖场,应加强后续监测和跟踪,确保疫情不会再次反弹。
第十八条对于贩运车辆,应加强消毒措施,避免病毒通过车辆传播。
第三章检疫监管第十九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生猪养殖场、贩运车辆等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养殖户,应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安全。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指对生猪产地进行检疫,以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疫前准备在进行生猪产地检疫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制定检疫计划和检疫标准,明确检疫的目的和要求。
其次,需要对检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疫技能和水平。
还需要准备好检疫设备和工具,确保检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检疫对象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是生猪及其饲料、饮用水、环境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的健康状况、饲养环境、饲料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生猪没有患上疾病或受到污染。
三、检疫方法生猪产地检疫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体检、采样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同时,还需要对生猪进行体检,检查其身体状况和健康情况。
如果发现疑似病例,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
此外,还需要对生猪的饲料、饮用水、环境等进行采样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四、检疫结果处理检疫人员根据检疫结果,对生猪产地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可以发放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其生产和销售生猪及其产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对于严重违规的生猪产地,需要予以取缔或关闭。
五、检疫监管生猪产地检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进行持续的监管。
检疫部门需要定期对生猪产地进行复查和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检疫要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抽检和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综上所述,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保障生猪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严格的检疫程序和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和污染物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生猪产地检疫是农业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保障生猪的健康和质量安全,防止疫病扩散。
为了提高生猪产地检疫的效果,我国将于2023年出台新的检疫规程。
以下是关于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一些主要内容。
新规程将加强对生猪养殖场和猪场的管理要求。
养殖场和猪场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设施条件,包括合理的饲养密度、良好的饮水条件、充足的通风和排污系统等。
同时,养殖场和猪场也必须保持干净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新规程将对生猪进出产地进行更严格的检疫。
所有进出产地的生猪必须进行全面的体检,确保没有疾病和传染病。
同时,生猪来源必须可追溯,所有猪只都必须有健康证明和身份标签。
检疫人员将对生猪进行随机抽样进行疫情监测,确保生猪的质量安全。
新规程还将加强对生猪运输的管理。
所有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和设施要求,确保猪只的舒适和安全。
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交叉感染和传播病原体的可能。
运输生猪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新规程还将加强对生猪饲料和饮水的监管。
生猪饲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筛选,杜绝使用有害物质。
饮用水必须清洁安全,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和细菌。
相关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合格的生产许可证,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生猪食品安全与质量。
新规程将加强对生猪疫苗的研发和使用。
疫苗是预防疫病的重要手段,新规程将鼓励猪场使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
同时,疫苗的生产和质量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此外,疫苗接种记录也将被纳入生猪产地检疫体系中,实现全程可追溯。
综上所述,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旨在提高生猪产地检疫的效果,保障生猪的健康和质量安全。
通过加强养殖场和猪场的管理、严格检疫进出产地的生猪、加强对生猪运输和饲料的管理、加强对疫苗的研发和使用等措施,将有效预防疫病的传播,保障生猪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技术规程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技术规程发布时间:2021-04-16T13:52:39.680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2期作者:刘世全[导读] 摘要:本文具体分析了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的目的及原则,介绍了其生猪检疫技术规程,以期为改善基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提供帮助,提高定点屠宰检疫的质量及效率。
四川省江油市农业农村局三合畜牧兽医站 621700摘要:本文具体分析了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的目的及原则,介绍了其生猪检疫技术规程,以期为改善基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提供帮助,提高定点屠宰检疫的质量及效率。
关键词: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技术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可杜绝私屠乱宰、规范市场秩序,在屠宰缓解实现消毒灭源,避免病害肉体上市,在保证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检疫目的1.1避免疫病大范围传播在定点屠宰场内开展生猪检疫工作,可及时发现病猪、带毒猪、带毒猪肉及存在病原污染问题的相关产品,通过检疫监督等各种强制手段落实病猪、带毒猪、带毒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在减少传染源的同时将传播途径切断,避免易感猪只患病,维持人类健康。
1.2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多数人畜共患传染病均是通过肉用动物及其产品而传染给人类。
