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4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4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套评价、监管和奖惩机制,对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和管理。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准入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准入门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术水平,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达到质量安全要求。

2. 质量检验和评价: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检验和评价体系,对农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3. 信用评价: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根据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等指标,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4. 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通过监督抽检、追溯体系、投诉处理等手段,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质量安全问题。

5. 奖惩措施:对于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惩戒,包括罚款、暂停经营等。

通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消费者信心,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主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着重从源头抓起,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的农产品。

第四条【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处罚等。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第五条【信用等级分类】根据农产品主体的信用状况,将其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级别:优良信用等级、一般信用等级、不良信用等级。

第六条【信用评定指标】信用评定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的信用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操作规范与安全保障措施等。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开展2020年农资打假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开展2020年农资打假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开展2020年农资打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鲁农质监字〔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开展2020年农资打假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厅属有关单位: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关系农业产业发展,关系农民增收,开展农资打假是实现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

按照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部署安排,今年我省继续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现就抓好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春季专项行动,保障春耕生产安全。

当前是全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攻坚期,也是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照全国全省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迅速行动起来,结合春耕生产使用量大的重点品种,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等重点区域,从产、供、销三方面同时发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严防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让农民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

农药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禁用高毒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隐性添加农药成分等行为;肥料重点查处有效成分不足、虚标含量及偷换养分等行为;种子种苗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假劣侵权产品和未审先推行为。

二、加强市场整顿,保障生产供应。

要以农资生产企业、经营业户、流动商贩为重点对象,加大检查和清理整顿力度,对违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强化互联网领域农资违法行为的追踪溯源和全链条打击;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农资产品,要及时撤销审批,停止生产经营权。

要积极构建以农资连锁、配送、直销等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尤其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鼓励支持农资企业、连锁经营店、农资合作社、农资电商等提供网络订购、上门配送、直销直供等服务,进一步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保障放心优质农资供应。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鲁市监信规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5日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市场监管制度性成本,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富有山东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市场监管风险点进行监测预警和精准识别,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建设、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农产品质量监督、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农产品安全标准建设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农产品质量监督农产品质量监督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工作。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完善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对有违规行为的农产品商贩要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监督机构应建立质量监测网络,及时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与生产过程密切相关。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

首先,应加强农产品种植技术指导,推广科学的种植方法,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提高农产品的品质。

其次,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生产,并留下相应的记录,以备查验。

此外,还应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农产品经销商和中间商的作用至关重要。

因此,应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监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许可制度,对农产品流通企业进行资质审核,保证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抽样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农产品安全标准建设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农产品安全标准应以科学依据为基础,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食品安全的要求,确立合理的质量指标和限量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推广,让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都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标准。

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品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是指基于信用机制,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通过建立信用评价、奖惩、公示等机制,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传递和应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和市场化机制的建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农产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然而,长期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令人担忧的热点问题。

包括农药残留、兽药使用、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在内的问题频频发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抱怨。

为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政府和监管部门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但是,监管的成本过高、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手段不灵活等问题依然存在。

同时,由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繁杂复杂,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现象突出,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传递和监管难度加大。

正因为如此,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和智能化。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的建立还可以促进各主体之间的合作和联动,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供需关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健康食品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一)信用信息收集和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的核心是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公示。

通过建立全面、准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整理、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环保指标、质量控制机制、产品合格率等,以及经营者的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和督查力度,构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分清岗位职责,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并遵守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和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能够对农产品的来源、生产过程、流通途径等进行追溯。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严格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可以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是指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的抽样检测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应当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资金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控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应当定期开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鲁农经字〔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经字〔2022〕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录入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四章责任机制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政改发〔2020〕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坚持农户自愿、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录入第五条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经营。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二)农业为主。

以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为主,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农业收入应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应依法获得不低于五年的土地经营权期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强化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切实保障饲料、兽药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是指在省内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从- 3 -事饲料(含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和兽药(含兽用原料药、兽药制剂、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化制剂、兽医诊断试剂等)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风险分析、等级评定、分类监管以及档案管理等。

分级管理工作坚持全面覆盖、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饲料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分类监管措施、信用档案管理等要求,负责指导全省饲料兽药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市、区)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的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汇集和等级类型第五条 饲料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和信用信息包括约束性信息和鼓励性信息。

约束性信息包括:监督检查结果为一般以下或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产品监督抽检或者预警监测结果为不合格信息,受到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同地区、同行业负面评价,其他被证实的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商业欺诈、- 4 -失信违约信息等。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入场经营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负责任。

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保障食用农产品入场后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鼓励支持批发市场开办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转型升级,倡导实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做好与农业部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

第二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第七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如实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下信息:批发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批发市场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种类、摊位数量等。

第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制度。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员,明确管理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安全管理员。

第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

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鲁农质监字[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09〕66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并于2010年1月20前报送我厅质监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1.制定依据1.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2.工作原则2.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2.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2.3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科学、有效。

2.4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5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3.事故分级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3.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3.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危害范围超出山东省行政管辖区域,严重损害山东相关产业发展,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3.1.2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1.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3.1.4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农业部门负责处置的。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一节目标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本办法旨在规范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提高农产品质量,减少农产品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节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本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综合管理原则:采取综合管理的方式,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管理和监督。

