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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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护岸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港口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应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项目单位应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信息公开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根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四)组织工程实施;

(五)抓紧办理工程竣工前的专项手续,具备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等。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抄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1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1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1份;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应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第一次申请施工图文件审批时,应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委托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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