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因子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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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生态因子作用的一般特征

2.2.1 综合性

环境中各种生态因子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任何一个单因子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其他因子不同程度的变化及其反作用。因此在进行生态分析时,

不能只片面地注意到某一生态因子而忽略其他因子。例如,一个地区湿润程度,不只决定于降水量一个因素,而是诸气象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应。湿润程度既决定于水分收入(降水),又决定于水分支出(蒸发、蒸腾、径流和渗漏等)。可以认为,蒸散是太阳辐射、温度、大

气相对湿度、风速以及地表覆盖等诸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由于蒸散不便于取得可靠的观测

资料,而温度与蒸散的关系极为密切,所以许多气象学家、生态学家常用干燥度来表示一个

地区的湿润程度。

2.2.2 主导因子

在一定条件下起综合作用的诸多环境因子中,有一个或几个对生物起决定性的生态因子,

称为主导因子。主导因子发生变化会引起其他因子也发生变化。例如,光合作用时,光强是

主导因子,温度和CO2为次要因子;春化作用时,温度为主导因子,湿度和通气程度是次

要因子。又如,以土壤为主导因子,可以把植物分为多种生态类型,有嫌钙植物、喜钙植物、盐生植物、沙生植物;以生物为主导因子,表现在动物食性方面可分为草食动物、肉食动物、腐食动物、杂食动物等。

生态因子的主次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发生转化的,处于不同生长时期和条件下的生物对

生态因子的要求和反应不同,某种特定条件下的主导因子在另一条件下会降为次要因子。

2.2.3 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依生态因子与生物的相互作用可将生物因子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种类型,区分其作

用方式对认识生物的生殖、发育、繁殖及分布都很重要。环境中地形因子,其起伏、程度、

坡向、坡度、海拔高度及经纬度等对生物的作用是直接的,但是它们能够影响光照、温度、

雨水等因子的分布,因而对生物产生的作用则是间接作用;而这些地方的光照、温度、水分状况则对生物类型、生长和分布起直接的作用。

2.2.4 阶段性

由于生物生长发育不同阶段对生态因子的要求不同,因此,生态因子的作用也具有阶段

性,这种阶段性是由生态环境的规律性的变化所造成的。例如,光照长短,在植物的春化阶

段并不起作用,但在光周期阶段则是十分重要的。另外,有些鱼类年是终生都定居在某一个

环境中,根据其生活史的各个不同阶段,对生存条件有不同的要求。例如鱼类的洄游,大马哈鱼生活在海洋中,生殖季节就成群结队洄游到淡水河流中产卵,而鳗鲡则在淡水中生活,

洄游到海洋中去生殖。

2.2.5 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

环境中各种生态因子对生物的作用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各具有重要性,尤其是作为主导

因子的因子,如果缺少,便会影响生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甚至造成其生病或死亡。所以从总体上来说生态因子是不可替代的,但是局部是能补偿的。例如,在某一由多个生态因子综合

作用的过程中,由于某因子的量上的不足,可以又其他因子来补偿,以获得相似的生态效应。以植物进行光合作用为例,如果光照不足,可以增加二氧化碳的量来补足;软体动物在锶多的地方,能利用锶来补偿钙的不足。生态因子的补偿作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作部分补偿,而不能以一个因子来代替另一个因子,且因子之间的补偿作用也不是经常存在的。

生态因子的综合作用规律

一、生态因子的综合作用

任何一个生态环境,总是多个生态因子的综合,生态因子不可能单独存在。生物生存所必须的因子,对于生物的作用是同等重要的,具有不可代替性。例如,当水分缺乏到足以影响植物的生长时,是不可能通过调节温度、改变光照条件和矿质营养等条件来解决问题的,

唯独只有增加水分才能解决问题。

二、生态因子的多变性

生态因子会随时间、空间变化而变化,构成了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自然界中,不存在完全相同的生态环境。光照、温度、湿度、降水等气象因子在一年、一月、一天之内都存

在明显的有规律的变化。即使是同一地点不同时间的生态因子也不完全相同。生物与环境长期适应的结果,形成了生态因子的多变性与生物对生态因子的需要的可变性达到一致,也就是说,生物本身对生态因子的需要也是在变化着。

三、生态因子的相互作用

在生态环境中,各个生态因子对生物的作用是同等的重要,只有各种生态因子配合在一起才

能挥作用,其中不管某一个生态因子对生物的生长发育怎样适宜,如果没有其他因子的配合,

生物也无法完成生长发育的全部过程。

在生态因子的相互作用中,一个生态因子发生了变化,常常会引起其他因子的变化。例如光照强度增加,会引起气温和土温升高,空气相对湿度降低,水分和土壤蒸发加强,使整个生态环境趋向干热。

四、生态因子的限制作用

各个生态因子都存在量的变化,大于或小于生物所能忍受的限度,超过因子间的补偿调节作用,就会影响生物的生长和分布,甚至导致死亡。Liebig(1840)根据生物所需的最小量提出了最小量定律(Law of the Minimum),即当一棵植物所需的养分元素,降低到该植物的最小

需要量以下时,该营养元素就会限制该植物的生长。后来Shelford(1911)将此观念再扩充到生物所能忍受因子的最大量和最小量,提出耐性定律(Law of Tolerance)。除最大和最小量之外,还提出了最适度的观念。他认为生物对某项环境因子的需要,有一个最适宜的程度。

若超过这些适应范围,达到生物体不能忍受的程度,此即为忍耐的最大限度。反之,若最适

度降降至该生物体不能忍受的程度时,称为忍耐的最小限度。

五、生态因子的主导作用

在生物体所需的生态因子中,其中一个因子对生物的生长发育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个因子就称为主导因子。对生物而言,主导因子不是绝对的,而是可变的,它随时间、空间,

以及生物有机体的不同发育时期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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