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_媒介审判_现象的中国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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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媒介审判”类事件的特点 无论是“夹江打假案”、“张金柱案”,还是“邓玉娇案”,都 和西方的媒介审判现象有一定的区别,它们都带有鲜明的中 国社会的特征。 第一,媒介审判案件中的当事人身份特殊,是舆论关注 的焦点人物。一般而言,案件中的当事人是握有权力的国家 公职人员,或者是有钱有势的上层人士,他们往往在社会上 占有强势的地位。例如张金柱就曾是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刘涌则是 辽宁省黑神会的老大。因为中国社会中特殊的“关系网络”, 这一类违法者很容易逍遥法外,因而一旦他们涉案,公众的 关注度就会增高。还有一类当事人恰好与之相反,他们对抗 公权力或者是公权力作用下的受害人,比如孙志刚,比如邓 玉娇。无论是哪一种当事人,他们都与公权力息息相关,在中 国的社会中,公众对于公权力有一种天然的反感,公权力即 代表着强势、欺凌弱小,所以一旦这类人触犯了法律,公众便 希望他们受到最严厉的制裁。这与西方国家的媒介审判案件 大大不同。 第二,媒介审判案件的内容大多涉及到社会的公平和正 义,比如“张金柱案”、“刘涌案”以及“邓玉娇案”等几乎都涉 及社会公正问题。在中国,公众对于事关社会公正的事件格 外关注,这种关注源自于当今社会中不公平现象的无处不在 和普通公众维权的步履维艰,公众表现出的对于公权力的集 体反感即是对于社会中不公平现象的强烈控诉。在公众、公 权力机关和媒介三者之中,媒介自然地担当起了公众意见的 表达者和与公权力机关沟通者的角色,承担着维护社会的公 正、还原事件的真相的责任,因此,对于相关事件的报道才会 应运而生。大法官肖扬在谈到当前司法形势时说道:“必须清 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不断发展,我们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包括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 和表现形式,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 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关注和要求,超过以往任何一个 时期,司法审判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舆论的焦点。”[5] 第三,从媒体和司法的关系来看,在媒介审判事件中,媒 体与司法往往处于彼此对立的两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 间里,一些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习惯了媒体和自己的声音保 持一致,忽视或排斥民众通过媒体向社会和政府表达自己意
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 国是不存在的,我国采用的是由专业人士—— —法官来裁决案
对案件作单向度一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件,而不是陪审团裁决。因此,就这一方面而言,我国是不存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 在媒介审判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频频出现媒介报导影
三、我国“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原因 我国“媒介审判”的发生过程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新闻媒 体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发大规模的社会讨论, 而后媒体又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传播这些争议,最终形成 社会公众意志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观点上的对峙[6];另一种是 网民在网络社区上发布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发网民的 大规模回帖和转载,而后媒体开始争相报道,传播争议,最终 形成舆论压力。从我国“媒介审判”发生的过程可以看出,其 存在的原因是新闻媒介与司法之间的冲突以及代表社会公 共意志的舆论和代表社会公正的司法之间的冲突。 (一)媒介与司法之间的冲突 我国的大法官肖扬指出,由于司法与媒体各自的特性不 同、职责不同、规律不同,因此会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矛盾 和冲突。[7]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人民法院报》上撰 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8] 传媒与司法本身就属于不同的领域。新闻媒体是向公众 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和表达他们意见的专业性的社会机 构,它的目标是报道事实、服务受众,受众的喜好和新闻业自 身的规范是其行为的依据;司法部门是一个独立的公权力机 构,它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审判 案件。二者的行为依据完全不同,会产生冲突在所难免。 传媒与司法的工作程序完全不同。首先在真实认定的层 面上,两者的把握不一样。媒体报道的真实程度和司法对于 事件认定的真实相比是低层次的。媒体报道的事实离真实情 况会有一定的距离,不需要去搜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报道事 实的客观全貌。对于司法部门来说,他们在认定事实时往往 要经过多次多角度的调查,把客观存在的人证物证作为推断 事件发生经过的根据,他们注重的是证据。其次,在材料的选 取上两者也是不一样的。媒体关注的材料较之于司法关注的 材料是广泛的。媒体关注的是更加人性化的材料,是具有故 事性的、可以吸引读者的事实,譬如它会关注犯罪嫌疑人的 朋友或亲人是怎样评价他的,犯罪嫌疑人以前的生活方式、 生活习惯等等。司法更多关注的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做 了什么没有,以及为什么会这样做,对于这样一件事应该按 照法律中的哪一条款对其裁定。于是这样便造成了媒体与司 法在材料的选用上的不一致,进而造成对当事人行为评判的 不同,最终导致冲突的发生。其三,双方判断事件的立足点不
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3]从总 响法院对当事人定罪量刑,改变法院的审判结果。不过并不
2010 年第 9 期 (总第 73 期)
主题专栏 ———传媒与和谐
像有些专家学者而言,媒介审判是由媒介造成的,笔者认为 媒介在这些事件之中只是一个载体,幕后是代表民意的舆论 力量和来自于上级法院及其它公权机关共同在起作用,而且 舆论力量不会直接干扰司法部门,往往是上级法院和其它公 权机关迫于舆论的压力,对审判该案件的司法部门施加压力 或者直接发出命令,并以此来影响或干扰司法的进程。一位 美国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媒介审判的基本模式:“中 国的媒介审判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这 显然与西方的媒介审判模式是不同的。


