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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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和对象
•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1.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 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项
依据中,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 支出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两个最主要的因素。
• 具体的保障标准: • 生存线:满足人的生理需求需要的最低费
用,达到这个标准就可满足生存; • 温饱线:满足人生理需求基础上能够体面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节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Fra Baidu bibliotek度概述
• 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 史演进
• 1993年,上海参照国际做法,率先出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4年,第十 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各大 城市逐步推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10月,全国668个城市全部建立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9月, 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 例》,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 (5)在实施条件上,只有在经过相关的家 庭经济调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情 况下,申请者才能获得低保救助;
• (6)在保障标准上,以维持城镇居民基本 生活所需的费用为限。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贫困,它在公民由于 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 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而陷入 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
• 2.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 (1)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 (2)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
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
第三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
•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 低保工作具体程序。 • (一)申请 • (二)调查 • 1.家庭收入 • 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 收入;
•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遗属生活补助费;
•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偿(助)费;
•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 入;
•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 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 (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
入的家庭收入。
•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
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 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 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金;
地生活的最低需要; • 发展线:不仅能够体面地生活,而且具备
自救能力,有余力从贫困中解脱出来,就 叫做具备了自我发展能力。
• 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定方法 • (1)市场菜蓝法 • 英国人ROWNTREE提出,根据营养学标准
确定的能够维持人体力恢复的生活必需品 清单所需要的经费作为确定标准。
• 1995年北京通过调查列出的清单是: • 第一层次(生存线):主食,蔬菜,豆制
• (7)在保障待遇的兑付上,视低保对象的 收入情况,实行以现金给付为主体的差额 补助;
• (8)在工作机制上,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具体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 配合;
• (9)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动态管理,即通 过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等方式实 现保障对象上的“有进有出”,保障待遇 上的“有增有减”。
• 父母一代: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及继父母等; • 祖父母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 • 确定方法: • (1)定性方法:根据对象的单个性质确定,
如残疾人,下岗职工等;
• (2)定量方法:凡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人员都是低保对象;
• (3)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 • 我国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
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作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 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 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账管理,专款 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 审计和社会监督。”“国家鼓励社会组织 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 捐款、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 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 点
• (1)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上,强调政府负有 救助的义务,公民享有受助的权利;
• (2)在保障对象上,限定在持有非农业户 口的城镇居民;
• (3)在保障资金的筹集上,规定由政府负 担,个人不负有缴费义务;
• (4)在程序条件上,提出申请是城镇居民 获得低保救助的前提;
而是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时地 进行调整。其调整的原则主要有:
• (1)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 (2)与物价挂钩的原则。
•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 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 含义:所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 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 员,包括: • 夫妻; • 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 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
品,食油,调味品,水电费,燃料,鱼肉 禽蛋及其制品,房租,日用品; • 第二层次(温饱线):医药费,洗理费, 教育费,水果,交通费,衣着等; • 第三层次(发展线):烟,酒,床上用品。
• (2)恩格尔系数法 • (3)收入比例法 • (4)生活形态法 •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 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 具费;
•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 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 (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 (7)丧葬费;
•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 (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 计入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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