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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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5年修订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同学。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接受处分,积极改正。

第六条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者,应将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所在系部给予通告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调查,认错态度好;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有积极帮助;

(四)年龄未满18周岁;

(五)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

(四)原已受过处分或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及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散发、出版、传播非法出版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非法宗教迷信和传销等组织或非法社团,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害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情节轻微,司法部门未予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和地方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的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以及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毒的,送交戒毒部门强制戒毒,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诽谤、造谣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原因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情节及后果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聚众起哄、摔酒瓶、砸东西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毁坏、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或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聚众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闹

(十一) 在校内外以各种方式聚众或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按参与赌博论处;

(十二)伪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盗用学院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者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 因病休学无按时离校而造成疾病传染与蔓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各种方式挑衅或侵犯他人,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打架双方先动手者、第二次打架及多次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 策划、怂恿、唆使殴打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而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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