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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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文物博物馆

【发文字号】赣府字[2002]2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15

【实施日期】2002.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赣府字[2002]24号2002年7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历史悠久,拥有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辉煌的革命历史文物。保护和利用好文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好文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特有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

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地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把文物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程列入当地建设计划,以逐步提高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水平。

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应充分考虑本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审查,保证城市和村镇总体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文物保护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经费予以重点安排。要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保证,在文化经济政策上予以支持。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文物保护经费,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资助文物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本地区的城市园林界内的文物维修费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费开支项目。涉及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开放点,其旅游收入应提取文物保护经费,具体比例由文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通过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和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切实管好用好文物保护经费。地方政府单独解决文物保护经费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坚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勘测、设计、预算、经费下拨和工程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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