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为了培养品德高尚、成绩合格、技能精良、身心健康的优秀职高生,规范我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二、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类别及处理程序。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①批评教育;②通报批评;③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7档。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违纪学生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班主任提供书面材料,包括调查材料、证明材料等,政教处填写《学生违纪档案表》,进入学生档案,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要求学生写出保证书。
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半天内必须由家长带离学校。
所有违纪学生的材料一律由政教处负责归档保存。
三、违纪行为及处理原则(一)对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理:1、对肇事者的处理:①用语言污辱或用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引起打架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打人者的处理:①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打人致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手段恶劣或致伤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③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对组织及策划打架、打人者的处理:①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者的处理: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打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参与者根据情节按比例分担。
6、若在校外打架,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或以其他方式对公民进行诬陷和人身攻击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或经教育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包括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盘敲桶,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首者从重处罚。
(五)虽未参加上述行动,但知情不报,有意隐瞒包庇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条例等,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属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被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泉经贸学院首届校规校纪知识竞赛题目
第一轮必答题(每题5分,每组共20分)第一组:1、单选题:《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泉经职院(2016)17号自(D)起实施A、2005年9月1日B、 2008年9月1日 C 、2016年3月28 日 D、 2016年3月29日2、多选题: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的有(ABC)A、年龄未满18周岁B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C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有积极帮助D 、打架斗殴未造成他人受伤的3、判断题: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为首者,给予退学处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正确为(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填空题: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学生,让学生引以为戒。
第二组:1、单选题: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C)处分;A、警告处分B、严重警告C、记过处分D、留校察看2、多选题: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ABD)A、在闭卷考试中,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B、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私自传接物品C、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D、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3、判断题: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正确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填空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组:1、单选题:学院成立学生(C),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A、自律会B、学生会C、申诉处理委员会D、申诉应对委员会2、多选题: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CD)。
某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者;(二)积极配合学院查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三)过失违纪者;(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者。
第六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四)证人签名的证言;(五)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院要以培养合格的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触犯法律法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总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七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隔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引言:职业学校是培养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学生的素质和纪律对他们未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引言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在学校纪律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涵盖了学生违纪的行为范围和相应的处分措施,旨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行为规范。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职业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旷课、吃零食等;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作弊、擅自离校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欺骗、伤害他人等。
三、轻微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一定的警示措施。
例如,迟到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写检查,旷课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补假,吃零食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交罚款。
四、一般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例如,作弊的学生可能会被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擅自离校的学生可能会被记过处分,并且被要求书面检讨。
五、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严厉的处分措施。
例如,欺骗的学生可能会被取消学籍,伤害他人的学生可能会被移交警方处理。
此外,学校还会组织道德教育和训练,以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过自新。
六、学生权益的保护学校制定违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也重视保护学生的权益。
学生在受到处分之前,有权申诉和进行辩护。
学校也会在处分决定之后,为学生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七、违纪处分的公正性学校严格遵守违纪处分规定,保证违纪处理的公正性。
违纪的调查与处罚会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学生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八、违纪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学生违纪处分旨在教育学生,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
学校会对违纪学生进行个别谈话和矫正,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并制定个人成长计划。
九、违纪处分与职业发展的关系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良好的纪律和行为素质。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旨在培养他们正确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一个整洁、文明、有序、便利、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学生接受良好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集体观念、文明举止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的管理必须在学生处的领导下,由各栋楼的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三条各楼管理员对学生有教育权、管理权、服务权、学生住宿调配建议权及学生违规处分建议权。
第四条学生处应经常对学生宿舍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违者按《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六条楼幢管理员在工作中遇到不能解决的管理问题,可提交学生处解决;遇到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可提交给保卫处解决。
第七条学生宿舍内的卫生及内务由学生自己管理,宿管部负责每周查房、检查内务卫生,并当天公布学生的纪律、秩序、卫生情况。
宿管部对宿舍纪律、内务卫生应开展周评或月评或学期总评活动,并负责奖励。
第八条各栋楼可设楼层长岗位;各宿舍设寝室长1人,负责本室内务卫生的轮值安排、纪律检查、学生生活事务管理、情况反馈及上传下达等工作。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学生日常教育工作由楼幢管理员负责。
日常教育的主要内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精神文明教育、爱我宿舍教育、组织纪律教育、集体观念教育、文明举止教育等。
第十条学生宿舍应经常开展学生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及安全教育”等活动。
第十一条重视学生对学生宿舍工作意见的反馈,建立投诉渠道和宣传教育网络;解决学生反应的问题,宣传为学生所做的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第十二条新生入住宿舍原则上由各系根据学生报名先后安排新生入住。
新生入住后一个月内在本片区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公寓宿舍与普通宿舍之间的调换,调换前须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在学生处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
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24年)
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完成高等学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颁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教学和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学生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其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各种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被取消;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处分至决定之日起,由学务部档案室封装至受处分学生档案内,并向学生发放《处分进档告知函》;在校期间,未满足条件解除处分者,处分决定书将在毕业后随学生档案转寄至相关人事管理部门,所致后果自行负责。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二次向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负责人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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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5年修订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同学。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接受处分,积极改正。
第六条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者,应将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所在系部给予通告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调查,认错态度好;(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有积极帮助;(四)年龄未满18周岁;(五)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四)原已受过处分或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罚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及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张贴、散发、出版、传播非法出版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非法宗教迷信和传销等组织或非法社团,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害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情节轻微,司法部门未予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和地方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 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的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以及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吸毒的,送交戒毒部门强制戒毒,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调戏、侮辱、诽谤、造谣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原因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情节及后果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在校内聚众起哄、摔酒瓶、砸东西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故意毁坏、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或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聚众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闹(十一) 在校内外以各种方式聚众或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按参与赌博论处;(十二)伪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三)盗用学院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者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四) 因病休学无按时离校而造成疾病传染与蔓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用各种方式挑衅或侵犯他人,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打架双方先动手者、第二次打架及多次打架者从重处分;(二) 策划、怂恿、唆使殴打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 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 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 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而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一) 作案价值300元以下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警告处分;(二) 作案价值300—500元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作案价值500—1000元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记过处分;(四)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500-1000元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六)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使用工具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 挖撬信箱或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偷窃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九) 涂改票证、伪造证件、虚报冒领以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财物或以此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 伙同、包庇或为作案者销赃、窝赃者,与作案者相同,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理;(十一) 盗窃信用卡和借据卡、盗用他人账号、银行卡号及各类通信卡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二)撕割、偷盗图书、资料者除赔偿和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 损坏价值在300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3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上处分;(三)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毁坏消防、抢险救灾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违反学习纪律、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至19学时由系部给予通报批评;达20至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至5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至8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学院有关学生考勤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给予以下处分:(一)3天(含3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二)超过3天不足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超过6天不足9天,给予记过处分;(四)超过9天不足15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超过15天,予以退学处理;(六)离校期间有其它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场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三) 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 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私传、接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五)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六)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八)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一) 在闭卷考试中,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二) 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三) 传、接、抢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四)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五)请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六)组织或者参与团队作弊者;(七) 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次考试作弊或三次违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考试作弊者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