通过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工作可及时检出患病猪及相关产品,通过及早有效处理降低人畜共患病发生概率,维护公共环境安全。
1.3保障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工作不仅可控制动物疾病,还可保障进入市场销售猪肉及其他产品的质量安全,以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
2检疫原则坚持“有宰必检,有肉必验”这一基本原则,严禁市场内销售病害猪肉,以防市场遭到危害。
生猪在进入屠宰场前,检疫人员需仔细检查其“三证”(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症、非疫区证明书、运输工具消毒证”等,需保证进入屠宰场猪只三证齐全。
在宰杀前,检疫人员还需开展部分检疫工作同时详细登记并签证。
对病猪隔离观察并及时处理,采取加强消毒等适当的卫生防疫措施。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二、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概述1.检疫对象2.检疫程序3.检疫要求4.检疫结果处理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与监管四、规程对我国生猪产业的影响五、展望未来生猪产地检疫发展正文:生猪产地检疫是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时期生猪产业发展的需求。
一、生猪产地检疫的重要性生猪产地检疫是对生猪在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中的疫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
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疫情隐患,防止疫病传播,确保生猪及产品流通安全。
此外,检疫还有助于提升我国生猪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树立肉类产品品牌形象。
二、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概述1.检疫对象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主要包括:疫病病原体、寄生虫、疫病症状及生猪健康状况等。
检疫人员将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其精神、食欲、排泄、呼吸等状况,同时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
2.检疫程序检疫程序分为:申报、受理、现场检查、采样检测、结果处理等。
申报阶段,养殖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养殖场备案证、养殖档案、免疫证明等。
受理后,检疫人员将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养殖设施、卫生状况、免疫记录等。
现场检查合格后,进行采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疫病病原体、瘦肉精、抗生素等。
最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3.检疫要求检疫要求主要包括:生猪来源明确、养殖过程规范、防疫措施到位、相关证件齐全等。
养殖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猪产地检疫的顺利进行。
4.检疫结果处理检疫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复检。
合格生猪可正常流通,不合格生猪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复检是对疑似阳性样本进行再次检测,以确保生猪及产品安全。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与监管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检疫规程的落实。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生猪及产品质量安全。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猪,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及体表检查7.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7.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7.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7.2.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7.2.2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7.2.3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7.2.4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7.3.3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7.3.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7.4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7.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6结果处理7.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6.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6.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检疫申报4.1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5.4结果处理5.4.1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4.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5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6.同步检疫6.1屠体检查6.1.2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6.1.3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6.1.4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6.1.5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6.2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6.2.1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6.2.2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6.2.3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6.2.4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6.2.5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6.2.6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6.2.7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6.2.8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6.2.9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6.3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6.4结果处理6.4.