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引发的“假离婚”现象分析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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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的主要内容
• “假离婚”特征、类型介绍 • “假离婚”现象的产生原因 • “假离婚”现象的消极影响 • “假离婚”现象的对策及新 思路
目前所说的“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规避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以达到某种目的,在一定时期内暂时解除婚姻关系 的行为。
• 特征分析: 特征分析:
1、形式的合法性。从形式上来看,夫妻双方都是通过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的离婚手续,也都持有相应机关的 离婚证、法律文书(一般以民事调解书居多)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既然夫妻双方自愿,且对孩子抚养、财产分 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也没有理由 不准予离婚。
•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中国银监会银行业监管一部主任杨家 才日前表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以房屋数量为限、以家 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在此次“国 十条”房贷新政出台前,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是否利用 贷款购买住房,且贷款是否已还清”,即以贷为限。 • 此项政策是对2010年1月10日出台的“国十一条” 关于“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的进一步控制, 充分体现了政府抑制房价上涨的决心,对打击炒房和投机 性购房需求、抑房价的作用将更显著,也有助于稳定国内 金融市场。
二套房新政 引发的“假离婚” 引发的“假离婚”现象分析
内容提要
• 课题的研究背景 课题的研究背景 • 课题的主要内容 课题的主要内容 • 课题引发的思考 课题引发的思考 • 课题的进程规划 课题的进程规划
课题的研究背景
• 房产新政策的出台 2010年春节以后,在整体房价上涨、通货膨胀的 预期影响下,投机、投资及自住型购房三管齐下,房 产市场出现抢购潮,价格也随之扶摇直上,高烧不退, 部分城市因房价上涨快,百姓怨声载道,生活安定感 全无,如政府继续坐视不管,将直接导致社会不稳定 局面的发生。1-4月份,经过几近天量的交易量以后, 政府出手的时机到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已经不只是 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了。
2、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对于有子女的家庭,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即 便再复合,也极有可能对子女造成心理上的不良的影响。 父母的理财方式,往往对孩子的金钱观、人生观都有着潜 移默化的影响。因此,通过假离婚来追求家庭财富增长的 夫妇,除了要考虑收益因素外,还应该考虑更长远的、更 为重要的问题。 3、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此次政策的出台虽然是出于平抑房价、稳定房地产市 场考虑,但是部分人群利用“假离婚”这一手段规避政策, 依然为了一己私利购买二套房,显然很大程度上影响的政 策积极效果的发挥,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5、引发次生违法违规行为 假离婚证:楚天都市报4月29日报道,随着二套房贷收 紧,一些市民欲通过假离婚逃避新政调控,在武汉花80元 就能办个假证,银行查不出离婚证真伪。就贷款合同本身 而言,若采用欺诈手段取得优惠,银行可行使法律手段予 以撤销,随时将房贷收回去;涉及到三套房贷的,因数额 较大,还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构成刑事上的责任。 6、其他不良影响 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 关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对构建和谐社会大环境的挑衅, 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婚恋可以与房子无关 “先买房再结婚,一定要把新房当婚房”的婚恋观已不 再是主流的社会风气,结婚证下隐藏不再完全是是房子、车 子、票子与面子。 一张结婚证的“含金量”可以很高,但一张结婚证的 “含金量”也可以很低,“你攒够四块五,我也攒够四块五, 我们就可以去民政局结婚了。”在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一代 看来,没有房子,没有车子,没有钻戒,没有婚宴,没有蜜 月,但是这不影响爱情的开花结果。这种方式人们称之为 “裸婚”。没有物质基础作支撑的婚姻很多人并不看好,这 个社会也在观望,但是新生代的新婚恋观的出现,即便是高 房价时代的无奈,这种不苛求附带条件的婚恋也正说明,婚 恋可以与房子无关。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把这看做是婚 姻向情感回归。
3、鼓励家庭健康理财 “假离婚”不是实现家庭财富增长的有效手段,但可以 寻求其他方式实现一个家庭的财富增长愿望,如合理的投资 理财就是实现家庭财富增长的有效手段,也是长久之计。而 且在国家调控政策频频出台的现阶段,房产投资的难度增大、 成本提高,还有许多投资渠道可以选择,基金、股票、黄金、 理财产品、债券、外汇等等投资理财方式,也能实现财富的 增长,没必要把所有的资金都压在房产之上。针对广大民众 专业的理财知识相当匮乏,根本不能有效地选择这些投资理 财手段的情形,可以咨询理财规划师,广大民众可以根据自 己的实际情况,让专家为自己制定相应的理财方案,以实现 家பைடு நூலகம்财富的快速增长。
假离婚” “假离婚”现象的产生原因
1、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 以武汉为例: 如一套100万的房产,首 套房三成首付仅需30万元, 二套房五成首付则需要50万 元,首付的压力将不少人拒 之门外。此外,如果同样贷 款50万元20年期限,等额本 息还款,首套房利率8.5折, 月供3313元,总利息29.5万 元;二套房利率1.1倍,月供 3737元,利息总额39.7万元。 二套房比首套房总利息多 10.2万元。
• 类型(以是否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标准): :
1、真正意义上的“假离婚”:指按照夫妻双方的真实意 思通过离婚达到规避国家法律、逃避债务或者谋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目的的情形。在这一类型下,夫妻双方的意思 表示是一致的,寻求的目的结果也是相同的,离婚只是表 面的、暂时的。 2、非真正意义上的“假离婚”:夫妻一方出于个人获取 某种利益或满足私欲等目的,当时承诺与对方离婚,过后 复婚,而对方也轻信了这一承诺,导致真正离婚的情形。 按“假离婚”者的初衷是约定目的实现后,再行复婚,然 而离婚之后,一方见异思迁,拒绝复婚,以致弄假成真, 成为事实上及法律上的真正离婚。
