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积极开展外交活动, 以自己的外交实践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其中, 以国际法基本原则、领土法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对发展国际法的主要贡献, 最为引人瞩目。
[关键字]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平解决国际争端
众所周知, 自近代以来, 西方国家利用坚船利炮打开古老中国的大门, 通过历次侵略战争, 强迫晚清政府和民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与此同时, 近代国际法也开始传入中国,并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响。然而, 近代国际法并未有效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而成为西方国家侵略中国的工具, 甚至有西方的国际法学者认为, 国际法适用于基督教文明各国,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亚非拉国家竟是国际法的客体, 成为他们肆意掠夺的对象。因此,那时的中国不可能对国际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 我国才真正成为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并通过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外交活动发展了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即面临着与世界各国的建交的问题。建国后, 毛泽东主席发表政府公告说: “本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 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1 ] 1953年12月31 日,周恩来总理首先对印度宣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谈到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
时说: “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 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1954 年4 月29 日, 中印两国签订《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在这个协定的序言中正式写入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序文宣称, 两国决心以下列原则为它们关系的基础: 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互不侵犯;3 、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5、和平共处。这是国际上正式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开始。1954 年6 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 声称: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两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 它们将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坚固的基础。后来,中国和缅甸两国总理也联合声明,重申中印两国所同意用以指导它们关系的五项原则也应当是指导中缅两国关系
的原则, 并且如果这些原则, 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 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之后在国际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大洲,并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这些原则被规定在许多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之中。至于承
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文件,则多数为声明、宣言和公报。例如, 《中国印度尼西亚联合声明》、《中国柬埔寨联合声明》、《中国阿富汗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国和印度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等等。此后, 我国与一系列国家签订友好条约或友好互不侵犯条约。例如,《中国柬埔寨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将保持它们之间的持久和平,发展和巩固双方的友好关系; 缔约双方保证尊重对方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1955年亚非万隆会议所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该宣言列举了万隆十项原则, 即(1)尊重基本人权;《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2)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3)承认一切民族的平等,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4)不干涉他国内政(5)尊重每一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地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6)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7)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8)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谈判、调停、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方法以及有关方面自己选择
的任何其他方法来解决一切国际争端;(9)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10)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原则吸收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或精神, 有些甚至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
另外, 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宣言和文件,也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例如,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的保护宣言》明确指出, 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 均在谴责之列; 又如,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指出,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此外, 在1975年欧安会所通过的《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后文件》明确指出, 主权平等; 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 边界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领土完整;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不干涉内政, 等等。
最近, 朝鲜核危机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特别是在中国的积极斡旋下, 举行四轮朝鲜核问题的六方会谈,2005 年9 月19 日第四轮朝鲜六方会谈发表共同声明: 六方一致重申,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和平方式可核查地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是六方会谈的目标。朝方承诺, 放弃一切核武器及现有核计划, 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