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6.4.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6.4.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7.检疫记录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7.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7.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牛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部检查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7.2.4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结果处理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羊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部检查7.1.1头部检查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7.2.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7.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6胃和肠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淤血、出血、坏死灶等.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结果处理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生猪的屠宰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分析

生猪的屠宰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分析作者:高娴管菊李翠来源:《中国动物保健》2024年第04期摘要: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强调其在食品安全保障、畜牧业健康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通过科学细致的程序,确保生猪产品放心上市,避免了潜在的疫病传播风险,期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屠宰检疫;检疫流程;检疫要点屠宰检疫是确保肉类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以及维护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2023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文,对《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做了修订。
笔者把新规结合二十多年从事生猪屠宰检疫一线工作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和检疫要点,探讨其在食品安全、畜牧业健康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性。
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环节在保障食品安全和推动畜牧业发展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1.1 生猪产地检疫在生猪进入屠宰场之前,产地检疫工作十分关键。
官方兽医在生猪离开产地之前,通过实施严格的产地检疫程序,包括对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强制免疫及装、卸载前后的严格消毒等全面检查把关,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确保进入屠宰场的生猪来源清楚、状况良好。
通过科学而细致的产地检疫工作,官方兽医能够有效防范潜在的生猪疫病传播风险,保障生猪屠宰环节的畜产品安全,同时维护了畜牧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1.2 屠宰前检查经过产地检疫合格的生猪,持着有效的检疫证明、佩戴着与检疫证明相符的免疫标识、经屠宰场方自检非洲猪瘟阴性后,才能进入屠宰场待宰。
待宰生猪按照不同批次分别进入待宰圈,屠宰场方严格做好生猪入场的查验登记、待宰巡查记录等。
货主进行屠宰检疫申报,符合条件的,官方兽医受理后启动严格的宰前检查工作程序,对待宰生猪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和疫病筛查。
此过程涵盖了生猪的健康状况、疑似传染病检测,以及相关防控措施的执行。
通过科学而细致的屠宰前检查工作,官方兽医能够有效识别患有疫病的生猪,防止潜在的疫病传播,并确保进入屠宰环节的生猪临床健康,不仅有助于保障畜产品质量,也是维护畜牧业生产的重要保障,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最新版】
目录
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2.检疫合格标准
3.检疫程序
4.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5.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正文
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023》的规定,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检疫范围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规定的猪,而检疫对象则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和猪丹毒等疫病。
在生猪产地检疫中,合格的标准主要包括: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生猪产地检疫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报检疫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关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检疫结果的处理,合格的生猪应当颁发产地检疫证明,而不合格的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所有的检疫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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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生猪养殖业在我国的农业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为了保证生猪养殖的质量和安全,减少疫情的发生,政府对养殖场户进行产地检疫。
本文将介绍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流程1.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在进行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之前,务必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依据。
可参阅国家农业部关于养殖业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2.办理注册登记在申报产地检疫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完成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养殖场证明等。
同时,在申请注册登记时,还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并交付相关费用。
3.建设并完善养殖设施根据国家养殖业的标准和规定,养殖场户需要建设并完善养殖设施。
