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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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失误.txt如果我能够看到自己的影子,我想它一定很忧伤,因为我把快乐都留在了前面。容易伤害别人和自己的人,总是对距离的边缘模糊不清的人。一、公共政策决策失误的特点及危害

失误,即过失性错误,一般指行为者所犯的主观上未能预见到实际后果,或者对实际后果的可能性有所预见但轻信不会实际发生,以致最终导致这种结果的实际发生,这样的错误就是失误。决策失误,指的是在决策中发生了过失性错误,导致作出错误决策。公共政策决策失误,是指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主观上未能预见到该项公共政策的总体或局部所存在的错误、欠缺必然在付诸执行后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或者预见到了这种负面后果产生的可能性,但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实际发生,从而出台了最终带来负面后果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决策失误,严格地说,是一个需要经过执行实践证明的事后性评估概念。对一项尚未付诸执行的政策,可以通过制定政策的客观依据和效果预测推导其合理性,将合理性欠缺的政策评估为不合理政策,也可以通过对其制定过程的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将不符合法定程序就出台的政策视为合法性不足的政策。但是,在其付诸执行之前,以无论何种理由断然将其推定为是一项失误决策,都是主观武断的,毫无事实依据。因此,决策失误不适用针对尚未执行的政策。

决策失误由于是决策者主观上未能预见到实际后果,或者对实际后果的可能性有所预见但轻信不会实际发生的决策,因此,同故意性的决策错误有所区别。故意性决策错误是指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已经在主观上预见到决策执行的必然后果,虽然这种后果在客观上是负面的,但决策者主观上并不认为这种后果属于负面后果,因而坚持这种决策,从而最终引发执行后的负面后果。由于故意性决策错误是决策者的主观固执行为,因而这种决策行为除了通过外力强制纠正之外,是难以通过其他办法加以避免的。而决策失误并非决策者的主观固执行为,如能在决策过程中让决策者充分意识到决策执行的客观必然结果,决策者往往会主动修正其决策,从而减少或避免决策失误。

但是,决策失误同故意性决策错误在实际的政策现象当中往往又难以清晰划分界限。值得特别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大多数决策者即便在决策过程中出于某种动机明明刻意制定客观上存在错误甚至极大错误的政策,但一旦这项政策的执行恶果充分显现出来之后,这些圆滑的决策者惯常会以决策失误作为避重就轻摆脱较重的责任追究。另有一个现象也值得引起特别注意,一些政策原本从决策层面上说是毫无不妥可言的,如能严格按照决策意图和政策方案执行,会顺利取得预期的良好政策效果,但是,由于政策执行部门的人员素质不适、政策执行部门的动机与政策制定部门的意图背离等因素的作用,导致政策失败或政策变异,出现严重恶果,此时政策执行部门为了逃避责任追究,反以决策失误为由,将政策执行的恶果责任推向政策决策层。

由于每项公共政策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因此,公共政策决策失误的危害性都是极其严重的。政策的局部决策失误往往会对导致政策的总体倾覆,政策的总体决策失误后果则可能更为严重。公共政策决策失误,不仅浪费政治资源和行政资源,而且会降低国家权力机关的威望和权威,影响其他正常的公共政策执行。因此,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公共政策的决策失误都是应当尽量避免的。

二、公共政策决策失误的主要原因

每项公共政策决策失误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而且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从其规律性来说,总有一些必然的因素是导致公共政策决策失误的主要原因。

(一)立场不够公正。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没有自觉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对待各种社会利益矛盾,而是自觉不自觉地带有对矛盾其中某一方或某几方的明显倾向立场,就很容易导致决策丧失公正性。从而导致政策遭到利益被不公损害方的强烈抵触而令政策失败,或者在政策执行后形成社会各方利益格局的极度失衡而引发事先预想不到的恶果。比如改革

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出现贫富悬殊迅速加大的趋向,究其原因,许多公共政策在决策上存在公正性缺陷恐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中的经验教训非常值得总结和引起重视。

(二)判断不够客观。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对政策执行的客观环境、执行条件等客观因素认识不充分,例如对某些政策对象的政策认同感和抵触情绪认识不足,又如对政策执行所需投入的政策成本估计过低,或者对政策执行者的执行力不能客观认知,例如过高估计了政策执行部门的基本素质,等等,都很可能导致政策决策在总体或局部脱离实际。

(三)论证不够科学。有的决策者在决策论证过程中,缺乏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不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只凭经验判断事物、进行推理,主观片面地进行决策,极易导致决策失误。还有的政策涉及的领域专业性比较强,决策者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缺失而容易决策失误。

(四)民主不够充分。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未能广泛充分地听取同该项政策相关的各方面的意见,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政策对象的意见、主要执行和协同执行的有关部门的意见、虽不是该政策对象但可能会极其关注该政策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有关方面的意见,等等,仅由个别人或少数人进行主观决策,都可能导致出台的政策本身有误,或者可能在政策出台后和政策执行时遭到某一方的严重抵触或反对而最终令政策执行变异甚至夭折。

(五)议程不够规范。决策者未能按规定程序展开决策过程,或者决策程序本身就过于简单或不够科学,都会使决策过于匆忙仓促,容易导致决策失误。

三、减少公共政策决策失误的对策思考

(一)决策应有权限边界。必须对任何一级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办事机关的决策范围进行有限规定。任何一级决策机关,都不应当享有无限决策权力,而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决策机关的职能权限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决策。特别是对决策者可能直接从中受益的领域和方面,决策者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制定政策和付诸执行,应当加以明确,特别是应附加具体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西方一些国家规定,凡是公共政策决策部门制定的政策可能惠及政策制定者或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制定者在任届内不得将该项政策付诸执行,须留待下任接替者复决后方可由接任者付诸执行,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共政策制定者滥用权力制定并执行仅仅对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有利的公共政策,从而防范了公共政策的明显局部利益偏颇。

(二)决策应有切实民主。民主决策制度是保障决策减少失误的一项最根本有效的制度。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民主决策制度又往往是决策者最不愿自觉遵从的制度。在现实的决策过程中,决策圈集体讨论、“一把人”按个人意志拍板的情况仍是最为普遍的决策过程,这样的决策过程令民主决策制度成为虚设形式。如何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确实值得深入研究。

(三)决策应有科学程序。科学的决策程序也是防止决策失误的有力保障。现在我们的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一是在程序上还存在很多不够科学的方面,二是即使有的程序设计虽然比较科学,但在执行上并未严格遵循,致使这些程序名有实无,无法发挥作用。例如公共政策听证会制度,到底如何设置、如何实行,才能让这一制度形式真正发挥有效作用,需要很好研究。

(四)决策应有全程透明。每项公共政策都涉及全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直接或间接调整,对每个社会成员都可能在不同时期发生直接或间接作用,因此,不仅决策圈内的每个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公众也应当享有对决策全过程和全部细节的随时知情权,大众媒体也应当有对决策全过程及其任何细节的公开报道权。实际上,越是经过获得公众普遍参与和普遍监督的决策过程所最终制定出台的公共政策,越能最大限度减少直接的决策失误,也能最大限度防范政策出台后的执行变异。

(五)决策应有充分辩论。政策论证是防范政策决策失误的一个关键环节。政策论证如果不深透,就起不到防范政策决策失误的作用。在西方国家,政策论证过程往往都是不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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