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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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杯奖(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充分调动建设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杯奖(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以下简称“黄鹤杯”奖)是我市建设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项,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黄鹤杯”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黄鹤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进行,评审工作由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组织,并接受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的检查指导。

第五条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黄鹤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安全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凡申报“黄鹤杯”奖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在武汉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手续齐全的竣工工程,包括: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第七条申报“黄鹤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黄鹤杯”奖方案和措施;

(二)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填写认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并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考核,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了及时整改;

(四)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综合评定的汇总得分不低于85分。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工程。

(四)曾受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第九条为鼓励参与工程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

(三)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优良标准要求;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黄鹤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创“黄鹤杯”奖申请表》,由市建设安全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检查考核,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第十一条市建设安全管理协会将接受申请的创“黄鹤杯”奖工程项目向全市予以公布,并颁发“创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醒目处,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申报“黄鹤杯”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料目录;

(二)《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列入资料,两份单列;

(三)施工企业关于该项目创“黄鹤杯”奖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四)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期间企业自查的检查考核评分表和各检查项分表;

(六)创“黄鹤杯”奖工作总结;

(七)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分(施工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文明施工等)安全防护情况的5寸彩照20-30张(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申报“黄鹤杯”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表中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施工安全的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二)申报资料必须涵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情况,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次、工程性质及其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四)申报资料所提供的复印件、照片等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五)申报资料统一使用WORD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美观,并在封面标明“XX工程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杯’申报资料”。

第四章核查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黄鹤杯”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本企业施工现场进行一次自查,并按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现场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五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由监理单位牵头,施工企业参加,应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上详细记录,逐项打分,并在检查评分汇总表上签名。建立申报工程项目验收评价档案。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申报评选时,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市、区安全管理部门对申报“黄鹤杯”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将历次检查考核评分计入“黄鹤杯”奖申报表中相应栏目,签署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申报“黄鹤杯”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安全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其检查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的情况介绍。主要内容是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等;

(二)实地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三)查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资料,核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四)反馈现场核查意见,讲评存在问题;

(五)整理现场核查记录,建立申报工程项目核查档案。

第十八条区管工程由区站进行初审,市管工程由市站初审,签署意见后由施工企业报市“黄鹤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黄鹤杯”奖评审由评委会组织进行,评委会由市建委有关部门领导和熟悉建设安全技术的专家5-7名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实行评审工作负责制。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申报资料及检查情况,经过检查、讨论、质询、评议等形式,确定获奖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获奖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黄鹤杯”奖荣誉称号:

(一)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瞒报、漏报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事故瞒报、漏报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获“黄鹤杯”奖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安全管理协会颁发奖杯或证书,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获“黄鹤杯”奖的工程项目,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中的有关条款可获得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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