包括良好的饲养场地、合理的养殖密度、科学的饲养管理等。
同时,需要保证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和周围的环境干净整洁。
4.养殖证明审核在养殖场建设完毕后,需要进行养殖证明的审核。
相关部门会对养殖场的设施和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养殖场符合国家的标准要求。
同时,养殖场户还需要提供养殖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5.产地检疫申报完成养殖证明审核后,养殖场户可以进行产地检疫的申报。
养殖场户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养殖场经营的具体情况,所需证明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6.产地检疫检查申报提交后,相关部门会派遣工作人员前往养殖场进行产地检疫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养殖场的设施是否完善、管理是否规范、环境是否清洁等。
同时,还会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确保猪只没有患病和感染病菌。
7.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通过产地检疫检查后,养殖场户可以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该证书是经过审核和检查后正式颁发给养殖场的证明,证明该养殖场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经营条件。
领取后,养殖场户可以正常经营。
二、注意事项1.合法经营养殖场户在申报产地检疫之前,务必确保自己的养殖场是合法经营的。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本 栏 目主持 人 : 赵丽 丽 hil8 @ht i。m l 9 。 。 l。 — ma . 编者按 : 为规 范生猪 、 刍动物 、 反 家禽和 马属动物产地检 疫 , 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 法 《 、动物检疫管理 , 办法 定 , 规 农业部制 定 了姓 猪 产地检 疫规 程 ( 刍动物 产地检疫规 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产地 、 皈 、 和
检 疫规 程 于 2 1 年 4月 2 , 0 O 6日生 效 。
生 猪产地检疫规 程
中 图 分 类 号 :8 13 S5.3 文 献 标 识 码 : E 文 章 编 号 :0 5 9 4 (0 0 0 — 0 1 O 10 — 4 X 2 1 )6 00 一 1
识加施情况 , 确认其 佩戴 的畜禽标识 息死亡等 症状 的, 怀疑 感染炭疽 。 1 适 用 范 围 本规程规 定 了生猪 ( 含人工 饲养 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 4 4 实验室检测 . 的野 猪) 产地 检疫 的检 疫对 象 、 疫 4 3 临床 检 查 检 . 4 4 1 对怀 疑患有 本规程规 定疫病 .. 及 临床检查发 现其他异常情 况的 , 应 合格 标准 、 疫程 序 、 疫结 果 处理 4 3 1 检 查方 法 检 检 .. 4 3 1 1 群体检查 。从静态、 ... 动态和 按 相应 疫病 防治技 术规 范进 行 实验 和检疫记录 。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态 等 方 面 进 行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生 猪 室检 测 。 .. 境 内 生 猪 的 产 地 检 疫 及 省 内 调 运 种 群体精神状况 、 外貌 、 呼吸状态 、 运动 4 4 2 实验 室 检 测 须 由省 级 动 物 卫 状态、 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 生 监 督 机 构 指 定 的 具 有 资 质 的 实 验 猪的产地检疫 。 合 法捕 获 的野 猪 的产 地 检疫 参 4 3 12 个体检 查。通过视诊 、 ... 触诊 室 承 担 , 出具 检 测 报 告 。 并 照本规程执行 。 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 主要检查生 4 4 3 省 内调运 的种猪可 参照 .. 2 检 疫 对 象 猪个 体精 神状 况 、 体温 、 呼吸 、 皮肤 、 省 调运 种用 、乳用 动物 产地 检 疫规 可视黏 膜 、 胸廓 、 腹部及 体表淋 程 》 行 实 验 室 检 测 , 提 供 相 应 检 进 并 口蹄疫 、 瘟 、 猪 高致病 性 猪蓝 耳 被毛、 病、 疽、 丹毒 、 肺疫 。 炭 猪 猪 巴结, 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 排 测报 告。 3 检 疫合格标准 4 3 2 检 查 内 容 .. 5 检疫结果处理 ... 精 食欲 5 1 经 检疫合格 的, . 出具 《 动物 检疫 3 1 来 自非 封 锁 区 或 未 发 生 相 关 动 4 3 2 1 出现发 热、 神不振 、 . 物疫情的饲养场 ( 养殖小区) 养殖户。 减退 、 、 流涎 ; 蹄冠 、 叉 、 蹄 蹄踵 部 出现 合格证 明》 。 3 2 按 照 国家 规 定 进 行 了 强 制 免 水疱 , . 水疱 破 裂后 表面 出血 , 形成 暗 5 2 经 检疫不合格 的, . 出具 《 疫处 检 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 内。 红色烂斑 , 染造成化 脓 、 感 坏死 、 蹄壳 理通知单》 并按 照有关规 定处理 。 , 卧 鼻 口腔 黏 膜 、 、 5 2 1 临床 检查发现 患有本规 程规 舌 .. 3 3 养殖档案 相关记录 和畜禽 标识 脱 落 , 地 不 起 ; 盘 、 . 乳 房 出 现 水 疱 和 糜 烂 等 症 状 的 , 疑 定 动物疫病 的, 大抽检 数量并进行 怀 扩 符合规定 。 34 临床 检 查健 康 。 . 感 染 口蹄 疫 。 实 验 室检 测 。 35 本 规 程 规 定 需 进 行 实 验 室 疫 病 4 3 2 2 出 现 高 热 、倦 怠 、 食 欲 不 5 2 2 发 现 患 有 本 规 程 规 定 检 疫 对 . . .. .. 检测的 , 测结果合格 。 检 振 、 神萎顿 、 精 弓腰 、 软 、 动 缓 慢 ; 象 以外 动 物 疫 病 , 影 响 动 物 健 康 的 , 腿 行 便秘 腹 泻交 替 ; 可视 黏 膜 应 按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防疫 措 施 。 3 6 省 内调运 的种猪 须符合种 用动 间有 呕吐 , . 物健康标准; 省内调运精液、 胚胎的, 其 充血 、 出血或 有不正 常分泌物 、 绀 ; 5 2 3 发现 不明原 因死亡或怀 疑为 发 .. 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 鼻、 、 、 颌、 唇 耳 下 四肢 、 下 、 阴 等 重 大动 物疫 情 的 , 按照 《 物 防疫 腹 外 应 动 、重 和 动 4 检 疫程序 多处皮肤 点状 出血 , 指压 不褪色 等症 法 》 《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 《 怀 4 1 申报 受 理 。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状 的 , 疑感 染 猪 瘟 。 . 物疫情报 告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处 在 接 到 检 疫 申报 后 , 据 当地 相 关 动 4 3 2 3 出现 高 热 ; 结膜 炎 、 睑 理 。 根 . . 眼 眼 物 疫 情 情 况 , 定 是 否 予 以受 理 。受 水 肿 ; 嗽 、 喘 、 吸 困 难 ; 朵 、 5 2 4 病死动 物应在动 物卫生 监督 决 咳 气 呼 耳 四 .. 偶 由 病 理 的 , 当及 时 派 出官 方 兽 医 到 现 场 肢 末 梢 和 腹 部 皮 肤 发 绀 ; 见 后 躯 无 机 构 监 督 下 , 畜 主 按 照 《 害 动 物 应 或 到 指 定 地 点 实 施 检 疫 ; 不 予 受 理 力 、 不 能 站 立 或 共 济 失 调 等 症 状 的 , 和 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规 程》 的, 说明理 由。 应 怀疑感 染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 。 ( B 6 4 — 0 6 规 定 处理 。 G 15 8 20 ) 4 2 查验 资料 及 畜 禽标 识 . 