题在新闻界和司法界就一再频频被提起。今年的 12 月 8 日 形成仍然是由法院来实现的。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媒介的报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达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 导采取的究竟是何种形式,是否采用了煽情式、夸张式的语

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指出“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 言,只要它最终影响了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审判,都可以称之
是导致媒介审判的表面的形式上的原因,而舆论与司法的冲 内进行。另一方面,当法律自身的内容的越趋于成熟合理时,
突才是深层的体制上的原因。
法与情的冲突就会越小,公众舆论对司法的质疑也就会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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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司法追求程序正义而舆论追求实体正义。所谓程 小;当我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时,这种因公众意志而导致的
序正义是指司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在程序公正的 政府权力干预司法的可能性就不再会出现。
西方国家的司法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
象的新一轮讨论。
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
一、我国关于“媒介审判”概念的争议
事人做过多的报导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
(一)“媒介审判”的概念界定
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4]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媒介审
“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词,指新闻报导形成某种舆论压 判”存在的基础是陪审团制度,由于陪审员并不是专业的法
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 玉娇案”和“许霆案”的最终改判,都是由于媒介报导所产生
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 的压力而造成的。
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
两种观点相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和科学
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僧恨或者同情 性。就理论上而言,媒介审判存在的土壤即陪审员制度在我
决冲突之道。
审理、合议、宣判等等。媒体不是法官,从根本上讲并不具备
主 题
关键词:媒介审判 中国化 媒介 司法 舆论
审判的主体资格,因此媒介和“审判”这个词从严格意义上来
专 栏
讲是不能联系在一起的。之所以出现“媒介审判”这个词,是

自“夹江打假案”和“张金柱案”后,关于“媒介审判”的话 因为媒介的报导产生了“审判”的效果,虽然这个审判的最终
解读“媒介审判”现象的中国化特色
张明蕾,薛小庆
(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近几年,“媒介审判”一词频繁地被专家学者和 体上来看,大多数学者对这一现象持批判和否定态度,认为 83
广大公众讨论。无论是专家还是非专业人士,他们大多讨论 “媒介审判”破坏了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素养,损害了司法
的原因。舆论代表的是公众的意志,倘若公众赞同法院对于 行沟通,接受媒介的监督;而媒介应该加强法治报道记者的
某一案件的审判,那么不管媒介如何渲染、如何煽情报道,也 专业素养,不仅掌握新闻报道所需要的专业技术,更应当熟
不会引起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因此,媒介与司法的冲突只 悉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保证新闻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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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媒体代表的是大众的声音,大多是站在大众的立场上单 件,这使得司法部门往往会同时遭遇情对法的挑战以及行政
纯从道德的层面上思考问题。司法的立足点则是现有的明文 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预,“媒介审判”现象便难免会发生了。
规定的法律条款。法律是社会生活中最低的道德规范,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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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媒介审判”对于司法独立的破坏,却忘记了“媒介审判” 的独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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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就是一个舶来词,它的理论来源都是西方学者的学说。
在笔者看来,“媒介审判”是一个比喻性的概念。“审判”
九Baidu Nhomakorabea
所以本文从“媒介审判”现象的中国化特色角度来探讨其在 本身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它必须包含有特定的行为主

中国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力图寻求适合于中国社会的解 体—— —法官、特定的地点— ——法庭和特定的程序—— —立案、
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 律人士,所以他们的裁断很容易受大众传媒报导的影响。
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
在我国,“媒介审判”到底存在与否存在较大的争论。一
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2]
种观点认为我国不存在媒介审判,那些被称为“媒介审判”的
见的逆向渠道。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 识逐渐增强,同时人们开始行使自己的媒体接近权和使用 权,新闻报道的自由的空间也越来越多,舆论的呼声开始出 现,于是慢慢形成了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法院对于监督过程 中出现的公众通过媒介表达的质疑很难接受,或者说不习惯 于接受公众对于司法的监督,并且很难在这种强大的舆论监 督中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所以司法一方便会强烈反对媒介审 判的出现;而媒介为了迎合受众的需要,必须扮演好舆论监 督的角色。如此一来,关于“媒介审判”的争论自然就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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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得出实体结论。[9]它强调的是手段和程序的公正性,
四、结语


只要法官完全依照法定程序判案,那么最终的审判结果就是
“媒介审判”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但因为我国特殊的

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 为“媒介审判”。由此可见,“媒介审判”并不是一个充满贬义
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这一内容显然是 的词语,而仅仅是一个现象的中性陈述。
针对现实中的“媒介审判”现象所作出的明文规定。此规定一
(二)我国是否存在“媒介审判”
出,引发了网络上和现实中关于中国社会中的“媒介审判”现
在我国学界中,尚未对“媒介审判”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 事件是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只是公众通过媒介来监督法院
义,但我国知名的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 的司法行为的表现。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在理论上不存在
的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他将“媒介审判”的主要特 媒介审判,但在现实中的确存在事实上的媒介审判。例如“邓
但是导致媒介审判发生的两大冲突并不是完全不可调
可能与大众心中的评判不一致,质疑便会产生。
和。媒介与司法并非天生的敌人,恰当的舆论监督能够更好
(二)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
地促进司法的公正,在此意义上说,媒介应该是司法的朋友。
舆论与司法的冲突是导致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最根本 司法机构面对媒体应该更加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与媒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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