2、政策漏洞的存在 二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只要离婚后没有房产, 以前也没贷过款,再购房仍属首套房。先协议离婚把房产 全部判给对方,等申请完房贷,然后复婚。这只是一种类 似于合法避税的政策规避手段,法律上没有问题的。 3、大众观念的影响 (1)共同创富是婚后头等大事 当只要离婚就可以分出一个人以独立家庭身份获得优 惠购房条件时,部分人群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这样的方式。 也许有人会对这样草率的离婚行为提出质疑,但为增加共 同的家庭利益时,离婚就变成一种“换张证”那样的形式, 只要新房到手,即便是“非法同居”他们也不会在乎。
• “假离婚”现象的对策新思路 假离婚”
1、加大关于遏制“假离婚”现象的宣传力度 加大关于遏制“假离婚” 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进行宣传监督,电视、电台等道德 法治栏目可以对“假离婚”事件进行曝光,加大宣传力度。 对借“假离婚”抛却对方的行为,尽管被抛方一开始的目的 一开始也有不正当性,咎由自取,但对另一方更应从道德、 法律上予以谴责制裁。
• “假离婚”的消极影响 假离婚”
1、不利于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睦 “假离婚”一旦弄假成真,被蒙在鼓里的另一半日后要 想复婚,或者重新申请索要自己本应分得的财产就很难了。 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这只是从当事人离 婚的意思来定义的,其履行的仍是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即 使私下有约定,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离就是离,因此那些 企图通过离婚方式来获取房贷优惠的夫妻,要承担一定的风 险,届时一旦有一方“早生异心”,趁机假戏真做,不愿意 复婚,另一方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分割损失将无法挽回。 (实际操作中,准备离婚的夫妻双方往往会在协议中写 明,将原有房产归一方,然后由另一方“净身出户者”申购 “首套房”,同时双方私底下约定,购房成功后再复婚……)
4、征信系统不完善 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更新滞后,而房管部门的登记信 息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贷款者的真实情况根据央行个人 征信系统和当地房管部门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证。以个人征 信系统中的贷款信息为标准界定二套房,是早在2007年各 商业银行就已经达成一致的。现在,新的认定方式又加入 了房管部门登记信息——“既认房又认贷”。 如:已经步入了第二次婚姻,但身份证系统里的婚姻状况 一栏中还是“未婚”状态,现在这个“正面”影响还极有 可能延续到其买房的问题上; 目前房产市场并没有全国联网,个人名下究竟有几套 房子,要调查清楚很不容易。外地人在老家有房,在目前 所在城市再次买房。
4、是对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冲击 这些年,道德感、是非观等等,被一些人弃如敝屣。信 用、信誉的缺失,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弄虚作假、坑蒙 拐骗、投机作弊等等屡见不鲜。“假离婚”更是明目张胆的 冲击着社会婚姻价值观念。当事人对这样的行为不但不再感 到耻辱,更会因为满足了自己某方面的利益需求而对此津津 乐道。退而言之,即使没有房贷政策差异,一些人照样会有 其它认利不认义的“对策”。
2、行为目的的违法性。当事人“假离婚”的最终目的, 大多是为规避法律,实现某种不正当利益,主要表现有:
a、转移财产,恶意赖债;b、逃避计生国策,达到超生目的; c、城市房屋拆迁,骗取补偿安置;d、谋取其他个人利益。
3、婚姻解除的暂时性。当事人离婚不是长久的,也不是 双方所追求的真正离婚,而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当目的 实现后,多数情况下,他们还要复婚,离婚只是暂时的。 4、社会危害性。“假离婚”的结果,或行为上违背了法 律规定,或是影响了国家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必然带来 一定的社会危害。
单位:元/㎡ 16000
北京二手房价格对比图
15215
14000 12000 10000 9121.7 8000 6000 4000 2000 0 2009年4月上旬
13794
价格
2010年3月上旬
2010年4月上旬
同比上涨66.8%,环比上涨10.3%
住房价格飞涨给居民购房带来了难度,而且增加了金 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目前高房价已经是 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几大问题之一。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 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就有 关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下发国发〔2010〕10号通知,被称为“新国十 条”。
仅以北京二手房交易为例:
(单位:套)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2009年4月上旬 2010年3月上旬 2010年4月上旬 6623 6133 二手房总成交量 8747
北京二手房总成交量对比图
同比上涨32%,环比上涨42.6%
• 有关二套房的政策解读
“新国十条”之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新国十条” 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 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50%,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 1.1倍 50%,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 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 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 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 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 认定标准。”
2、通过完善立法加大对“假离婚”者的惩处力度 通过完善立法加大对“假离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登记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有必要增加惩处 “假离婚”的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二十一条可增加“离婚时,夫妻双方合意隐藏、转移、变 卖夫妻共同财产,企图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人利益的,离婚无效”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此外,还可以分不同情况追究“假离婚”者的刑事责 任,如对借“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拖欠债务,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的,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 任。至于具体地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应地司法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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