4 3 2 4 出现 高热稽 留: .. . 呕吐 ; 结膜 5 3 生 猪 启 运 前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 粪 附有黏液 , 下 构 须监 督畜 主或 承运 人对 运 载工 具 4 2 1 官方兽 医应 查验饲 养场 ( .. 养 充血 ; 便干硬 呈粟状 , 殖 小 区 )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 养 痢 ; 肤 有 红 斑 、 块 , 压 褪 色 等 症 进 行 有 效 消 毒 。 《 和 皮 疹 指 殖 档案 , 了解 生 产 、 疫 、 测 、 疗 、 状 的 , 疑 感 染 猪 丹 毒 。 免 监 诊 怀 6 检 疫 记 录 ... 呼 继 . 消毒 、 害化 处理 等情况 , 无 确认 饲 养 4 3 2 5 出现 高 热 ; 吸 困难 , 而 6 1 检疫 申报 单 。动物 卫生监 督机 场 ( 殖 小 区) 养 6个 月 内未 发 生 相 关 动 哮 喘 , 口鼻 流 出泡沫 或清 液 ; 下 咽 构 须 指 导 畜 主 填 写 检 疫 申报 单 。 颈 物 疫病 , 确认 生猪 已按 国家规定进 行 喉 部急性 肿 大 、 变红 、 高热 、 坚硬 ; 腹 6 2 检疫工作 记录 。官 方兽医须填 . 强制 免疫 , 并在 有效保 护期 内。省 内 侧 、 耳根 、 四肢 内侧皮肤 出现 红斑 , 指 写检 疫工 作 记录 ,详 细 登记畜 主姓 调运种 猪 的 , 应 查验 《 畜禽 生产 压褪色等症状 的, 还 种 怀疑 感染猪肺疫 。 名、 地址 、 疫 申报 时 间 、 疫 时间 、 检 检 4326 咽 喉 、 、 胛 、 、 、 ... 颈 肩 胸 腹 乳 检疫地 点 、 疫动物 种类 、 经营 许 可 证 》 。 检 数量 及用 4 2 2 官方 兽 医 应 查 验 散 养 户 防疫 房及 阴囊 等局部 皮肤 出现 红肿 热痛 , 途、 .. 检疫处理 、 检疫证 明编号等 , 由 并 档案 , 确认生猪 已按 国家规 定进行 强 坚硬肿块 , 继而肿块 变冷 , 无痛 感 , 最 畜 主签 名 。 制 免疫 , 并在 有 效 保 护 期 内 。 后 中 央 坏 死 形 成 溃 疡 : 部 、 胸 出 63 检 疫 申报单和检 疫工作记 录应 颈 前 . 呼 咽 窒 保存 1 个 月以上 。 4 2 3 官方 兽医应查 验生猪 畜禽标 现 急 性 红肿 , 吸 困 难 、 喉变 窄 , .. 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农业部门为了保护生猪健康,防止疫病传播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在2023年,我国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将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
以下是该规程的一些主要内容:一、生猪屠宰场设施和环境要求:1.生猪屠宰场应建设在远离居住区的地方,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备应具备,并且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2.屠宰场内部要进行适度的通风、消毒和除臭处理,确保屠宰操作的卫生安全。
3.生猪屠宰场必须有合格的设施来隔离和治疗病猪,以防止病情扩散。
二、生猪屠宰操作要求:1.生猪屠宰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安全和卫生。
2.屠宰前应对生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明显疾病症状,并进行必要的隔离和治疗。
3.屠宰操作必须符合屠宰标准和规程,确保生猪在屠宰过程中不受伤害,并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
三、生猪产品质量检验要求:1.所有生猪产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气味、颜色等方面的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2.生猪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防止交叉污染,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产地和相关信息。
四、生猪屠宰检疫管理要求:1.生猪屠宰场必须具备相关的检疫检测设备和人员,进行生猪的疫病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
2.生猪屠宰场应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和报告,确保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五、生猪屠宰产品追溯和监管要求:1.生猪屠宰场必须建立生猪产品追溯系统,记录生猪的来源、养殖环境、饲料使用情况等信息,便于溯源和监管。
2.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六、生猪屠宰工作的监督和评价要求:1.有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强对生猪屠宰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对生猪屠宰场的屠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符合规定的屠宰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屠宰场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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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摘要: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出台背景
二、规程适用范围及对象
三、检疫合格标准
四、检疫程序
五、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六、风险分级管理及要求
七、饲养场(户)责任和义务
八、法律责任
正文:
我国为了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的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该规程对生猪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生猪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部分地区生猪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水平,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二、规程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
录》规定的猪。
三、检疫合格标准
生猪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等疫病检测结果为阴性。
四、检疫程序
生猪产地检疫程序包括:申报、受理、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结果处理等环节。
五、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行隔离、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做好检疫记录。
六、风险分级管理及要求
根据饲养场(户)的疫病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检疫监管措施。
风险等级较高的饲养场(户)应实施更严格的检疫监管。
七、饲养场(户)责任和义务
饲养场(户)应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做好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等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检疫工作。
八、法律责任
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对我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