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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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
陕卫医发[2006]3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献血法>办法》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求为目的,按照标准化、规范化、集中化的管理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调整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改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临床供血能力,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的经血液传播疾病,保障全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需求和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构设置
全省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分为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㈠一般血站。全省在西安市设置省血液中心,与西安市中心血站合署办公;其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均设置1个中心血站;杨凌示范区不设置血站,其采供血业务血由咸阳市中心血站负责;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不设置血站(库);四医大西京医院设置一所中心血库,负责本院的血液采供。
省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可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1个储血点,负责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的供血业务。储血点设立由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应当符合《陕西省采供血机构储血点建设基本标准》(附后),并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对本单位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教育、培训;必须独立设置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计划、审核和技术实施,确保足量贮血,满足临床和急救用血需要,确保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㈡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根据全国规划设置。
㈢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区)或县级市,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浆员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我省保留现有兴平市、白水县、富平县、安康汉
滨区4个单采血浆站的设置,不再设置新建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必须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采供浆。
三、组织实施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血液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提高血液质量意义重大。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市各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献血法》、《陕西省实施<献血法>办法》和《血站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
㈡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对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采供血机构应予以调整。采供血量在5吨以下的中心血站,要严格限制发展规模,调整投入方向,萎缩检验功能,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片区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开展区域性集中检测。各市在采供血机构调整期间,要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确保紧急用血和偏远地区用血;要妥善处理人财物的交接,确保一方稳定。
㈢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各采供血机构要按照《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无偿献血招募,血液采集、成份制备、血液安全等有关工作,严格遵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各项工作标准,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采供血需要和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
真履行血液管理监督管理职能,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继续巩固非法采供血(浆)专项整治成果,杜绝非法采供血(浆)现象发生。
陕西省采供血机构储血点基本标准
为健全我省供血网络,确保临床用血及时、安全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性质采供血机构储血点是血站供血业务的延伸,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实际需要规划设置。原则上应设置在距采供血机构30公里以外的二级(包括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血液的储存、发放等业务技术由采供血机构负责,质量、安全责任由采供血机构承担。
二、业务范围承担供血单位指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储存、发放任务。不得开展血液采集、检测。
三、基本要求
(一)、房屋设施满足储、发血业务要求。应设置储、发血室、消毒清洗间、值班室等,房屋不得少于3间,总面积不得少于50M2。
(二)、辅助设施
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四、仪器设备储血室应有储血专用冰箱(4℃)、低温冰柜(-20℃以下)、血小板恒温震荡保存箱、热合机、化浆机或恒温水浴箱、计算机等。
五、人员
(一)、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储血量大小或供应单位数量配置。一般二级医院2-3人;三级医院3-5人。
(二)、任职要求1.储血点主任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2.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岗位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4.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储、发血工作。
(三)、人员职责1.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储血点相关的业务工作,保证临床用血需求;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法规和政策;3.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科学用血;4.有责任对供血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发现的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
六、质量管理文件
(一)、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