3. 风险防控原则: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4. 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能力,增强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第一节农产品生产者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1. 遵守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2. 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保护农作物免受病虫害等影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 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4. 在销售环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二节农产品加工者责任农产品加工者应当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1.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要求,确保加工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2. 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料,不得使用劣质或污染的农产品进行加工。

3. 设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加工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节农产品出口商责任农产品出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1. 遵守目的国和地区的质量标准和进口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2. 严格把关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产品不受到污染和变质。

3.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检疫和质量检测信息,协助目的国或地区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理流程(试行)一、项目名称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机构考核”)。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三、实施主体及委托办理机构山东省农业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限种植业范畴)。

指定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为山东省农业厅机构考核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

四、申请条件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基本条件:1.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充足,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4.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5.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格式见山东农业信息网“下载中心”);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质量体系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全文)、程序文件(全文)、作业指导书(目录)] ;5.资质认定情况 [包括: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电子版)、获得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表]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每个类别1份);7.授权签字人申请表;8.自我声明(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9.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同等能力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四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第五章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最新文档】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优秀word范文 (7页)

【最新文档】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优秀word范文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政府令第277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X年3月17日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X年4月10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管理机构注册,从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行业监督、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状况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信评办是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实施信用评价工作,公布并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建设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征集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和使用。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库,依法管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三)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发布信用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并实施。

(四)成立信用评审专家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宣贯解读、论证、审核、咨询、培训工作。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作为系统维护机构,保障系统日常运行。

(六)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推送工作,共同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制定,联合开展监管、激励和惩戒等工作。

第九条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推送以及信用结果应用工作。

第三章信用评价对象及信用信息第十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农业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等。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信息包括约束性信用信息和鼓励性信用信息。

约束性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鼓励性信用信息包括:“三品一标”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抽检合格、开展追溯、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及被肯定做法等。

第十二条支持市场主体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丰富信用信息。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和评价方法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和系统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配套的方法,从市场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市场主体信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A、B、C、C-、D、D-七级,依据其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C-级)、严重失信(D级、D-级)四类。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经专家评审,A+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D-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程序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

由系统维护机构实时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息链取、充实。

(二)产品监管信息。

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信息系统上传市、县两级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信息。

信评办负责统筹汇集国家和省级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信息。

(三)鼓励性信息。

省级及以上信用信息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上传信用信息系统。

市级、县级信用信息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集中上传信用信息系统。

(四)市场主体自我提报信息。

支持市场主体主动提交增信信息,由市场主体以正式公函的形式,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信评办提交《农业市场主体质量信用评价申报书》以及佐证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场主体提报信息包括开展自我质量管控,建立可追溯制度,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系统开展产品检测,以及获得通行认可认证,被肯定做法等。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程序:(一)提出信用评价建议报告。

信评办每季度汇集新产生信用信息主体名单,形成评价方案和初评报告。

(二)专家评审。

信评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依据初评报告,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信用等级。

(三)结果公开。

信评办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每年度开展一次红黑名单评审及发布工作。

(四)异议处理。

市场主体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以正式公函的形式报至信评办。

信评办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等方式,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五)每季度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六章信用评价标准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由信评办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价机构或行业专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根据实际需要,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可以对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初始等级认定坚持正面引导原则,除两年内已发生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事件的市场主体,一般信用初始等级认定为 A 级。

农业信用评价增失信信用信息视权重分别定为150分、80分,累计并融合关键项因素,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市场主体的增信条件:(一)利用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的。

(二)县级以上监督抽查产品合格(3 年内最多计算两次)的。

(三)获得有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可认证的。

(四)获得省级及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的。

(五)入选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

(六)获得农业农村部门批复的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 CAQS-GAP)试点的。

(七)规范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且无不良记录的。

(八)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领域有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肯定推广做法的。

(九)市场主体自我提报信用信息,经审验予以认可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市场主体的失信条件。

(一)已获得认可、认证等被取消的。

(二)县级及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一般性产品不合格的或两次及以上风险监测判定为一般性产品不合格的(累计计算)。

(三)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合格证承诺事项与抽检结果不符的。

(四)市场主体自我提报信用信息,经查内容不实的。

第二十一条涉及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审查论证,降为D-级。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严重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的;在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严重违规进行非法添加的;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判定为禁限性成分不合格产品两次及以上的。

(二)未办理行政许可,超范围生产经营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第七章信用适用第二十二条对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适当减少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对信用等级为D级以下的,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必查单位。

根据产业发展形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将不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鼓励农业农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十四条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信评办通过随机抽查、材料核实、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系统维护机构及专家组的工作状况和质量。

系统维护机构、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资格,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信息安全义务的。

(二)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

(三)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四)被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造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信评办进行实名举报或投诉。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6日。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赋值信用等级:A+(1000 分以上)、A(600-1000 分)、B(400-599 分)、C(300-399 分)、C-(200-299分)、D(100-199 分)、D-(0-99 分)评价分值评价事项150分利用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的(3年内最多计算两次)80分获得有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的获得省级及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的入选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获得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的规范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且无不良记录的省、市、县级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的(3年内最多计算两次)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领域有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肯定推广做法的市场主体自我提报信用信息,经审验予以认可的-80分已获得认可、认证等被取消的县级及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一般性产品不合格的或两次风险监测判定为一般性产品不合格的(累计计算)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合格证承诺事项与抽检结果不符的市场主体自我提报信用信息,经查内容不实的关键否决项拒绝接受检查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严重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的;在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严重违规进行非法添加的;(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