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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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工作管理制度
一、遵守工作岗位,热情接待群众。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
三、禁止利用B超等超声仪器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四、对计划外怀孕者和脱环者,应耐心作好思想工作,配合医生做好补救和节育措施。
五、爱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持仪器能良好和设备安全保障。
六、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B超检查登记薄,如实出具B 超报告单检查资料,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
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明确B超管理和使用人员工作责任,做好登记统计和资料收集工作,搞好室内卫生。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人员
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
1、凡开展《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XX、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登记制度
1、禁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2、任何药品零售单位、个体诊所及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由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开处方后销售。对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违规销售、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4、经许可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明确专人保管,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XX、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婴儿出生、死亡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活产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一周内将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分娩地点报村民委员会,并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婴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婴儿死亡证明》须由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出具。以上机构应建立婴儿死亡档案管理制度,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明确婴儿死亡的原因,加盖机构公章。新生儿父(母)应持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三)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四)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月将辖区内的婴儿出生、死亡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按妇幼保健信息管理要求逐级上报。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五)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六)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B超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检验科、遗传室、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XX省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性遗传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三)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B超诊断、染色体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XX书,持证上岗。(四)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五)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终止妊娠的妇女XX、年龄、住址、终止妊娠方法以及施行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要进行列表登记。
二、对大月份(16周以上)的终止妊娠妇女要登记其XX。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的10日前要把本单位上月施行的终止妊娠的分早孕、中孕、晚孕三个阶段的情况分别统计上报县卫生局。
四、施行终止妊娠的单位要每月自查一次,对漏登漏统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